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期间,孙先生为馈赠亲友,在某茶铺挑选购买了包装精美的“金骏眉”红茶礼盒。然而,打开茶叶准备品尝时,孙先生却发现礼盒外包装及盒内包装均无产品标签。
孙先生认为该茶铺销售的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故将茶铺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孙先生的全部诉请。
原告孙先生诉称,为春节走亲访友,其在某茶铺购买了“金骏眉”红茶礼盒3盒,每盒3200元,共计9600元。孙先生购买时见茶叶包装高档精美,认为标签在包装内部,后发现该茶叶礼盒外包装及内包装均无标签、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孙先生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后,发现其购买的茶叶作为预包装食品,没有产品详细信息,属于“三无”产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退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被告茶铺辩称,店铺销售的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是散装食品,按照刘先生的要求包装。此外,店铺销售的茶叶没有对刘先生造成实质损害,并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因为店铺变更了经营者,才导致销售的产品暂时没有标签,可以退款退货,但不同意承担10倍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先生持有的小票记载的商品单位、数量与销售者提交的小票一致,且销售商品的单位为“盒”而非具体计量单位。
销售者并未提交店内同样在售产品为散装食品的相关证据,故案涉产品应为预包装食品。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亦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应包括食品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名称等内容。本案商品的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成分、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保质期等事关食品安全的重要信息,依据上述规定,涉案商品应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茶铺作为销售者,销售未标注任何重要信息的食品,已严重影响食品安全,属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规定的销售者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销售者是否取得了涉案商品的销售授权、食品是否具有合法的采购来源等,不影响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最终,法院判决该茶铺退还孙先生货款9600元并支付赔偿金96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食品过度包装问题一直饱受诟病。案涉食品包装精美却无食品标签,更是本末倒置。食品标签是生产者、销售者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承诺产品质量的重要媒介,是消费者了解食品特性、品质的重要途径。
食品标识也因此成为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重要领域。案涉食品为预包装食品,但未标注任何关于食品属性的信息,此类食品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损害了食品安全管理秩序。
销售者未审查食品标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销售的,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不仅打击销售有害食品的行为,也禁止破坏食品安全管理秩序的经营行为。
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尤其对于包装精美的食品,应注意检查内外包装是否具有完备的产品标识。对于销售者而言,不论销售散装食品或预包装食品,销售前应严格审查食品标签是否齐全、标签项目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内容是否与食品质检报告一致,并就食品来源、食品标签审查等内容进行内部备案,维护良好的食品安全管理秩序。
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不应承担十倍赔偿的法律责任作者:刘东海,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第二款催生了一个职业群体,被称为“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所导演的所有案件中,有这样一种类型:他们去超市寻找那些食品标签标注有瑕疵的食品,购买之后立刻去服务台投诉,要求十倍赔偿。如果卖家不同意,他们就以举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由进行要挟。如果真是被举报,卖家一般会受到行政处罚
陈某分别于2015年6月7日、6月9日在利民分公司经营的商场共购买了6包单价为59.95元的“康乐元蛹虫草”,金额总计359.7元。该产品包装上标注了:“品名:虫草花(蛹虫草),配料:蛹虫草,原料产地:广东江门新会,净含量:15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处,产品执行标准号:Q/GYFY 0003S,贮存方法:封存于阴凉干燥处,食用方法:泡软后可与多种配料煲、炖、炒等,味道鲜美,生产商
消费者在遇到退款问题,商家拒绝退款的,可以选择和商家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报消费者协会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然后做法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决定打人者的法律责任。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
一、产品质量有问题,可以要求几倍赔偿 产品质量有问题,可以要求三倍赔偿,最高可以得十倍赔偿。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二、遇到产品质量问题该
超市多收钱的赔偿,消费者遇到超市收钱的情况时,可以要求超市: 1、先返还多收消费者的价款; 2、其次,应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金额;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
1、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所规定的对于消费者作出的十倍赔偿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2、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
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关于十倍赔偿的解读(一)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责任是根据民法的规定,公民或法人在违反自己的民事
食品安全法中有明确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十倍赔偿。但一般商品是一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
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十倍赔偿的规定,只有三倍赔偿的规定,十倍赔偿的规定是规定在《食品安全法》中的,具体如下: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食品安全法》第
一、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二、关于十倍赔偿的解读(一)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责任是根据民法的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消费者如何维权 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清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维权各项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购买前了解商品属性。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
通常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我们的维权方式有:1.保留证据,与商家协商赔偿和解;2.拨打全国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或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向消协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食品安全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所讨论的十倍赔偿,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一、十倍赔偿的法律依据十倍赔偿的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其由以下两款组成:第1款: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
一、原告观点原告因生活需要通过x商城在被告x市x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x保健品专营店”上,分别于2021年10月20日、2021年10月24日购买案涉产品“x茶”,购买2袋,支付价款共计176元。x平台所购买时的订单编号为x0、x2。被告分别使用x快递(快递单号x9)以及顺丰快递(快递单号:SF1124151259480)寄往原告所在地。原告发现案涉食品非法添加中药材“淫羊藿”、“锁阳”、“肉苁
网购食品无生产日期,可以十倍赔偿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而生产日期属于食品安全标识的重要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无十倍赔偿的规定,与之最接近的是“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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