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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源食品没有标注不适宜人群被判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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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源食品没有标注不适宜人群被判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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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分别于2015年6月7日、6月9日在利民分公司经营的商场共购买了6包单价为59.95元的“康乐元蛹虫草”,金额总计359.7元。

该产品包装上标注了:“品名:虫草花(蛹虫草),配料:蛹虫草,原料产地:广东江门新会,净含量:15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处,产品执行标准号:Q/GYFY 0003S,贮存方法:封存于阴凉干燥处,食用方法:泡软后可与多种配料煲、炖、炒等,味道鲜美,生产商:古田县永福元工贸有限公司,产地:福建省宁德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35001601xxxx,陈某主张,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而新资源食品应当标注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而从利民分公司购买的“永福元蛹虫草”并没有标注,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利民公司、利民分公司退货、退款359.6元并十倍赔偿3596元。

利民公司则主张其销售的“康乐元蛹虫草”并没有质量问题,是由合法供应商生产并提供的,有合法来源,外包装标示也没有违反强制性要求,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故不同意退货退款并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3月16日公布的《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3号)》,批准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5月30日公布的《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变更了原卫生部2009年第2号公告批准蛹虫草的食用量、质量指标要求和使用范围,附件中注明了蛹虫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有: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

新资源食品后称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由于对新食品原料的认识时间不如普通食品长久,所以即便通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核的新食品原料,生产、销售者和消费者也不能忽视其安全性。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

而上述公告中则注明了蛹虫草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根据上述公告和规定,蛹虫草属于新食品原料,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即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而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要求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因此,利民公司、利民分公司出售给陈某的“永福元蛹虫草”没有标注不适宜人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陈某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利民公司、利民分公司退货款359.6元,本院予以支持,同时陈某应将所购的6包“永福元蛹虫草”退回给利民公司、利民分公司。

基于利民公司、利民分公司出售给陈某的“永福元蛹虫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利民公司、利民分公司是明知其销售的“永福元蛹虫草”没有标注不适宜人群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规定,陈某要求利民公司、利民分公司赔偿十倍价款359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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