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9年1月21日,患者刘某因鼻息肉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眼、口腔、耳鼻喉科住院治疗。入院时被诊断为鼻息肉。2019年1月23日,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刘某做经鼻内镜下双侧鼻窦手术鼻息肉切除术。
2019年1月25日早晨,刘某去卫生间时,突然晕倒,并出现面色苍白、呼吸心跳骤停症状,医务人员进行胸外按压、行气管插管,并于4时2分急转入ICU继续救治,至5时15分,刘某经抢救无效被宣布临床死亡。
刘某于2019年1月25日出院,出院时主要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其他诊断为慢性鼻窦炎、鼻息肉。
原告(刘某家属)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刘某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1、伪造病历。2019年1月25日上午9时,家属到被告医院复印了第一份病历,共39页;
2019年1月27日,再次到被告医院复印病历,病例变身为85页;两次复印的病历记录的手术名称和方式不同(鼻息肉写成比熊如);
原告起诉后,在委托鉴定过程中,被告医院又提交了第三份病例,该病历与前两份病历均不相同。前后三份病历,各不相同,必有病历系伪造或纂改。
另外,2019年1月25日上午10时,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死者死亡病例讨论,参与讨论的有六名医务人员,发表意见均为“刘某患者为中年女性,55岁,突然晕倒,并出现面色苍白,呼吸心跳骤停,病情进展快,考虑心源性可能性大,经积极抢救治疗,愈后情况差,宣布临床死亡”,意见完全相同,一字不差,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系伪造而来。
2、诊疗行为不当。第一,出生时间错误。被告医院住院病案首页记载刘某出生日期为1964年1月21日,实为1963年10月24日;
第二,死亡时间错误。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载明其于2019年1月25日5时15分宣布临床死亡,而被告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载明死亡时间却为2017年6月10日;
第三,手术时间错误。病程记录、手术记录载明手术时间为2019年1月24日,但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载明手术时间为2019年1月23日;
第四,用药时间错误。2019年1月22日15时10分,主治医师为刘某开具临时医嘱单明确载明术前30分钟肌肉注射阿托品针,每次0.5mg”,刘某于2019年1月23日11时50分开始手术,病历记载护士早在医嘱开具之前的2019年1月22日14时27分就为刘某肌肉注射了阿托品针。
麻醉记录单载明麻醉时间为2019年1月24日,而刘某在2019年1月23日已经进行了手术;第五,住院床位错误。刘某住院病案首页及多张长期医嘱单、护理记录单载明刘某床位号015,但入院记录载明床位号却是063,入院评估记录单载明床位号又变成了036;
第六,送检时间错误。病理检查日期为2019年1月23日,而且于1月23日当日进行了手术,但被告医院病理诊断报告单载明的送检日期却为2019年1月24日。
3、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医院未能正确识别患者刘某EGG的异常表现,未能认识到手术引发肺栓塞的可能,未能及时进行相应检查,影响了手术引发肺栓塞的早期诊断、干预,与患者刘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
1、患者刘某因突发肺栓塞而去世,其死亡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刘某术前检查心电图、胸部X线、心肌酶、D-2聚体均无异常,医务人员详细向刘某告知了手术部位和麻醉及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刘某的授权委托人在手术知情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部位识别标示图上签字确认。手术顺利完成,病理检查为(鼻腔)炎性息肉。术后刘某心跳呼吸骤停病情变化时,当班医生立即采取吸氧、胸外心脏按压、气管插管辅助呼吸、电除颤、急救药物应用等抢救措施,诊疗行为合规,但刘某终因病情危重抢救无效。所以患者刘某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2、答辩人从未伪造、篡改病历。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原告列举的医院伪造病历的地方系笔误,应认为医方病历书写存在缺陷,但该缺陷与患者术后因肺栓塞、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死因鉴定(尸检)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某符合急性肺栓塞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的征象。
病历真伪性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患者归档前病历的术前小结中将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经鼻内镜下双侧鼻窦手术鼻息肉切除术’书写成‘经鼻内镜下双侧鼻窦手术比熊如切除术’,以及麻醉记录单中将手术日期2019年01月23日写成2019年1月24日均认为系笔误,应认为医方病历书写存在缺陷,但缺陷患者术后因急性肺栓塞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019年1月24日,手术后第一天,刘某就已出现恶心、头晕等不适症状,心电图EGG显示ST-T改变,导联电压降低,有小q波出现,系肺栓塞的表现,但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仅以盐酸昂丹司琼处理,未能识别患者心电图的异常,导致未能及时进行相应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直到2019年1月25日凌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针对上述症状并未采取相应措施,致使刘某错过了最佳的救治时机。综上所述,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刘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分析医、患双方因素,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过错是导致刘某死亡的轻微原因;患方因素是导致刘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对患者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其过错仅是导致刘某死亡的轻微原因,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目前法律并未对医患纠纷案件中的责任类型及在此基础上应承担的赔偿比例作出规定,为彰显公平,既要使逝者家属得以慰籍,又要使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与其行为过错程度相适应。
结合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应对刘某住院及死亡所导致的各项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2021年4月7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93135.56元。
笔者提醒
1.本案被告存在伪造、篡改病历吗?
很多患方当事人认为病历只要存在修改、矛盾、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延迟记录的情形就是伪造、篡改病历。林律师不这样认为,根据病历书写规范,病历是可以修改、一定时间内延迟记录的,即便超出规定时间记录,也不能认为是伪造、篡改病历。
真正的伪造、篡改病历是有动机的,是为了掩盖真实情况的,例如,用错了甲药导致患者损害,故意改成乙药,这就是伪造病历;
例如主任医师根本没有来查房,故意记录有主任医师参加的三级查房,这也是伪造病历;例如已经如实记录了患者病情变化的经过,但其后发现是医疗过错导致的,再删除病情变化的记录,这就是篡改病历;
例如护士输错了液,故意将医生的医嘱也改为错误的药品,这也属于篡改病历。而如果仅仅将一些病历上的形式瑕疵认为伪造、篡改病历是不科学也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如时间记录错误、医护生命体征记录存在不一致、漏记医嘱、错别字、缺乏操作记录等等,均不能认为是伪造、篡改病历。
所以,就原告列举的病历问题,不能认定为被告存在伪造、篡改病历。
2.患方主张伪造、篡改病历后一般法院会如何处理?
没有医疗纠纷诉讼经验的当事人或律师,很容易在诉讼程序的质证过程中对病历真伪性提出异议。对病历真伪性有异议会直接导致鉴定不能,鉴定机构对鉴材有异议的鉴定申请均会退回,因为对有异议鉴材作出鉴定是不合法的。
法官基本上都不会反对双方对病历真实性提出异议,甚至还“假惺惺”地将有异议的病历资料、质证笔录送到鉴定机构去,然后获得鉴定机构的一个退鉴函。
这个退鉴函就是大多数法官最后判决的依据——驳回起诉。
本案所幸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对被告医院是否存在伪造、篡改作出了认定,避免了医疗损害鉴定不能进行下去的僵局,但是绝大多数鉴定机构不会对病历真伪性做出认定。
3.肺栓塞是很容易导致医疗纠纷的疾病。
肺栓塞因其症状无特异性,在临床上误诊率非常高,而该病的进展又十分凶险,往往病情恶化时来不及抢救,其中肺动脉主干栓塞时死亡率非常高。
所以常因死因不明、家属不能接受而引发医疗纠纷。所以临床上常规监测D二聚体、心电图、下肢深静脉彩超是很有必要的。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
悦家家事团队 蒋爱兵婚姻律师团队 高先生(化名)40岁就因病去世了,父母还沉浸在巨大的悲伤中痛不欲生之时,儿子的生前女友小王(化名)就拿着高先生的遗嘱找上门来。小王说,高先生把他价值500万的财产都留给了自己,希望叔叔阿姨可以配合过户一下房子。高先生爸妈不可置信:“你不过和他在一起1年,房子是我们掏空积蓄买的,儿子怎么可能不顾我们老两口的死活,把钱全部给一个外人?”女友小王也不甘示弱:“我这么做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调整了患方复印病历的范围,明确规定患方有权复印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该条的表述是“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即只要是病历都有权复印。2010年7月1
1、病历资料的复印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首先要做的事不是与院方争吵,而是马上要求复印封存病历。只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而如果不及时复印封存病历资料,一来不能排除院方篡改病历的可能二来即便院方未篡改病历,患方也可能产生怀疑,产生不必要的争执。不管是哪种情况,都会对后续的索赔事宜造成极大的影响,都不利于患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及时复印封存病历资料十分重要。法律注重证据取得的合法性,
一、基本案情2011年4月8日至2011年6月17日,原告的父亲冯某民在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诊疗。2011年6月17日,冯某民去世。双方就被告的诊疗行为引发纠纷。期间,被告出具的一日清单显示有“经皮肝穿胆道引流术,1000元”;“抗返流尿袋15.75元、经皮肝穿胆道造影术700元、住院静脉输液5元1组(该清单有两处此项记录)、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C6-24)(力文)286元”;2011年6月
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起诉
需要提供证据材料证明,然后起诉索赔
对于涂改的档案年纪,不予认可,涂改部分不是最先记载的,不影响认定档案出世时间,应按档案记载那里退休;影响最先记载的,能够按身份证认定出世时间解决退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背国家限定解决公司工人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二、规范退休审批流程,完善审批规则(二)对工人出世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工人档案相联盟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世时不一致时,以本人
法律分析:环保设备未开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2年前,某市边某借给朋友朱某6万元,但朱某还了1.5万后再没动静,边某只好将朱某告上法庭,追讨4.5万本金和利息。日前,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裁定朱某除了要还4.5万元本金之外,还要再付23万多的利息。 边某与朱某原本是朋友关系。1995年9月,朱某向边某借款6万元,约定在同年10月30日前偿还,利息为1万元。借款到期后,朱某未能还款。2004年11月,朱某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约定
您好,是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吗?如果是因为对方要的太高,没有能力赔偿从而达不成和解的话,也不一定就会加重量刑。建议家属尽快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后,检察院传唤一般是对之前调查不清楚的事实漏洞进行调查核实,给当事人做相应的调查笔录,或者询问当事人当时具的具体案情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取保候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等发生变动的,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不得毁灭、伪造
小区物业有权砍树,但是需要办理手续。任何个人和单位均不允许破坏树木花草和绿化,小区里的树属于公共绿化,无权随意砍伐的。小区内的树木确实妨碍居民生活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向有关部门申报后物业可以砍伐。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你好,可以要求政府补偿的
遇到诈骗的,应保持冷静,马上报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所有能提供的线索,保存好所有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资料、联系方式等。构成诈骗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未果建议起诉维权
医院伪造病历怎么处罚医院伪造病历这样处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伪造病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院伪造病历怎么处罚的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执业医师法》第三
通常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卖淫嫖娼,可能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涉及强奸、聚众淫乱等,则可能会触犯刑法,如果是一夜情约炮,则一般属于感情纠纷。具体情形请联系当地律师事务所。更多复杂的性关系纠纷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年轻时走南闯北在好几个省缴纳过社保费眼看就到退休年龄啦应该在哪儿办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呢?第一种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种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1.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1、诈骗3000元至30000元为数额较大,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2、诈骗30000以上为数额巨大,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诈骗数额的确定,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