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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网络售卖“涉毒”减肥药案,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判处较轻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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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网络售卖“涉毒”减肥药案,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判处较轻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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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公安、检察机关均认为构成“家族式”的共同犯罪,但辩护人认为是独立犯罪(如以共同犯罪论数额巨大,独立犯罪数额小),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判处较轻的刑罚!

案件情况:

         2019年,被告人张XX 与被告人王XX在使用“韩国处方减肥药”过程中发现售卖该药有利可图,后张XX在没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通过名叫“李XX”(另案处理)的韩国人使用国际快递从韩国购入该款减肥产品,并与王XX在网络上予以销售,之后二人又邀约王XX弟媳被告人吴XX一起销售该款“韩国处方减肥药”。

后三人网络渠道进行宣传,并各自发展销售代理,多省份客户推销“韩国处方减肥药”。2020 年10月,王XX将其弟媳被告人吴XX发展为其下级代理。

 

审理经过: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王XX、吴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吴XX委托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是熊瑾律师。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XX、王XX、吴XX为了牟取利益,明知销售的“韩国处方减肥药”含有有毒、有害的添加物仍予以销售,其中,被告人张XX具有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王XX具有严重情节,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王XX、 吴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XX、王XX系共同作案,张XX实施组织进货销售等行为,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王XX 实施销售、发货等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王XX在案发后被查获的销售价为114806元的“韩国处方减肥药”,因意志外的原因尚未进行销售,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

三名被告人案发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意见: 

  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熊瑾律师提出吴XX系下级代理而非他们的共犯,故仅对自己明知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的金额承担法律责任的辩护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信。

最终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判处较轻的刑罚!

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二、被告人王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方元.

三、被告人吴XX犯销售有布、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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