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议对XXX作出
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XX县人民检察院:
XXX律师受XXX的委托和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XXX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中担任XXX的辩护人。本案现由XX县公安局侦查,该局已向贵院提请批准逮捕,而贵院正对本案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中。
辩护律师依法会见了XXX,根据XXX所述,本案基本事实是:
X年X月,XXX伙同XX共同承建了来自XX的加油站项目。傅某是居间介绍人,从XXX和XX手上获取了XX万元的居间费用。
XXX和XX购买了钢筋、水泥、木材、砖等建筑材料并招募组织工人进行了现场施工。
因XXX和XX与XX就工程款结算事宜产生争议,工程在施工了半个多月后停工。XX随后另行组织加油站的施工。XXX与XX退出施工工地。
经XXX和XX的坚持讨要,X年X月,XX同意以XX万元的价格对XXX和XX修建的工程进行结算。并分两次将前述XX万元交付给了XXX。
X年X月X日,XX县公安局以XXX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其刑事拘留,现羁押在XX市看守所。
辩护人认为:XXX客观上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其主观上也没有意识到从XX处讨要来的钱款是其恶意夺取,违法所得。
XX万元工程款应是对其施工行为包括垫付材料款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等付出及预期收益的合理补偿。且其在与XX磋商工程款结算事宜时过程平和,没有人身攻击、阻拦施工等殴打恐吓性质的过激行为。
也没有证据证明XX是在遭受胁迫的情况下,不自愿的向XXX和XX支付了XX万元工程款。
因此,本案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没有逮捕XXX的必要,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为了维护XXX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39条的规定,请求贵院对XX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另,目前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和证据都已经到案和固定;XXX没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可能;XXX老实本分,品性善良,有家庭有事业,亦不会出现自杀、逃跑或有任何报复社会的行为;XXX作为三代共居的一家之主,承担着照顾老小,供养家庭的重担,因其目前的刑事拘留状态已经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难境地,其妻子既要照顾家中老人生活又要接送大女儿上学及应付其他生活事务,不得已将两岁的小女儿送到亲戚家代养。
请贵院着重核实涉案事件的前后经过,把握其经济纠纷的本质,合理预估XXX的获利情况和XX的损失情况,评判XXX的行为是否对XX构成足够的强制,导致XX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实施了给付。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39条的规定,依法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XX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致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X年X月X日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对于已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至迟会在拘留后30天,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的,至迟会在拘留后17天,做出逮捕决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予批准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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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没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民检察院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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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的条件: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四)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五)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没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
中央纪委办公厅对湖南省纪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党纪处分批准权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11-03 颁布日期:1999-11-03 文号:中纪办[1999]18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刑事诉讼法》81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
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申请事项:申请对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不予批准逮捕。事实和理由: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王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申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作为其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2015年2月16日、3月4日,申请人依法两次会见王某,向其了解案件实际情况,据此
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申请人:邵景云,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联系电话15004750047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对犯罪嫌疑人张XX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事实与理由:犯罪嫌疑人张XX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现公安机关已经报请贵院审查逮捕。申请人通过会见嫌疑人,对案件有了初步的了解,认为犯罪嫌疑人张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考虑犯罪证据不足,对其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理由是:第
一、检察院作出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怎样执行1、检察院作出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执行的规定如下:(1)检察院应当将批准逮捕的决定交公安机关立即执行,并要求公安机关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要求其将回执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2)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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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是指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时,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复议、复核,检察院要认真对待,要换承办人审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且要及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同时规定复议的审查日期为七日,复核的审查日期为十五日。如要改变原决定,需要先撤销原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法律依据】《
一、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如何处理的(一)、提请、批准逮捕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
一、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要怎样做1、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二、不批准逮捕的条件有哪些第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第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
批准逮捕以后的流程是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及法院审判等。逮捕证下来,是检察院已经批捕了,公安机关还有一定期限的侦查,然后会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决定起诉的,会移送到法院。这个过程短则三四个月,长则半年以上,都是有可能的。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六)个
1、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的程序是:1.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4.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