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来源:中国法院网
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并以公司名下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设立人、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法人制度的设立确认了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规范了市场主体资格,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有利于发挥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联合竞争,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但是在执行实践中,部分法人型被执行人还利用法人制度逃避债务、规避法院执行。
一、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现状 据统计,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16年度共结案3474件,其中25.71%的案件的被执行人为法人。其中,案件立案之后,法院会首先通过北京高院网络查控系统和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工商信息进行调查。但部分案件经网络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企业名下任何财产线索,该类被执行企业在财产申报中也存在拒不申报、虚假申报、不做后续申报等情况,涉嫌逃避、规避执行。被执行法人这种行为对法院财产调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方面带来了不利影响。 执行实践中,法人型被执行人可能利用有限责任制度采取更换法定代表人、转让股权、空壳化公司等方式来逃避、抗拒执行。其中,空壳化公司即在注册时通过虚假出资或者是抽逃出资,致使公司成立后无任何资产、公司注册资本不足。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实质区分的人格是其中一种,当债权人向其中一个债务公司主张债权时,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可以随意转化为另一公司的财产,从而达到逃避、抗拒执行的目的。
二、传统搜查及搜查中存在的问题 在网络查控未能获得被执行人名下可执行财产线索时,法院应启动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除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要求其申报财产、向不提供网络查控的银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线索,和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户籍所在地进行基层调查外,法院还可对被执行个人的住所地、企业的住所地、实际经营地进行搜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中包含“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因此,搜查既是一种执行辅助措施,也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前置条件。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执行财产,且有相关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瞒报、虚报、隐匿财产的,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1】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搜查措施。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行为不仅包括转移财产等积极的“作为”行为,而且包括消极的“不作为”行为。这个消极的“不作为”主要指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拒不按照执行人员规定具体期限和要求提供其财产状况或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二)在执行人员向其询问财产状况时,避实就虚,不如实申报或自行申报的财产不足案件执行之需要;(三)在交付特定物品案件的执行中,有证据或线索表明原物并未损坏或灭失,而其拒不交付原物;(四)在金钱给付案件的执行中,有证据或线索表明其有金钱类财产(如被执行人收入明显高于支出的、被执行企业能正常生产经营等),而拒不提供其去向(如存放处所、银行帐号等),这种情形在执行工作中较为常见,被执行个人、企业即使有现金或存款,也很少会自愿给付,总要找种种借口来达到“以物抵款”之目的。【2】 在对法人型被执行人所采取的传统搜查中,对发现的现金、动产可采取查扣措施,对发现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或在外债权、投资、股份、有价证券等,可及时到有关企业办理冻结等手续,以免被执行人将钱、物提取、转移。但是,在传统的搜查过程中,搜查人员是法院的执行干警和司法警察,对搜查现场的资金和动产能够及时控制,但由于不具备相关财务管理和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面对庞杂的资金往来明细、财务账目,无法从中快速准确地锁定被执行企业的经营模式和资金流向,也无法对被执行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盈利能能进行准确评估。因而我院执行局在搜查的过程中引入具有审计资格的专业审计公司,利用专业手段专门打击拒执的法人型被执行人。
三、在搜查中引入财务审计的作用 为最大化搜查的效果,门头沟法院在搜查过程中引入专业的财务审计公司,利用专业手段打击法人型被执行人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针对法人型被执行人的搜查,可以其财务室以及保险箱柜,会计档案室、库房搜查为主。可将搜查中发现的近两年账目登记造册、封箱后交由专业的审计公司审计,并根据审计报告推进案件执行进程。在对法人型人执行人的搜查中辅以专业审计,主要有以下三个作用: 一是通过甄别公司实际经营账户,锁定公司资金流向。该院在搜查该类被执行企业法人时,以其财务室以及保险箱柜、会计档案室、库房搜查为重点对象,对于发现的近期账目登记造册、封箱后交由专业审计公司审计,以确定被执行人的商业模式以及资金周转方式,甄别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账户,锁定公司资金流向,确保法院能够及时对其实际经营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此外,通过审计进一步明确执行期间公司的资产变化情况,如确定被执行人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其仍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法院可根据财务审计及时发现财产去向,及时追回被转移财产。 二是通过核实公司出资、负债情况,追索公司隐匿债权。经审计发现该被执行人享有到期的第三者债权的,法院可以及时核实债权,并对已核实债权进行控制、提取。当被执行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或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时,申请执行人也可根据该规定第17条、18条的规定要求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若被执行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依据该规定第19条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是通过综合分析公司财务状况,提供多种执行思路。专业财务审计可对被执行公司的偿债能力、运营能力、盈利能力进行全面分析。在被执行公司存在隐匿财产、抗拒执行的行为时,财务审计报告可作为追究被执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辅助法院针对拒执行为采取惩戒措施。经审计被执行公司明显资不抵债时,法院可及时向当事人释明情况,引导当事人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妥善化解执行积案,合理节约司法资源。若被执行公司虽资不抵债,但仍具备持续运营盈利能力的,强制执行往往会使被执行人的经营资金短缩,削弱其经营能力,不利于实现申请执行人权益。引入财务审计后,其审计报告可作为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促使双方当事人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促成执行和解,实现多方共赢。 搜查是一种是加大执行力度,缩短执行进程的重要举措。所要达到的目的是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过引入审计公司对被执行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既可以加大财产线索的查找力度,审计公司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还可以作为法院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有力证据,可辅助法院及时针对拒执行为采取处罚、惩戒措施,增加了司法执行对拒执被执行人的威慑力,可力推动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进展。
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通常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
六、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相关规定】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死亡时的执行主体变更问题杨光辉15564418870总结:1、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进行变更;2、变更遗产管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并在遗产或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关于追加被执行人是否立执行异议案审查的答复简单的快乐:您好!《关于执行程序中被追被执行人是否应当作为执行异议立案审查的咨询》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属于执行审查类案件中执行异议案件
【实务参考】执行不作为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杨光辉15564418870总结: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最高法执复58号本院认为,本案在复议阶段的争议焦点为,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作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法院未予发放案款的行为提出异议,是否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应否纳入异议、复议程序予以审查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
裁判要旨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是审理诈骗罪的关键,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标准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无法充分证明行为人主观诈骗故意的,应遵循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基本案情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诉称: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周史亮通过QQ(号码15595)聊天,与被害人郭峰商议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出售QQ号15595。当日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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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下属分公司,甲公司因向张某借款20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被张某起诉,法院判决甲公司向张某偿还借款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甲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问张某能否申请追加乙公司为被执行人?【律师解答】一、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公司的财产范畴《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就需要向被告送达相应的起诉材料和开庭传票,送达是诉讼的必要程序,未经合法送达程序,无法进行下一步的审理。在司法实践中,送达是普遍存在的一大难题,很多被告玩失踪,捉迷藏,将送达作为规避风险、逃避义务的挡箭牌。【案情回顾】 甲公司向董某借款8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因甲公司到期未还款,董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向甲公司送达开庭传票,但无法联系到该公司人员,法人电话
您好,建议谨慎处理,同时收集固定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后期出现问题可以直接去公安报案或者去法院起诉。具体可以联系免费讲解详细处理意见。
可以跟银行协商减免利息本金分期还款。
您好,感谢您的咨询,建议提高警惕,和法院核实,以防被骗
你好,具体什么情况呢?是被起诉了吗?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以下20种情形可以追加被执行人:01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嘱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0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
在案件办理实务中,很多当事人,尤其是民事案件当事人,常常担心一个问题:好不容易胜诉了,但执行不了怎么办?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被群众称为盖有官印的“白条”。基于最近代理的几起“执行难”案件, 为破解“执行难”问题,及时有效帮助当事人挽回损失、将执行款落实到位,我们总结了以下几方面: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拟出台多项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
一、《变更、追加规定》首次明确规定了申请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特别是规定了因分配取得执行债权和因受让取得执行债权的继受人可以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这将促进涉诉债权的交易。第七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最新修正全文内容) 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
公司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可能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就会被拘留,但只要法定代表人没有过错,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另外败诉的,判决后如果公司不执行,可以拘留法人代表。 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相关规定】诉讼保全措施与执行措施的衔接杨光辉155644188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
【案情】申请执行人黄某才与被执行人张某山一案,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张某山应偿还黄某才10万元。张某山因工伤提前退休,每月仅有1100元的退休金,80多岁的母亲还需要其抚养,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410元。黄某才要求执行张某山的退休金。【评析】法院在执行此案时,应先保留张某山及其所抚养家属的最低生活保障费820元,剩余的才可执行给申请执行人。1.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只有保留被执行人必需的生活费用,才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