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一般不是消防责任人,应将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住宅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安全保障义务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内容之一,物业负有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的义务。
经办人是第一责任人吗?经办人不是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也不是经办人,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办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是经办人有故意或有重大过失,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经办人是第一责任人吗?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
1、物业收滞纳金是不合法的,法律没有给予物业收取滞纳金的权利。2、虽然业主有支付物业费的义务,但是如果业主不按期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只能催缴,要求业主在合理的时间内缴齐,如果超过催缴给的期限业主还是不缴纳的,物业公司可以起诉业主或者申请仲裁,但是不可以私自收取滞纳金,更不可以停水停电。
律师解答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2、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中注明了物业费有租住户缴纳的。3、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4、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5、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业主没有上述合理的理由,那么业主不交物业费是不可以的,否则物业公司有权
经手人不是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一把手)。直接责任人是经手人。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的区别:1、第一责任人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一把手),第一责任人非法律术语,但适用于各种合同。2、直接责任人是直接负有责任的具体部门或者从事该项工作的人。承担责任时,直接责任人是第一责任人的“挡箭牌”,先处理直接责任人,再处理第一责任人。
物业纠纷是一审终审吗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如果是金钱给付的案件,法院一般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是属于一审终审案件。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七十四条 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买卖合同、借
物业合同不是业主签,合同只认业委会或者业主的大会的公章,盖章生效。因为他们是一个组织,而不是单个个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其中包括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
消防责任人不是法人,而是法定代表人;对于非法人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法律规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人。
占用消防通道可以向小区物业反映,由物业联系车主,或者向消防局以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举报,由相关执法人员联系车主,要求车主将车挪走,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
商铺门前车位归属可以根据以下几个几点来确定:1、根据红线图划定:小区商铺外的公共区域归属权,应以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如果是规划红线内的是属于小区所有,如果是规划红线外的,则是市政用地。2、看用地性质:如果商铺门前公共区域属于小区规划用地,而非市政道路,则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当判断其是否属小区公共配套设施若商铺门前的区域,没有规划为小区公共用地,则停车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有权在销
空调外机位置不属于业主。空调机位既不属于业主部分也不属于物业部分,空调机位属于是公共面积。不属于业主部分,但是业主是有使用权的,不过业主在使用的时候,只能够用来摆放空调的外机,不可以砸掉变成私人空间,空调机位是不可以扩建成阳台区域的,因为空调机位不属于是个人的领地。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
未入住但已交房的,交纳物业费的要求合理。房屋交付后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物业公司都已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不能以住宅未入住等原因拒绝缴纳物业费;房屋尚未交付于业主导致未入住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进行交纳,业主不需要交付。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
小区收停车费合法。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收取小区停车费,实际上,物业收取的停车费用是管理费、服务费的延伸,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收取的费用为全体业主共享。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
没入住物业费的缴纳标准是按照标准全额收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小区内有未完工建筑的可以向物业公司申请物业费打折,优惠规定标准的15%~30%;办理过户手续后未入住、未使用的空置房与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协商一致,可以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
使用到自来水总阀门的住户都要平摊维修或更换的费用
要看这个物业合同是前期或者是常规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在常规物业管理服务期间,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合同应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所以,业委会签物业合同是代表全体业主所签,要有业主大会授权才合法
物业禁止小区养狗的决定通过根据业主大会决议的是合法的。养犬人自觉接受物业和业主的监督,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业主有权不交纳物业费,如: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物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等。但交纳物业费是法律规定的每个业主应尽的义务,从业主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取得了新房的钥匙作为业主入住的开始,业主应该缴纳物业管理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
装修合同的违约金;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所以一般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此损失的定义需要预想风险。
安全生产双主体是指: 一、政府 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 二、企业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中国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是相互统一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离不开政府监管;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离不开企业的配合。企业是生产经营的主体,是安全生产事故
你好!建议及时报警,由交警划分事故责任。按照责任划分比例承担责任,谅解书对量刑有影响,希望我的回答对你能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