具体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规定如下: 一、加处罚款的概念 (一)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加处罚款是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授权,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迫使当事人自我履行原罚款义务的执行罚措施。
(二)加处罚款与处以罚款、收取滞纳金的区别 加处罚款、处以罚款与收取滞纳金是截然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而言,处以罚款是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其直接目的是制裁违法行为,依据是行政执法中各专业法律法规,例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主要是依据《食品安全法》《药品安全法》等进行处罚。
加处罚款和收取滞纳金则均属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加处罚款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针对的是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收取滞纳金则适用于不依法履行税款、行政收费、社会保险费等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形。
二、加处罚款的数额 行政机关加处罚款的数额由计算基数、比例、期间三个要素决定。加处罚款计算基数应为当事人未履行原罚款决定的数额,譬如原罚款是10万,当事人均未履行,那么基数为10万;
如当事人已履行了5万,那么未履行的5万就是基数。加处罚款的比例每日按照未履行罚款金额的3%计算。《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因此,加处罚款的期间应当从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第十六日开始计算,这一日实际上就是《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实施加处罚款”之日。
未履行期越长,加处罚款越多,反之亦然。由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按照每日3%的比例,即使不计算复利,也只要执行34天就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因此“加处罚款”最高额度就是当事人未履行的罚款数额本身。
《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对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复议和诉讼期间是否计算加处罚款?
为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处罚的加息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否计算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29号)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加处的罚款属于执行罚,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
同理,行政复议期间也不应计算加处罚款金额。三、加处罚款的执行 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行政强制法》对加处罚款的操作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加处罚款主要的程序环节是: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依法加处罚款并将标准告知当事人;2、书面催告当事人,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金额和给付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3、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目前大多数行政机关使用制式文书,许多部门的文书规范所附的示范文书将加处罚款的计算标准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实际上是在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当事人尚未存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为时就作出了加处罚款的决定,且送达当事人,笔者认为,这有违《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加处罚款的程序规定。
四、加处罚款的减免 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在收到加处罚款通知后表示愿缴纳罚款,但以经济困难等理由请求行政机关同意延分期缴纳罚款并减免加处的罚款。
那么,行政机关能否减免加处的罚款?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在授予行政机关加处罚款的权利时,用了“可以”二字,即行政机关可选择加处,也可选择不加处。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笔者认为,只要当事人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以同意当事人分期或延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缴清罚款的,可视为采取了补救措施,行政机关可以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减免当事人的加处罚款。
这既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缓解社会矛盾,亦符合《行政强制法》确立的执行和解制度的立法本意。鉴于《行政强制法》未对减免加处的罚款作出明确的程序规定,为规范减免行为,避免减免的随意性,笔者认为,减免加处的罚款或同意延分期缴纳罚款,应包括以下程序环节。
(一)程序的启动?? 减免加处的罚款或延分期缴纳罚款,原则上应由被处罚当事人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申请延分期缴纳罚款应提供确有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申请减免加处罚款应符合以下条件:1、减免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由于不可抗拒力或其他原因,当事人确有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罚款或加处罚款的;3、当事人有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计划并承诺按计划执行;
4、当事人已履行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5、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后果。2、无力缴纳的认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确有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罚款或加处罚款的认定,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避免当事人以此为由,恶意逃避履行处罚决定。
笔者认为,无力缴纳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标准。当事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认定为无力缴纳: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
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的;因宏观经济状况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企业限产停产的;
因其它特殊原因,企业缴纳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为公民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认定为无力缴纳: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本人或近亲属患重大疾病等而导致经济确有困难的;
当事人为残疾人、社会救济对象等确有困难的。3、决定的审批 作出减免加处的罚款或同意延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应对应原处罚决定程序参照实行。
案件为一般程序的,由原办案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原处罚决定的审批领导签批。
应当注意的是,延期或分期缴纳只针对罚款,当事人依法应当没收的违法所得不得延期或分期没收;延期或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应超过行政强制执行的期限;
在当事人足额缴纳罚款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减免加处的罚款,否则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对当事人未缴纳的罚款本金和加处罚款一并申请,以维持处罚决定的严肃性。
具体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规定如下: 一、加处罚款的概念 (一)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
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
专业分析:1、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时限是七天(1)当事人在场的,应当在宣告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交由当事人;(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即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日期的第二天开始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七日内交付邮寄
赌博的行政处罚标准如下:以盈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处五天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可以撤销的,行政机关应该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出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的撤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欠缺其中任何一个要件的行政行为就是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70岁以上老人的规定”: (1)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2)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行政处罚70岁老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有关行政处罚程序和时间的解释,一般一、行政处罚程序时限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在三个月内调查完毕,做出处理结果(不含调查过程中按程序需要的鉴别、检验时间)。特殊情况经处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具体延长时间视不同部门的具体规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在三个月内调查完毕,做出处理结果(不含调查过程中按程序需要的鉴别、检验时间)。特殊情况经处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具体延长时间视不同部门、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一般
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规定为,对行政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追诉时效为两年,这个时效从违法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会再进行处罚。如果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则追诉时效可以延长至五年。【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1、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滞纳金上限的相关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
关于缴纳行政处罚中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罚款的,则应当当场缴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
法律咨询解答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且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法律咨询解答加处罚款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加处罚款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以下这些:(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应该在十五日内立案。例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违法事实或者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如果不符合的,则作出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
专业分析:行政处罚的信息记录一般不会消除;但当事人应受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未被发现的,则二年后其行政处罚的责任会消除。但在二年内被发现的,则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会产生违法信息的记录。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
1、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裁量基准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2、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三个以上的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3、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应当按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一般处
在《行政强制法》施行之前,这样写也没多大问题,因为相关的法律未明确说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也未提出过异议。但是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却对行政强制权进行了规范,对于“加处罚款”的性质也进行了明确,将“加处罚款”定性为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执行罚。同时,有些执法人员可能会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已明确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系当事人不
一、行政处罚怎样加处罚款1、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
是不可以的。如果当事人出现了赌博的行为而被行政机关处以一定程度的行政处罚的在后续当选村书记的时候是不满足报名条件的。因为我国法律中不允许接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从事相关的政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