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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有纠纷,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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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有纠纷,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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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如发生纠纷,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怎么处理?按照处理办法,一般先审查双方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根据实际履行状况来进行综合认定。

以下为本律师搜集的张家港法院公开的23个合伙协议纠纷案例,供大家参考借鉴。

01. 案号:(2021)苏0582民初1731号

裁判规则:合伙人对合伙事务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即便当合伙经营的企业终止时,各合伙人内部也应在审计清算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或承担相应的债务。

本案中,合伙各方投资成立的宾馆、休闲会所现已注销。原告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其在合伙经营期间垫付的借款、工人工资等各类款项,应对合伙经营期间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审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在合伙经营期间垫付各类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02. 案号:(2020)苏0582民初14574号

裁判规则: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伙出资,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之间是合伙关系,但还不限于原、被告之间的2人合伙关系,原告虽然在审理中申请追加其他人参加诉讼,但未能提供其他合伙人的身份等信息。

同时本案中原、被告未就合伙财产进行清算,虽然被告认为已经对合伙期间的经营进行了清算,但被告举证整个合伙期间的亏损情况及结算单,并未得到合伙人的的确认,被告认为原告已实际退伙并得到了实际履行的抗辩,本院碍难支持。

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伙出资的请求,本院亦碍难支持。

03. 案号:(2020)苏0582民初13413号

裁判规则: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完毕,不存在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原告在实际行使合伙人权益后又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合同解除并支付转让款及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请有违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04. 案号:(2020)苏0582民初13398号

裁判规则: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的基础是信任,现原被告双方均认为对方违反了《健身房合作合同》,且被告表示双方已经失去信任,合伙已不能继续下去,另健身工作室事实上已处于停业状态,故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健身房合作合同,本院予以准许。

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为设立健身工作室所产生的财产损失,一方面原告尚未证明该些金额发生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即使上述金额确系为设立健身工作室所产生,但亦不能等同于原告的损失。

因为本案中原、被告未能就合伙财产进行清算,但双方为设立健身工作室租赁了房屋并进行了装修等,这些均存在价值而非均属于损失,故在双方未就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前,无法确定该合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碍难支持。

3)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判令原告为设立燃舞健身所欠付的房屋租金、材料款、宣传费、装修款以及可能产生的违约金等债务由被告承担,一方面因该项请求未明确具体金额,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另一方面如上所述,即使这些费用发生亦不能等同于原告的损失,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亦碍难支持。

05. 案号:(2020)苏0582民初10098号

裁判规则: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系合伙经营关系,但原告并未提供双方的合伙协议或者能够证明双方系和合伙经营关系的证据,原告提供的《预定协议》仅能证明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补充协议》,被告抗辩认为并未实际履行,并且该《补充协议》的内容也与原告在其他关联诉讼中所陈述的内容相矛盾。

06. 案号:(2020)苏0582民初8486号

裁判规则:原被告双方作为乙方与甲方公司约定的合伙终止时间为2021年9月21日。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上述合伙已经终止并合伙人已经对合伙期间的经营进行了清算。

现原告举证的亏损情况是针对整个合伙期间的,但该亏损仅得到了被告的确认,并无甲方公司的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确认的亏损情况要求承担损失、交还合伙资金等,本院碍难支持。

07. 案号:(2020)苏0582民初8277号

裁判规则:《合作协议》约定在双方合作期间及终止合作后两年内,被告不得以任何形式仿制和生产销售同类型设备。现被告在合作期间向他方销售CNC高压清洗机,属于销售同类型设备,违反了《合作协议》该条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08. 案号:(2020)苏0582民初6414号

裁判规则: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其合伙款项,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根据相关规定,在合伙经营有盈余的情形下才能按约定或者按出资比例分配盈利。

本案中,原、被告未能就合伙承包的工程进行清算,事后也未能对清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合伙经营期间的盈利情况,故本案在未经合伙清算以致无法查明合伙经营期间盈亏的前提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伙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碍难支持。

09. 案号:(2020)苏0582民初6610号

裁判规则: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就共同出资经营整屋定制店及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达成口头协议,并已实际经营,个人合伙成立,合法有效。

后原告因个人原因提出退伙,经双方协商,双方签订了《退伙协议书》,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退伙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未能提供其签字认可的票据,且尚有装修款未付清,没有做到互不隐瞒,违反了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退伙协议书无效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退伙协议书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内容也非协议书生效的条件,退伙协议书合法有效,本院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若确有装修款尚未结清需要被告清偿,被告在清偿后可向原告主张权利。

10. 案号:(2020)苏0582民初6034号

裁判规则:原告、被告、案外人签订协议购买熔喷布生产设备合伙生产熔喷布,三方之间的合伙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被告、案外人约定出资购买熔喷布生产设备,由原告、案外人各出资75万、被告出资30万元加技术出资,由被告负责设备采购和技术,并明确约定了被告应当最晚在2020年4月30日凌晨6点调试出过滤效率高于90的熔喷布,若到期不能完成,三方终止合作,由被告返还原告、案外人的投资款150万元,设备归被告所有。

上述约定是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现被告未能在承诺的期限完成采购的熔喷布生产设备生产出过滤效率90以上熔喷布的约定,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11. 案号:(2020)苏0582民初4517号

裁判规则:原、被告的合伙已经终止尚未进行清算,现原告按照协议第六条约定主张返还投资款,关键在于第六条是否对投资款的退还作了约定。

本院认为,首先第六条明确约定原告退股的,被告无条件100%退股给原告。故第六条的字面理解是合伙终止时,原告可无条件全部退股,并非退还投资款。

二、《入伙协议书》是一个整体,对合伙各项事宜作了书面约定。如将第六条理解为退还投资款,则与第三条约定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相互冲突。

综上,《入伙协议书》的第六条并未约定在合伙终止时,退还投资款。现原告依据该条主张退还,本院碍难支持。

12. 案号:(2020)苏0582民初2822号

裁判规则: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对于是否成立合伙关系,应该以书面协议为基础,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投资行为、经营行为、盈利分配及债务承担等方面综合判断。

13. 案号:(2019)苏0582民初3565号

裁判规则:关于原告请求分配2014年4月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的合伙盈余,本院认为,装饰材料店于2019年2月3日因春节暂停营业,节后2019年2月12日因原告以锁店门的方式阻止继续营业,之后再无营业活动。

因账册最后记账时间为2019年1月31日,故原告要求对该期间的盈余分配符合常理。根据审计机构的《审核报告》,截止2019年1月31日,材料店期末结余共计应为135463.26元,其中银行存款130382.26元、现金5081元。

因原告自认合伙期间现金系由其管理且同意按照《审核报告》载明的5081元进行分配,对未入账的760元货款亦同意进行分配,对被告单独收取的合伙期间的收入及经营停止之后单独处理的库存的货款自愿放弃。

银行存款中,其于2019年2月3日收取的6050元同意予以扣除,本院依法均予以准许。被告未提交合伙经营期间、经营期满后除账册记载外其他支出及合理性的证据,未提交除原告许锦标自认外的其他由其处理库存的具体数量、价格等,故对其相应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14. 案号:(2019)苏0582民初7926号

裁判规则:关于原告主张的归还投资款100万元,投资款在投资后转变为合伙企业资产,故该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碍难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润,合伙协议解除或者终止后,合伙人应当对合伙财产进行确认,有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无书面协议的按照法律规定。

现原告仅仅主张合伙期间的部分利润,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15. 案号:(2019)苏0582民初14885号

裁判规则:双方当事人合伙终止后,就合伙财产处理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该欠条为合伙财产处理的书面协议。

16. 案号:(2019)苏0582民初12228号

裁判规则:合伙人的出资属于合伙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应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而无权要求退还出资款,且即使符合退伙条件,也应当在对合伙期间债权债务清算的基础上,方能对盈余部分进行分配。

现原告直接要求其返还出资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17. 案号:(2019)苏0582民初13028号

裁判规则: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款凭证,应视为双方对合伙进行清算的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及承担利息的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提出欠款凭证是在原告胁迫下出具的,但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又无证据证明且出具欠款凭证后被告还向原告表示愿意分期归还,故被告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不予采纳。

18. 案号:(2019)苏0582民初7450号

裁判规则:虽然原被告四人没有就原告的退伙事宜签订专门的退伙协议,但是2018年6月5日四人共同签订的协议明确载明了“因原告已于2016年6月底退出电镀车间”,并且四人约定的对外借款利息承担方式,原告也仅需承担至2016年6月底,再结合作为合伙财务主管被告三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原告主张的由于三被告不让原告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原告要求退伙并且已经经过三被告的同意已于2016年6月底退伙的事实成立,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投资款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19. 案号:(2019)苏0582民初12247号

裁判规则:原告作为节能电柜的出资者,在合伙散伙时分得了节能电柜。之后,原告将该节能电柜出售给被告,双方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支付货款的还款协议,但未能按承诺付款。因此,引起纠纷的责任在两被告。两被告应支付货款给原告,并承担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20. 案号:(2019)苏0582民初11538号

裁判规则:原、被告间合伙于2019年3月终止,终止后双方达成合伙财产的分割协议,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实为欠条)。

该《借条》是双方合伙清算后达成的书面结算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21. 案号:(2019)苏0582民初4132号

裁判规则:原、被告双方在2017年6月28日达成的协议书,其中明确载明了17万元系投资本金,约定于2017年6月28日当日给付,7月2日前返还,期间还应每日向原告支付5000元利润,同时明确协议于2017年6月28日起生效。

但结合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情况,原告在2017年6月28日当天并未交付给被告17万元,原告主张该协议系双方对此前合伙进行结算所达成,且其中135000元系投资本金,另外35000元为利润也无证据证实,况且该说法也与协议书所载由原告投资17万元本金相矛盾。

故该协议书更符合双方约定将来由原告向被告出资17万元合作的一个意愿,无法认定系对双方以往投资款的结算协议。

22. 案号:(2019)苏0582民初8701号

裁判规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合伙利润款,但原告没有提交相应的合伙协议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且被告也对此予以否认;

原告在审理中提供的成本核算单及沥青砂业务协议均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并且,该复印件即使真实,其内容也不能反映出原被告双方关于合伙结算的相关情况,电话录音亦不能反映出原被告双方存在合伙关系,故原告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被告尚结欠原告合伙利润款的事实。

23. 案号:(2019)苏0582民初3480号

裁判规则: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本案中,从原、被告签订的《入股投资合作协议》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原告不参与涉案项目的经营管理,不承担投资风险,只享受收回本金及固定收益,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故本案结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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