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人的公积金是否可以执行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住房公积金是可以执行的,但是有条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法院能否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上,之前最高院的态度是不禁止,但也没说可以强制执行。直到2013年,最高院对安徽省高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回复中,明确提出“被执行人符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子女购房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直系血亲可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还款。主贷人必须上产证,共同借款人必须是主贷人的配偶或同户一年以上的直系亲属。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1、购买本市城镇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4、购房时如果未申请公积金贷款,可在房产证发证日后的6个月内凭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关系证明、公积
按照《协议》,长沙市与广州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合作关系后,实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异地工作调动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调出地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或缴存明细,认可其住房公积金在异地的缴存情况,并同等计算贷款额度。支持职工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缴存地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另外,合作
法律分析《民法典》未过户的房产权属清晰的可以执行,存在产权争议的不可以执行。房屋买卖后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属于可以执行的债权范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
你好,如果该宅基地上住宅是老赖的唯一房产,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才能申请强制执行:1.老赖的成年子女竟有住宅的;2.老赖的该处住宅超过人均面积,且债权人同意另行提供一处能够满足其基本生活的住宅给他;3.债权人同意给老赖5到8年的租房费用的。当然,由于《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宅基地上住宅只能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有关村民。因此,在对老赖宅基地上住宅进行拍卖、变卖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对此是否有过错”,如果有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查
(1)执行负债期间以子女名义购买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508号案裁定,债务人在明知尚有欠债未予偿还的情况下以其子女名义购买房屋并转移到子女名下,严重影响到其责任财产,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该行为构成对债权人的损害。故涉案房屋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对外债务承担责任。(2)执行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苏高法[201
咨询者: 被执行人居住的房屋不在自己名下且不属于该被执行人所有,则房屋是不能执行的;如果该房屋登记虽不在被执行人名下,但有确凿证据能证明该房实际上属被执行人所有,则该房屋可以执行,只是还要保证被执行人有基本的居住条件(如该被执行人有两套住房,或者由申请执行人提供价值较低的住房,而执行价值较高的房屋)。此复。
在保留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品的前提下,公积金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管是个人缴存还是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强制执行是要对方有钱或者财产才可以执行的,对方都没有财产,你的钱怎么能要回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劳动案件强制执行的是公司财产,如果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则有可能拿不到钱了,如果股东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出资的,可以要求股东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
一、被强制执行的记录是否可以消除(一)如果已经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就可以消除记录。法院强制执行黑名单的解除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3、人民法院
1、公积金贷款的房子是可以卖的,但是出卖前首先要确定是否有房产证。2、二手市场交易都是以房产证为主的,只有有了房产证才可以进行上市交易。如果没有房产证就说明没有产权,就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相应也就不能进行房屋买卖了。贷款没还完的房子本质上仍处于抵押状态,是不能进行上市交易的。3、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
只要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且资料齐全,夫妻一方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的,另一方(房产证上没有名字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若是非按揭购买二手楼的,自取得契税税收缴款书(契税完税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直至提取额达到房屋的可提取额度。需要提交的资料:1、非按揭购买二手楼:房产证;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出房地产权
可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责令退赔是属于民事赔偿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人的请求,执行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
债务人到期债权可以强制执行。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2、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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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执行中的债权是否可以转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的债权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可以转让债权,但如果通过转让债权逃避执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债权转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一、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依据法律规定大致可能可以争取的权益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二、具体法律依据如下:1、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以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在您和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依法及时为您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构成违法,您可以向社保部门举报,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
不是,一般执行款已经到法院账户后,申请人就可以到法院要求取款。在法院执行中,执行款已经到法院账户后,申请人就可以到法院要求取款,一般的情况下过几个工作日就可以取得执行款的。申请人申请领取执行款前,应该事先和承办法官取得联系,由承办法官办理好执行款领取申批手续,之后,申请人就可以持自己的身份证直接到法院财务部门领取执行款。1、法院有权依法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在法院执法人员查询、冻
已经进入执行的案子不能转移债权。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是执行依据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即一方是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有义务。不是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的,是不能作为执行当事人,没有申请执行的权利或者执行的义务。简单地说,执行当事人就是执行依据上写明的权利与义务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度中转让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的行为,对执行程序而言,并不产生受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