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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技术的知识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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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技术的知识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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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咨询:当事人委托甲研发一套设备,在委托开发协议中并未约定对所开发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设备开发完成后,当事人随即在上市销售设备之前申请了专利。

后当事人发现甲在生产并销售同样的设备,拟起诉甲侵害专利权。

一、当事人是否可以起诉甲侵害其专利权呢?理论上来说当然可以,当事人享有专利权,甲销售了落入当事人专利保护范围的设备,表面上看是构成了侵权,但当事人的维权一定能成功吗?

《专利法》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委托甲开发技术,双方在没有对申请专利的权利有约定的情况下,申请专利的权利归甲所有,当事人仅享有实施该技术的权利。

当事人起诉甲侵权的情况下,甲可能会因此提起专利权属之诉并胜诉,进而获得专利权,当事人将丧失据以主张甲侵权的权利基础。

因此,委托他人开发技术的,委托人若想获得申请专利的权利,需要与受托人在协议中加以明确。

二、与委托开发技术类似,委托创作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也有类似规定。《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比较特殊的是委托设计商标标识,通常来说,委托他人设计商标标识,委托人当然享有注册商标的权利。但受托人所设计的商标标识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没有协议约定的情况下,设计商标的受托人却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因此,商标权人最好在委托创作协议中与创作者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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