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夫或妻与婚外第三者长期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未经配偶追认,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侵害了配偶的财产权利,亦有违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
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不当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人。婚外第三者取得该财产缺乏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受损害的夫妻一方,有权要求婚外第三者返还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部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婚外第三者接受赠与的财产,应全部返还,亦有个别法院认为过错方也应承担适当比例的责任,不支持全部返还。
笔者查阅裁判文书网上的此类案件后发现,就案由而言,各地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和“赠与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居多,少有“追偿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案由;
当事人诉讼地位方面,妻子为原告地位、婚外第三者为被告地位,丈夫处于被告或第三人地位;诉讼请求中,很少有原告先提出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往往直接请求法院判决返还财产;
法院判决返还财产范围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确定某项财产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时会严格区分丈夫与婚外第三者是否存在借贷、共同消费和正常的赠与以及投资、合作、工作往来等关系。
01.婚外第三者受赠款项来源于借贷,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19)鲁0883民初2672号
原告:苏某(妻子)
被告:孟某(第三者)
第三人:董某(丈夫)
被告抗辩赠与款项的来源主要是网络借贷及信用卡分期,并非第三人工资收入,不属于原告与第三人夫妻共同财产,且其中部分款项用于被告及第三人共同投资。
本院认为,第三人因向被告赠与钱财而贷款,涉案资金并已实际交付被告,被告系不当得利的实际取得方。在原告与第三人夫妻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原告作为夫妻受损害方,仍有权就该款项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被告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02.
返还财产范围需甄别财产来源、有无共同消费或者正常交往的赠与存在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1)冀02民终32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茹(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娜(第三者)
另刘某茹主张王某为杨某娜购买电器、淘宝购物等支付57829元,要求予以返还,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杨某娜基于工作、个人关系赠送一些小件财物,属于情理之中,该赠予行为不会影响刘某茹和王某的生活质量,且刘某茹没有证据证明是杨某娜索要,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不予支持。
因王某银行卡转账给杨某娜的125330元系杨某娜名下银行信用卡、杨某娜名下平安银行信用卡刷卡套现所得,不是王某银行卡中原有钱款,继而不能认定上述钱款为上诉人刘某茹与被上诉人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故上诉人刘某茹要求被上诉人杨某娜返还该款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能够证实王某和杨某娜因生活、工作关系有较多的业务资金往来,也有共同消费,故对于王某向杨某娜转账不能一概认定为赠予。
关于刘某茹主张王某为杨某娜购买电器、淘宝购物等支付的钱款予以返还的问题。被上诉人王某与杨某娜资金来往频繁,王某购买电器、淘宝购物等均用于杨某娜添置家具以及家用电器,因王某和杨某娜存在特殊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为王某在交往过程赠送给杨某娜的物品并无明显不当。
基于上述事实,现上诉人刘某茹要求杨某娜返还购买电器、淘宝购物等支付的钱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03.主张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从起诉之日起计算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0)鲁1312民初5429号
原告:刘某某(妻子)
被告:贾某某(丈夫)
被告:胡某某(第三者)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支持以5227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04.第三者未接收购车款,应返还名下车辆。资金占用费期间的利息,不予保护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案号:(2021)黔0121民初1274号
原告:王某某(妻子)
被告:鲁某(第三者)
被告:颜某某(丈夫)
王某某主张鲁某返还购车款135000元,因该款项系颜某某向案外人支付,鲁某并未接收该款项,因此,鲁某只负有返还车辆的义务,故对王某某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王某某主张鲁某承担资金占用费,因王某某与鲁某之间的法律关系非合同关系,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05.过错方与第三者互相赠与的钱财,返还时应予抵销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1)豫0323民初1206号
原告:张某平(妻子)
被告:张某丽(第三者)
第三人:张建军(丈夫)
本案被告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其通过微信向第三人转账20830元,应从第三人赠与被告的款项中扣除。对原告主张第三人代被告支付购车款228611.56元的诉求,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第三人代被告支付购车各项费用共计155991.56元,庭审查明被告将其拥有的轿车作价19万元转归第三人所有,二者抵销后,差额部分应从被告返还的金额中扣除。
06.离婚后,返还财产份额可以少分给过错方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案号:(2020)豫01民终9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第三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某(妻子)
原审被告:赵某(丈夫)
由于付某某与赵某已经离婚,付某某仅能就属于其自身的部分向孟某主张返还。鉴于赵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同居关系,属于过错一方,依法应当少分。
原审法院酌定孟某应向付某某返还上述款项的80%,即545114.8元。付某某起诉超出部分,事实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妥)。
07.过错方应承担适当比例的责任,不支持全部返还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1民终13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本院认为,对于刘某某应将张某赠与的款项中返还给阮某某的比例问题。因张某对刘某某的赠与行为系基于双方之前存在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对于该关系的产生及从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张某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某应将张某某与的款项中的70%返还给阮某某并无不当。
因此,阮某某上诉要求刘某某应将张某赠与的款项全部返还的主张和刘某某上诉要求按50%返还相关款项的主张均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08.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第三者应返还受赠财产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1)新01民终46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第三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妻子)
原审第三人:孙某(丈夫)
关于本案中郭某某与孙某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高某某上诉称郭某某与孙某不存在事实婚姻,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对此本院认为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本案中通过郭某某在一审中出示的某某三村村委会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郭某某与孙某之间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形,高某某并未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09.仅有刷卡消费记录难以证明赠与财物,主张占用资金占用的利息予以支持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1)苏02民终56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第三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妻子)
原审第三人:乔某(丈夫)
虽然丁某提供了乔某的信用卡刷卡记录,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信用卡上消费的172748.6元系为王某的消费,且王某亦否认收到上述款物;
故法院认定乔某实际经手赠与王某的金额为1437229.37元(1609869.87元-172640.5元)。
关于利息的问题,考虑到王某接受财产后给丁某造成的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法院酌定王某支付丁某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10.丈夫向与第三者所生子女赠与房屋及装修费,非婚生子女系善意取得,妻子因此遭受损失的,由丈夫向其承担返还和赔偿责任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案号:(2021)粤12民终17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妻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第三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巫某1(丈夫与第三者所生)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巫某1母亲
原审被告:谭某某(丈夫)
案涉房屋系刘某代理巫某1向案外人购买,其房屋权属人为巫某1,谭某某出资装修房屋及购买家私,系对房屋所有权人巫某1的赠与行为,谭某某与巫某1系父子关系,谭某某对巫某1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该抚养义务包括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及保障居住等,一审法院认为谭某某基于亲情和道德上的义务对巫某1赠与装修等款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并无不当。
且巫某1接受赠与时年仅四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属于善意相对人,因此,谭某某虽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向巫某1赠与房屋装修等款项,但其受赠与人与谭某某存在被抚养关系,属于善意相对人,不符合赠与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一审判决驳回张某某主张刘某、巫某1返还房屋的装修费12.5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因此而给张某某造成的财产损失,系因谭某某的过错造成,应由谭某某承担返还和赔偿责任。
11.当赠与钱财与商业往来存在混同时,难以认定为赠与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案号:(2020)沪01民终137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第三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某
马某某与金某某之间,除系争500余万元以外,亦互有钱款往来,只是各自对一些钱款往来之用途存在不同之所称。故本案中,在存在《项目开发合作协议》、“XX厂房出租往来”材料且马某某和金某某互有钱款往来之情况下,称系争500余万元系金某某对马某某之赠与,依据有欠充分。
而且,关于金某某与马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婚外情关系,马某某明确予以否认,在案亦缺乏较为充分而直接之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在未有生效判决明确合作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的情形下,对王某某关于马某某取得股权转让款是基于婚外情的赠与、马某某应予返还的主张未予支持,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12.丈夫与第三者生有子女的,可酌情返还一半财产
案号:赠与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6民终15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妻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某(第三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丈夫)
王某某在与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邵某某交往并生育一女,双方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理应受到谴责。但是,孩子是无辜的,韩某某作为王某某的非婚生女儿,王某某对其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应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用。
虽然王某某的赠与行为因损害了作为夫妻另一方张某某的利益而无效,该赠与钱款本应予以全部返还。但考虑到王某某应当支付韩某某必要的抚养费用及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一审法院酌定邵某某返还一半即164506.09元,符合法理人情,亦对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予以了充分合理的保护。
另,张某某与王某某已经离婚,张某某的返还请求权也应限于其自身权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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