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就需要向被告送达相应的起诉材料和开庭传票,送达是诉讼的必要程序,未经合法送达程序,无法进行下一步的审理。
在司法实践中,送达是普遍存在的一大难题,很多被告玩失踪,捉迷藏,将送达作为规避风险、逃避义务的挡箭牌。
【案情回顾】
甲公司向董某借款8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因甲公司到期未还款,董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向甲公司送达开庭传票,但无法联系到该公司人员,法人电话拒绝接听,注册地址也已经人去楼空,无人签收。
后法院发现甲公司半年前曾在另一案件中作为原告,其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本市另一处所为其送达地址,那么,法院能以该地址作为本案的送达地址进行送达吗?
【律师分析】
在诉讼中,法院都会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对法院的一种承诺,承诺自愿将某个地址确认为有效的接收地点,法院通过向该地址进行送达,当事人能收到相关诉讼文书,使法院能完成送达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本案中,甲公司法人拒接电话,与甲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办公处所也已搬离原注册地,法院无法向其送达,且不存在借款协议中约定送达地址或在诉讼中提供的地址,恰好甲公司在半年前进行的其他诉讼中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符合上述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法院可以依据另案中甲公司提供的地址进行送达,符合法定程序。
【拓展链接】
1、在签订合同时,应包含送达地址条款,对合同各方的送达地址进行明确约定;
2、送达地址的约定应该清楚明确,能够进行有效送达。
胡秀萍律师:18633568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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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担保人需要满足的条件: 1、担保人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而且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车辆无法实际控制的话就不能拍卖,可以由法院查询其他财产线索
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需要处理,一般都是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也有极少数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变卖或者直接抵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
老赖强制执行后还是不还钱的,可以采取其它执行措施,包括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如果被执行人有履约能力却不配合执行,法院可以对其司法拘留或者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构成拒执罪。而被执行人的确无资产可以执行的,法院会暂缓执行,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时候,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
【案例回顾】 刘甲和张乙是朋友。某日刘甲和张乙在微信上聊天时,提出向张乙借款20万元,承诺一个月后还款,张乙随后通过手机银行将20万元借款汇入刘甲账户。借款到期后,刘甲并未偿还借款,张乙多次通过微信和电话催要,刘甲先是和张乙商量缓两个月再还,后来干脆否认借款事实,拒约还款,张乙想向法院起诉,但不知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律师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查封后的财产当事人藏匿,已经涉嫌妨碍司法,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法院不作为的,可以到上级法院执行庭申诉。具体对于法院执行有车找不到的情况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规定,规定如下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
法院不能裁定驳回你的起诉。200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被告找不到能驳回起诉裁定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
杭州张律师为你解答。你自己可以找到被执行车辆的话,可以先控制车辆,立即通知法院执行人员前往查封,后续按拍卖流程进行即可。对方如有意愿,也会自行与你沟通先还款,解除查封。如需详细解答,可点击咨询我进行一对一咨询。
当事人之间就争议问题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反悔不履行,另一方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才具有强制执行力。【案情回顾】 赵某和刘某是邻居,2015年赵某因经商需资金周转向刘某借款20000元,约定2018年5月1日前归还,利息为年利率20%,到期后赵某未还款,刘某多次向赵某要钱,赵某认为约定的利息利率太高,不想支付利息,双方因为这件事闹得很不愉快,后来经过人民调解
法院判决生效后,找不到被告的,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依法执行对方的财产,如果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由法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和加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
【案情回顾】 张三在驾车行驶过程当中,虽然没有违章,但是因为与车内人员聊天分神,结果撞到一名未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人李四,导致行人受伤住院。交通警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后,向张三和李四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车人张三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三不服此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要对此进行维权。那张三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进行维权,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律师解答】 1、张三不能对交
如果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如房产、银行存款等,那么即便人找不到,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但若被执行人没有任何财产的,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布控、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案情回顾】 某林业部门对李某下达“责令停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通知书”,认为李某占用林地进行建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属于违法行为,责令李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准备依法接受处理。 李某不服林业部门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向法院提起诉讼。林业部门答辩称其作出的通知是准备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程序部分的一个程序,不是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全部程序,不具有独立意义,不构成独立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请求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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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被撞了对方逃逸找不到人,受害人可以报警。警方接到报警后会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并寻找肇事者。之后交警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
档案丢了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一般也能办退休。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可以及时为劳动者补办档案、连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等材料一并去申办退休。或者暂时不需要档案的,当事人可以先办理退休,之后再按要求补充档案。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
你的微信被冻结以后,你首先找到的应该是微信的客服,只有通过他才可以联系到冻结你微信的人。然后找到中间你微信的人,然后才可以解决你的原因。
一、单位倒闭档案找不到怎么办 1、单位倒闭档案找不到,可以去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或人社局联系。通常人事关系、工资、档案等等是跟劳动部门,即当地的劳动局有关系。如果是普通工人,那档案是存放在工作的劳资科或人事科;如果是工厂领导,档案就是放在工厂的上级主管部门,砖厂应该是建设局或建材局;如果人事局是没有档案,那到当地的政府部门档案馆或档案室,或从从劳动局到市档案馆到社区档案室查询,看是否有档案下落。 2
一、别人开我车不还怎么办 1、别人开我车不还处理如下: (1)应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报警后如果调解不成,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到当地检察院投诉,由上级部门督促立案处理,依法要求对方返还车辆赔偿损失。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
你好,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搜集固定证据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