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要
2013年9月16日,D公司将其开发的泗洪县瑶沟乡盛世豪庭项目7号楼、9号楼工程发包给周某施工,双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7号楼、9号楼面积合计约为5150平方米;
多层工程造价按835元/平方米计算;工程款支付按工程进度的节点付款,到标准层二层付总工程款的15%,标准层四层结束付总工程款的30%,主体工程结束付总工程款的50%,内外墙粉刷结束付总工程款的70%,门窗水电结束付总工程款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付总工程款的95%,剩余的5%作为工程维修金三年内返清。
合同签订后,周某挂靠蕴隆公司依约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4年7月,周某完成7号楼、9号楼工程的施工,并将涉案工程交付给D公司;
D公司遂对外销售涉案两栋楼的房屋,并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业主,购房业主从2015年起陆续入住。
2016年2月6日,D公司制作盛世豪庭建筑面积统计表,并要求包括周某在内的盛世豪庭项目工程所有实际施工人签字确认各自施工工程的建筑面积,胡圣渠、陈祥辉等十多名实际施工人在该份统计表上签字确认。
周某因故未签字确认。在该份统计表中,周某施工的7号楼、9号楼建筑面积分别为2522.827平方米、2673.781平方米。
后因D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余款,周某委托本律师代为起诉主张剩余工程款368689.68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D公司向周某支付工程款368689.68元,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及提示
本案主要涉及如下几个争议焦点:1、案涉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因本案中周某无施工资质,依据法律规定,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其与D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属无效,但是周某已经完成相应工程施工,其有权主张工程价款。
2、案涉工程价款如何计算问题。因D公司已对周某完成的7号楼、9号楼建筑面积进行了确认,故D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单价及盛世豪庭建筑面积统计表中确定的建筑面积向周某支付工程款。
D公司在庭审中以周某未签字为由主张不应按统计表中所载面积计算价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3、案涉工程款是否具备支付条件。本案中,D公司已经将案涉工程实际投入使用,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之规定,应当视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于此情形下,周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其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经完全具备。
当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合同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侵权方予以赔付。那么,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利息怎么办?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利息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有三种条款是有效的: 1、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2、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3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条规定系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由于该条规定突破了合同性原则,在司法适用上面临很多难题。 1.实际施工人的界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关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是常见的几种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承包方为了促使发包方按时履行付款义务,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需承担利息的相关约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简称“《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仅仅只能从上述两部法律中看到当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
依现行法律规定,当合同无效后,对已经取得的财物应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或折价补偿。但是,建筑工程与其他财物不同,无法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或者恢复原状会造成更多的社会经济损失。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工程完工状况,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验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可以使缺陷得到弥补,达到验收标准的,在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前提下,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约定“管理费”的处理 &nb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无效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
农村建房超过两层以上的工程,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否则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张天顺诉张红伟、郭顺利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规则 农村建房超过两层以上的工程,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否则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对无效合同,相应工程量没有约定或分歧较大时,可以由鉴定机构确定;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存在争议,由鉴定鉴定评定合格后,作为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起算点;如存在质量瑕疵的,应自修复合格或扣除修复费用后,作为计算延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务中对此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有关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解决发包方拖欠承包方工人工资的问题,处于立法政策的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仍然要保护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承包人应当就所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价款这一债权而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依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但承
违法转包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返还因此取得的财产,如果无法返还,应当予以折价补偿。此外,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事由存在过错,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相应的损失。【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之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 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效力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效力,这种行为俗称“挂靠”合同无效的后果怎样的?首先一定注意挂靠与转包及非法转包的关系。三者的法律关系、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但是他的表现形式是一样的所以不好区别,例如投标时,“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由于建筑施工资质等问题的限制,总承包方、分包方与实际施工人常会采取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方式签署协议,但该等协议因纠纷诉至法院后,往往因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被认定为无效。那么此时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是否仍应支付,成为合同当事人关注的问题。这一问题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裁判中法院大多认为仍应当支付管理费,主要判决认定理由是:管理费结算条款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是工程结算的首要标准。包括:合同约定是按照固定价格结算的,应当尊重合同约定,不能据实结算,也不能采用其他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是成本加酬金方式或者可调价结算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施工中当事人就工程量或者工程价款变更达成的洽商记录,像签证、会谈纪要、工作联系单等意思表示明确的,应当认定其性质为合同变更的情形,不违反法律强制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结算方式如下: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双方应当按照施工方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2、若建设工程经竣工检验不合格的,施工方应当予以修复,在经修复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施工方实际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但发包方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3、若建设工程经竣工检验不合格的,施工方应当予以修复,经修复验收不合格的,发包方可以不支付工程款。法律依据:《最高
一、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与实际竣工日期的区别有哪些1、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与实际竣工日期的区别包括:(1)时间不同。实际竣工日期是指工程已施工完毕的时间,并没有相关部门的认可。而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是指工程完工,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并通知有关部门及当地档案中心进行验收;(2)定义不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1、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但已经交付使用,发包人主张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无须支付剩余工程款于法无据,法院不应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盛公司已于2012年8月10日将涉案工程全部交付亚楠公司,且相关住户也已入住。亚楠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已向中盛公司支付工程款超过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
甲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现丹桂华庭保温工程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航冠”牌无机胶粉、玻化微珠及抗裂砂浆。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基建投资历来都是拉动GDP的重要举措,因此每年产生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数量也非常庞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一个大的概念,根据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新《民事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案由下有9个子案由,分别是:勘察、设计、施工、优先受偿权、分包、监理、装饰装修、铁路修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文简要分析了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违法分包的概念及种类。笔者认为,要准确理解违法分包的概
律师观点分析一、基本案情 常州市聚拢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向常州市同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租赁集体土地(耕地)用于非农建设,后因环保查处后认定该土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被迫停业搬迁,遂向出租人主张返还已预付的租金。二、案件审理经过,该案一审相关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有效,原告败诉,后原告继续委托本律师代理二审,最终改判支持返还剩余租金。三、点评。 该案最终能够获得改判,取决于律师对于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性质究竟是效力
200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