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行为人对在列车硬卧车厢中熟睡的幼女实施了奸淫行为,给受害者的身心康造成严重损害,案发后,该行为人被乘警抓获。因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奸淫行为时,是发生在列车硬卧车厢中,同格休息区除了三名受害人外,还有另外三名乘客,其奸淫行为能被其他三名乘客所看到,路过的乘客亦能看看到。
故该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的奸淫行为具有“公然性”,且给受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其行为符合强奸罪中“在公共场所当众“的加重情节,应对行为人予以严惩。
【关 键 词】
刑事 强奸 猥亵 从重处罚 幼女 火车硬卧 乘警 公共场所 当众 公然性 身心健康 加重情节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11日上午,吴X滨在由包头开往杭州的T281/4次列车上使用汪X文的工作证进行售货工作。7月12日凌晨1时至3时30分许,在列车行进中,吴X滨发现睡在列车10号硬卧车厢1、2号下铺、11号硬卧车厢18号中铺的女生正在休息,遂起歹意,采用强行亲吻、抚摸下体等方式对女生何X(幼女,2001年3月27日出生)、郁X(幼女,2001年4月12日出生)、杜X(幼女,2001年1月30日出生)进行猥亵。
其中,吴X滨还对睡在列车10号硬卧车厢16号下铺的女生蒋X(幼女,2001年8月29日出生)进行猥亵后,又强行对其实施了奸淫行为。
当天3时50分许,受害人杜X及其陪同老师向列车乘警报案,乘警将吴X滨抓获。
公诉机关以吴X滨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对在列车硬卧车厢中熟睡的幼女实施了奸淫行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的奸淫行为系发生在列车硬卧车厢中,同格休息区内除三名受害人外,还有另外三名乘客,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强奸罪中“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加重情节。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吴X滨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吴X滨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进行奸淫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此可知,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奸淫幼女的行为,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应从重处罚。其中所说的“公共场所”是指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
而对于强奸罪中“在公共场所当众”情形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其一,能为三个以上的不特定的人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场所及其设施;
其二,犯罪行为是能为不特定的三人以上所见到。即对罪犯实施犯罪行为是“公然性”的;其三,犯罪行为的“公然性”给受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在符合以上条件的公共场所而实施奸淫幼女等犯罪行为,应从重处罚。
受害人作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列车硬卧上休息时,遭到行为人残忍奸淫,造成其身心健康受到严重的损害。报案后,行为人被乘警抓获。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对幼女实施奸淫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应从重处罚。而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的奸淫行为发生在列车硬卧车厢中,除受害人三人外,还有其他三名乘客在该硬卧车厢同号休息区卧铺上休息,该硬卧车厢同号休息区除提供给受害人三人休息外,其他三位乘客也能使用,且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的奸淫行为能够被其他三名乘客所看到,在车厢过道上走动的乘客亦可能看到。
故该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的奸淫行为符合“在公共场所当众”情形,构成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应从重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4辑(总第86辑)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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