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81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一般来说不予批准逮捕的三个条件是:
一、涉案行为人不构成犯罪:(1)有证据证明未发生犯罪事实;(2)涉案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到逮捕的证据条件。
二、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衡量涉案行为人所犯罪行,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的,就不能采用逮捕。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也不采用逮捕。
三、涉案行为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上述三个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办案机关就可以不予批准逮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44条对涉案行为人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44条增加了(四)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六)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七)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81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
不予批准逮捕是对于那些证据不足,案情较小的刑事案件来说的,那么不予批准逮捕的三种情形?关于案件不予批捕规定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不予批准逮捕的三种情形 (一)不予批准逮捕的三种情形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协从犯,犯罪后
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来源:检答网最高检强调,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不批准逮捕;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一般不批准逮捕;对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不
不批准逮捕的条件: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四)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五)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没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
刑事诉讼中不批准逮捕的情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不批准逮捕的原因有三: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继续补充侦查。这说明检察机关认为证据还未达到法定条件,不能批准逮捕,即“存疑不捕”,此种情况下,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绝对无罪或者案件永久“搁置”,检察机关会向公安机关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待证据补充完毕后,公安机关仍可继续提请逮捕。2.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4、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
关于建议对XX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XX县人民检察院:XXX律师受XXX的委托和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XXX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中担任XXX的辩护人。本案现由XX县公安局侦查,该局已向贵院提请批准逮捕,而贵院正对本案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中。辩护律师依法会见了XXX,根据XXX所述,本案基本事实是:X年X月,XXX伙同XX共同承建了来自XX的加油站项目。傅某是居间介绍人,从XXX和XX手上获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什么情况下是可以不予逮捕的:1、不可抗力行为造成损失;2、行为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什么情况下是可以不予逮捕的:1、不可抗力行为造成损失;2、行为
1.不批准逮捕是检察院认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逮捕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是检察院认定了犯罪事实,但是证据不充足,需要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犯罪事实轻微,认为并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况。以下情形不予逮捕:(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情形具体是指被拘留的人不涉嫌刑事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没有逮捕的必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于逮捕: (1)犯罪嫌疑人是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不予逮捕的情形 1.应当不予逮捕 根据《规则》第143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①不符合上述应当或可以逮捕条件的;②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可以不予逮捕 根据《规则》第144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
不批准逮捕的三种情形如下:1.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2.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3.虽然有犯罪但是没有逮捕必要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和不批准逮捕的区别是什么不批准逮捕是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对于已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至迟会在拘留后30天,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的,至迟会在拘留后17天,做出逮捕决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予批准逮捕的
我们都知道,检察院在起诉前,是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性审查,看对方是否具有犯罪情节,一旦发现不构成犯罪,就需要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那么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范文?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范文 **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立案侦查的*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现已移送贵院审核批捕。根据犯罪嫌疑人*某某家属的委托,****
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定,不批捕不意味着不起诉,不判刑
径行逮捕的情形 所谓径行逮捕,是指对于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逮捕。《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二款规定了下列三种情形应当径行逮捕: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 (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这三种情形或者涉嫌犯罪较为严重,或者因之前的故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