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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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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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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和志满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蔡某妻子池某的委托,指派汤婷律师为其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现辩护人汤婷基于本案情况,就蔡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就是否批捕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较轻微、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受害人已谅解并得到赔偿,故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蔡某批捕。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的情形,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故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蔡某进行批捕。

本案蔡某属于初犯,无犯罪前科,不存在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性;从其认罪态度来看,其知罪认罪悔罪,既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也不可能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行为;

从其向受害人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事实来看,其不存在实施打击报复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可能性;从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及和谐度来看,其不存在逃跑或自杀的可能。

因此,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对其采取逮捕措施。

二、本案蔡某无犯罪前科,而本次犯罪是在巨大压力及醉酒下无清醒意识的行为,且其认罪认错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微,可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对待工作和生活都认真负责的人,不曾有过犯罪,本次犯罪属于初犯,而根据辩护人从犯罪嫌疑人以及其妻子处了解到的情况,当时,犯罪嫌疑人已因公司经济困难存在两个月工资未发放,而其手头资金又紧缺,在年关将至又无积蓄的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因压力大而醉酒,而事发时其恰好丢失了手机,故在酒精作用及情绪压力下,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

事发后,其深刻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并认罪认错,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而从辩护人了解的情况,两受害人为轻微伤,伤势轻微,并已得到犯罪嫌疑人的赔偿,而另一受害人奶茶店,其物品估价损失为3000多元,而其允许犯罪嫌疑人在其场所饮酒并少量陪同饮酒的行为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犯罪嫌疑人蔡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微,另从其认罪认错态度来看,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故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蔡某批捕。

三、犯罪嫌疑人蔡某已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且受害人已得到蔡某及其家属的赔偿,而蔡某认罪悔罪,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对蔡某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故不应对蔡某批捕。

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即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对造成受害人的伤害深感抱歉,同时要求辩护人向其家属转达其对受害人的歉意,对受害人予以赔偿,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而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也多次向受害人当面道歉,并根据受害人的损失情况进行了赔偿,同时,受害人均出具了《谅解书》,谅解了犯罪嫌疑人寻衅滋事所造成他们损害的行为,并请求各级司法机关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将其释放。

从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及其家属的行为,均可以看到犯罪嫌疑人对于本次违法犯罪行为已有深刻的悔意,并有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

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蔡某。

因此,辩护人认为不应对蔡某批捕,可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四、犯罪嫌疑人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且需抚养两个幼小的孩子以及家中年老的父母,对其逮捕不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及家庭的生活。

犯罪嫌疑人是家中的独子,上有年老多病的双亲需要赡养,下有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一个孩子年仅6岁,一个小孩年仅2岁),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没有经济收入,而两个小孩还小,需要父母在其身边全身心的照顾,犯罪嫌疑人的妻子仅有微薄的收入,实难供起家庭的全部开支,家里已陷入困境。

犯罪嫌疑人最担心的,还是两个小孩的身心健康,两个小孩都处于智力、思维及记忆力开发及发展的关键时机,现无父亲在其身边陪伴,亦因母亲要维持家庭生计而无时间陪伴,会严重影响小孩的身心健康。

所以,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批捕,严重不利于两小孩的身心健康及家庭的生活。

综上,辩护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批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且从案件情节、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受害人谅解及得到赔偿的事实,可对犯罪嫌疑人不予处罚或免予起诉,故辩护人恳请贵院不予批捕蔡某,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此致

 

 

                               辩护人:汤婷

                                   时间: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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