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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超载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赔情形

问题描述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超载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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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2021 年 10 月 21 日 12 时 00 分许,张某驾驶吉*/吉**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驾驶电动车的寇某发生交通事故,寇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为其所驾驶的吉*/吉**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太**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商业险”(赔偿限额 1000000 元)。

交警队最终认定张某和寇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寇某家属在与张某及太**保险公司协商赔付时,太**保险公司以超载为由要求免赔30%,经计算免赔金额近15万元,需要张某承担,最终协商不成,寇某家属将张某及太**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代理人:刘兴萌律师 ,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观点: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超载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赔情形。

    首先,在之前的保险条款中,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装载确实是商业三者险免赔的情形,但是根据最新发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超载(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装载)不再是商业三者险免赔的条款。

其次,刘律师联系太**保险公司要求提供与张某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对方拒不提供,也无法告知具体免赔依据是什么,但是坚持要求商业险免赔,免赔比例可以降低。

虽然开庭前没有获取到明确的保险条款,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及保险公司的反应几乎可以确认双方的保险条款中无此条免赔条款。

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无法律规定也无合同约定。

案件处理结果:

因双方就是否存在免赔情形争议较大,调解不成,刘律师作为张某的代理律师出庭。经过法院审理,最终认定,张某相关责任内的赔偿责任都在保险范围内,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张某无需承担任何赔偿。

最终为客户张某减损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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