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被付款行拒付后,持票人能否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纠纷案件,法院以票据虽超出两年票据时效,但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为由,依法判令某银行支付持票人某工业公司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42000元,诉讼费用425元(减半收取)由持票人某工业公司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0日,某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标明出票人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原告某工业公司,付款行为某银行,汇票面额为42000元,汇票的到期日为2018年3月20日,汇票号码为302××××0765。
原告某工业公司因遗失了该张汇票,于2020年3月19日向被告某银行挂失止付,某银行在挂失止付通知书的受理回单上盖章。
另查明,案涉承兑汇票至今尚未兑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案涉承兑汇票的收款人,在汇票到期两年后方向被告申请挂失止付,被告某银行予以受理,可知在此期间除原告外没有他人对上述承兑汇票主张权利,作为付款行的被告至今未付款,故应认定原告系案涉承兑汇票的最后合法持有人。
案涉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3月20日,至今已超过两年,作为收款人及最后合法持有人的原告,已丧失票据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原告某工业公司作为合法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虽已消灭,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某工业公司仍享有民事权利,因此,原告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票据利益42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另,由于本案纠纷系因原告丢失汇票导致,被告某银行对此并不存在过错,故认定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某工业公司负担。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可以向劳动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申请,要求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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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诉讼答辩要点分析——时效抗辩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应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但由于某些持票人对票据法的不熟悉与不重视,出于贪图省事的心理,在票据被拒绝付款后未在法定时效内行使权利,并且超过时效后进行起诉,这就给了被告最重要的答辩要点——时效抗辩。一、 什么是票据权
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追索权超过此期限不行使灭。到法院提起债权债务纠纷。
票据权利依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也依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但对票据权利的消灭问题,在票据法学上却鲜有专门研究。然而,票据权利的消灭却是在票据关系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一个客观事实,例如,因付款行为之完成而使票据权利消灭,这是最普遍、最广泛也是最常见的票据权利消灭形式。再如,票据的灭失也会使票据权利暂时消灭等。除了这些导致票据权利消灭的事实之外,票据时效之经过也是票据权利消灭的法律事实。 一、票据时
收款人依法取得票据,就获得了票据权利。持票人根据需要选择提示付款、背书转让、保证、追索等,但是这些票据活动必须在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内进行,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权利自然消灭,票据无效,票据活动也就失去了意义。1、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法》第17条规定:(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你好,无法协商,可以诉讼解决
是可以的,涉及劳动报酬的争议是可以申请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仲裁须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到劳动仲裁部门领取、填写、并提交申请书。申诉书要用钢笔填写,一式两份,要写明争议时间、事实和理由。并注明填写日期、本人通信地址,字迹工整、文字简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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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是两年吗 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但因为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以及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仲裁时效从中断之日起算。 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为特别时效,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