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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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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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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  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权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行政处罚适用于哪些人  提醒您,行政处罚既可以适用于自然人也可以用于企业和单位:

  1.行政处罚除了可以适用于自然人之外,还可以适用于企业和单位,那么对于单位来讲,如果要受到行政处罚的话是需要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惩罚方式的,通常来讲叫做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是暂时扣留,甚至可以吊销行政许可证。

  2.行政处罚的这个适用范围主要是为了企业或者是单位,包括个体的经营户,能够遵守行政法规。吊销执照这个惩罚对于公民来讲已经是比较严重的了,因为一个个体户或者是单位没有营业许可证的话,就没有办法进行正常的生产销售。

此时对于整个企业的运转来讲,是非常不可接受的。

  3.行政处罚同样可以对于人的自由有一定限制,但是这个限制是非常有限的,也不能够算作刑法当中的拘役和管制,只能叫做行政拘留。

在行政拘留的过程当中,通常是用一天以上15天以下的日期,不可以再比这时间更长了。  三、行政处罚原则  行政处罚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了处罚法定原则,它包含三层意思:

  (1)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

  (2)处罚依据法定。

  (3)处罚程序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了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权利保障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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