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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佳|行政处罚中的询问笔录应由被询问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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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佳|行政处罚中的询问笔录应由被询问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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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办了几个行政拘留的案子。几个案子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询问笔录均没有被询问人签字,而是由民警载明“被询问人拒绝签字”。

那么这样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中的证据使用呢。我认为,询问笔录的真实性是有争议的。我国法律规定,在被检查人拒签现场检查笔录的情况下,检查人员可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注明情况,该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法律没有规定这种情况适用询问笔录。此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也要求对询问过程进行记录,书面询问笔录是记录的方式之一,也可以适用录像的方式记录。

如果没有任何记录,也没有被询问人签字,那么询问人员的记载不能轻易作为笔录合法的证据,因为此种情况不能排除询问人员记载不客观的情形。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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