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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中止调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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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中止调查的规定
1个回答

  一、行政处罚法中止调查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中止调查的规定如下:

  1.无违法事实的;

  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4.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行政处罚法中止调查重新调查需要什么手续  1.进行调查、了解、询问,以掌握有关事实。

  2.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是查明事实和获取有关证据所需要的执法手段。

  3.抽样取证。对于与产品质量有关的行政处罚案件,抽样取证是比较适当的调查执法手段。

  4.登记保存证据。  三、行政处罚案件中止期限  行政处罚案件中止期限是两年,也就是说违法行为发生后两年内没有发现的,不得再做出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时效的规定是六个月。

  提醒您,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的规定,你说的情形又超出了期限,所以应当是违法的。但是违反期限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处罚行为有什么样的影响,法律并没有规定。

  从法理上来推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是无效的,可以提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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