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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以网签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拒绝办理网签是否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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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以网签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拒绝办理网签是否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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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王辉律师团队,专注于房产纠纷案件,代理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及离婚房产纠纷案件,希望下面的案例能够帮到您。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5日,王x与张x通过xx房产中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x向王x出售位于北京市xx区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合同签订至今,张x拒不履行合同,不进行房屋买卖程序,也不配合网签。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王x将张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18年4月25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

张x向王x支付房屋成交总价20%的违约金425000元;张x返还王x定金10万元;张x支付王x居间服务费45900元。

 

张x辩称,双方签订合同的情况属实。我收取了10万元定金。我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返还定金及居间费。我方之所以没有履行合同是因为我方担心有逃税风险,网签价格与合同价格不一致的情况下,我方认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我方要求按照合同价款进行网签,原告主张价款过高,税费也过高,要求按照阴阳合同履行,坚持按照84.5万元的价格进行网签。

双方一直讨论这个事情所以没有定下网签时间。我们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我方网签价格。签订合同时我方提出过异议,房屋主体价格过低、附属设施过高,中介告诉我们不用担心我们就签字了。

 

 法院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王x与被告张x于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  

二、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王x购房定金十万元;  

三、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x违约金十五万元、中介费四万五千九百元;  

四、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二手房买卖王辉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履行。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成交总价为212.5万元,其中房屋主体价格为84.5万元,房屋装饰、装修和相关设施的补偿价格为128万元,双方自愿按照合同价格进行纳税登记及权属转移。

该约定系双方真实合意且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合同价格84.5万元进行纳税登记和权属登记,被告主张按照212.5万元进行网签没有法律依据。

配合网签系被告主要的合同义务,也是最终能够实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必要环节和前提,而被告在原告、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多次就网签价格沟通并催促其网签后,仍明确表示拒绝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格84.5万元进行网签,而主张按照212.5万元进行网签,被告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己方的主要债务,致使原告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据此主张解除合同。

原告已按约向被告给付定金10万元,被告不履行约定的义务,被告应当返还定金。综上,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及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违约金一节,系合理请求,但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仅支付10万元定金,综合全案,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位于今数额予以调整,认定为15万元。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如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经发生的各项费用及其他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现原告举证证明了其已经支付的中介费系合理费用,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中介费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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