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嫌疑人吴xx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
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xx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接受吴xx母亲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吴xx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现案件已经移交贵院审查逮捕。
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基本案情,辩护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并无逮捕的必要,现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贵院对吴xx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一、吴xx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经过多次会见,吴xx本人的陈述皆是当时并不清楚所倾倒渣土的具体位置,也不知道该鱼塘是由他人承包经营的,只是单纯想找个地方倾倒渣土,倾倒渣土的具体位置都是由xx当地老板安排,据了解,该老板手下有多处倾倒地点,而每次倾倒都是所雇驾驶员听从该老板指挥进行。
在客观方面,吴xx让自己所雇驾驶员往案涉私人承包鱼塘倾倒渣土的行为确实侵害了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但该鱼塘是否属于承包经营性质一事都是事后得知的;
在主观方面,吴xx并不存在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直接故意,吴xx作为一外来人士,事先并不知道该鱼塘是他人承包经营的,只是单纯想找个地方倾倒渣土,而案涉鱼塘系通过他人介绍安排才去倾倒,倾倒当时吴xx也不在现场,本着对当地老板的信任,故才做了错事。
故本案在主客观不统一的情况下,吴xx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退一步讲,即使吴xx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也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
1、当前吴xx已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一直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明案情,悔罪之心明显,且与吴xx相关的犯罪证据已由公安机关充分掌握,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出现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的可能,吴xx本人也承诺不会产生翻供、改供、窜供的行为,会积极配合侦查、审查起诉等工作。
2、吴xx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轻微,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不大,在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后一直表示愿意清理案涉鱼塘,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的表现。
此外,吴xx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浅薄,没有意识到事件的严重性,犯罪的主观恶性非常小,而且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也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3、吴xx家庭情况特殊,家中有一对老、一个弟弟、一个女儿(4岁)和一个儿子(1岁),平时均靠吴xx工作收入接济。
父亲身体不好,2019年因脑出血做过手术后长期在家休养;母亲有眼疾,平时以务农为生;弟弟现因高血脂糖尿病、急性胰腺炎正在住院治疗中也无法帮忙照顾家中事务。
现在照顾一家老小的重担全都落在了母亲一个人身上,一边要照顾生病的儿子与身体不好的老伴,一边还要抚养吴怀喜的女儿与儿子生活学习,一边要为本案到处奔波,心力交瘁,现如今不仅经济困难,心理与体力上更有极大负担。
吴xx作为家中唯一顶梁柱,若能取保候审,则能大大缓解家中的经济与生活压力。
4、如贵院同意对吴xx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家属愿意缴纳保证金或作为保证人监督吴xx遵守相关的规定,保证侦查、审查起诉、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综上,辩护人认为对吴xx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并无逮捕必要。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法精神和对较轻犯罪嫌疑人的人文关怀,请求贵院不予批准逮捕。
以上意见请予考虑。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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