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代持”的概念
股权代持,是指一方(甲)欲成立或入股某公司(目标公司),但基于某种原因,不方便在工商部门登记其姓名,故委托另一方乙代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的情形。
委托方甲方系实际出资人,受托方乙方系名义出资人。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权代持是有效的,但不得具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一定程度上来说,方便了实际出资人,为名义出资人增加了收益。但不管对实际出资人还是名义出资人,股权代持都有风险。
(一)实际出资人的法律风险
1、股权被名义出资人占为己有,股东身份得不到认可
有些实际出资人基于与名义出资人的关系(如朋友等),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便将现金交付给名义出资人。事后,因股权价值飙升,名义出资人将股权据为己有,不承认是代为持有。
实际出资人将其诉诸法院,但因无法举证证明其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存在委托代持的法律关系,且不能证明其已将股权款交付给名义出资人或者其给名义出资人的款项是股权投资款,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其实际出资人的身份。
2、股东身份不被公司认可,无法办理工商登记
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如未获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则无法签发出资证明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3、股权被处置,无法收回股权
股权被处置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名义出资人有意将股权转让、质押给善意第三人;一种是因名义出资人自身的债务纠纷导致股权被法院等司法机构查封、处置等。
(二)名义出资人的法律风险
1、实际出资人出资不足,名义出资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实际出资人出资不足,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下,名义出资人需以其个人财产在实际出资人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目标公司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名义出资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在名义出资人担任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目标公司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名义出资人极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您好!股权代持必须签订好代持协议,如果代持协议约定不清楚,很容易发生纠纷。代持对上市没有影响,在上市之前做一下技术处理。
1、代持人负债引发的风险 如果代持人负有个人债务,被人诉讼,很有可能会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进行查封,虽然这个股权实际上又不是他的,但是在公司登记上显示股权是他的,在工商登记部门的登记也属于他的,工商登记部门的登记具有一种公示效力,具有公信力,会让善意的第三人认为这是一种真实的存在。即便实际的股东拿着与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委托持股协议》,向人民法院要求解封也是不能实现的,因为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之间是一
2013年公司法修改以后,注册资本的缴纳由实缴变成认缴,没有了实缴期限的限制,很多公司在设立的时候都偏向于选择较大数额的注册资本进行工商登记,毕竟从外观上看起来注册资本10亿的公司的确比注册资本10万的公司“规模”大很多,但其实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这样操作对认缴出资的股东来说是有很大风险的。认缴制度并不等于不缴,没有实缴的期限也不等于可无期限的不缴,看起来好看的那一串“0”最后可能变成了你因无知背负
但是,所谓的“全体股东约定”,是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约定还是公司经营中全体股东约?“全体股东约定”是否等同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对此,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也不甚明了。
代持股权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后可以出售,名义股东将其代持股权私自处分的,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法院认定该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但是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确认有效的,实际出资人只能追究代持人赔偿责任。
你好具体是什么情况?
名义股东是股权的代持人,是显名股东,名义上持有公司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名义股东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可能会面临的法律风险如下:1、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由于代持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如果出现实际投资人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面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在实践中,也存在出资不实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补足出资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名义股东不得以代持协议对抗公司
签股权代持协议有下列风险:1.约束力有限的风险。合法的股权代持协议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2.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由于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3.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4.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5.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
一、股权代持人的五大风险 股权代持人的五大风险:隐名股东主张股东身份(显名)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隐名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存在法律障碍。代持股权被转让或被质押,善意第三人将优先于隐名股东受保护。显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为保护债权人,代持股权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显名股东会面临难以退出公司的风险。 二、股权代持是否合法 股权代持是合法的。 《最高人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看证据了
合同中并不是一定要约定发票条款,主要是由当事人约定确定的。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有: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
本篇幅1803字把握法律风险,警惕签署“简陋”代持协议股权代持 风险知多少 定义: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为什么会有股权代持?1、保护实际出资人的隐秘性2、股权转让更加灵活:广泛被运用到投融资市场。创业公司实际投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政策的限制,选择采用股权代持这种变通的方式进行投资,使投资
代持股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股权质押担保。 《民法典》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这就使得股权担保有了可能。因此,实际投资人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具体而言,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
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都是有效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
裁判要旨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被代持的股权时,不能直接要求确认股权归其所有,而应先确认代持关系,然后再为分割继承。案情简介一、王某生前与庆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作谦口头协商以庆铃公司的名义为王某购买烟台银行的股份。2008年12月1日,万资公司(王某系万资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向庆铃公司转账汇款435万元,用途载明为货款。二、2008年12月3日,庆铃公司与烟台银行签订股份认购协议,协议签订后,烟台银行
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有关股权代持的协议是双方所有约定的基础,一旦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那么代持行为基本上也会被认定不存在,除非实际投资人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代持关系。《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只要合同双方订立的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基本规定,就是有效的,这是法律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是指:(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
你好,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在实践中较为普遍,但是股权代持是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目标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名
网友咨询:“我给别人做股权代持,公司存在欠款或者法律责任。股权代持人需要承担责任吗?”我的回答:1、股权代持时,你作为名义股东,是需要对外承担责任,如果公司存在欠款。你是需要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2、在你承担责任后,你可以依据代持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3、最好的办法是,在债权人到法院起诉你的时候,你拿出代持协议,把实际出资人作为第三人,让他也参加诉讼,这样就能减少诉累。判决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你
名义股东缴税、余额转付实际股东时不再缴税的。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
股权代持在我们身边已经很常见了。我也接到过几位朋友关于代持的咨询,很多朋友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愿意做显名股东,于是找亲戚朋友为自己代持股权。他们之间通常要签订一个代持股协议,比如张三让李四代持他的股权,当然也有法人和自然人之间、法人和法人之间代持的。今天我就来给大家捋一捋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只要不存在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实际出资人可以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代持股协议),约定由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