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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影普法l《爱情神话》:老乌的房子被收回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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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影普法l《爱情神话》:老乌的房子被收回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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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赶在《爱情神话》下映前和闺蜜一起去看了,说实话,观影后我并不是很清楚这部电影表达了什么,或者可以说,我是害怕自己粗浅的表述并不能诠释这部电影的内涵。

老乌的“爱情神话”

       剧中最精彩的两场宴席分别贡献了本剧的密集型金句和亦真亦假的故事:老乌口中三十年前在意大利和索菲亚罗兰的奇遇,讲哭了在场听故事的每一个人,结果最后他来了一句:编的。

然而第二天,他却匆匆离世,像是迫不及待要回到当年的爱情神话中去。

       故事到底是真是假,影片并没有直说,只是在老乌去世后不久突然出现一位代理,说明老乌生前居住的房子是欧洲神秘人士与老乌约定可供其居住至百年,百年后需收回的。

老白本想打探那位欧洲神秘人士究竟是何人,但转念间就放弃了,配合代理办理了相关手续。我想,就算爱情的神话真的存在,这一刻也要戛然而止,回归“现实”了。

爱情神话中的“现实”

       老乌在老白家对面那栋楼的房子里踏踏实实住了一辈子,是他的爱情神话中最“现实”的部分。据上述剧情可知,老乌对此套房屋并无所有权,他所享有的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亮点之一,本文将对此进行阐释。

       居住权是一项古老的权利类型,罗马法时代即已经存在,属于人役权的范围。近现代大陆法系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继受了居住权,并与用益权、使用权共同构成了人役权制度。

我国《民法典》以第三百六十六条到第三百七十一条共计六个条文分别对于居住权的定性、设立形式、合同要素、权利限制、生效与消灭等内容逐一进行了规定。

       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不同主体的不同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

      下面,让我们通过日常生活的三个典型场景,看看居住权是如何帮助我们解决生活中的难题的。

场景一:

      上海独居老人李某有一个长期为自己服务的保姆苏某,苏某已经60岁了,但举目无亲,老无所依。李某有A和B两套房,且感念苏某多年如一日的悉心照料,担心苏某在其死后无处可居,想给苏某提供一个居所保障,但又并不希望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中一套房遗赠给苏某,因为害怕子女对此心有嫌隙,弄得亲人之间反目成仇。

      李某可在订立遗嘱的同时明确苏某的居住权,居住权的存续期间以苏某的有生之年为限。如:李某死后,儿子继承房屋A,女儿继承房屋B,但在房屋A或房屋B上为苏某设立一个终生的居住权。

如此一来,在李某百年后,其子女既可以按照遗嘱继承的形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需按照遗嘱的内容承担在该房屋上为苏某设立居住权的义务。

苏某有权凭借包含设立居住权的意思表示的遗嘱去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在登记之后,李某的子女需要保证苏某在有生之年在该房屋内居住,不得予以妨碍。

场景二:

     张某与孟某育有六名子女,孟某去世后,六子女就张某赡养问题达成协议:张某跟随小女儿生活,由小女儿承担所有赡养费用,待张某百年后其名下房屋归小女儿所有。

小女儿提出希望张某在生前就将名下房屋过户给自己,以减少遗产税等支出,同时也避免张某百年后兄弟姊妹间出现遗产纠纷。

张某一方面想答应小女儿的要求,也想让小女儿安心照顾其生老病死;但另一方面又害怕小女儿在房屋过户之后对其不孝,让其住无所居,无所依靠。

     张某可与小女儿签订居住权设立合同,约定在张某将房屋过户给小女儿之后,仍可在其有生之年享有对此房屋的居住权。

在张某将房屋过户给小女儿的同时,小女儿亦应为张某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由此既可以满足父母欲意在有生之年即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子女的意愿,又能够保障父母在失去房屋所有权之后,不至于被不孝子女撵出房屋造成居无定所的困顿局面,亦可以对抗不孝子女将房屋出售后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向老年人主张腾房的权利。

场景三:

     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屋,后二人感情破裂欲意离婚,双方协议约定由甲方享有全部的房屋所有权,并由甲方补偿乙方房屋折价款150万元。

乙方担心其放弃了房屋所有权之后,甲方不能如期向其补偿相应款项,故双方还约定乙方可在此房屋内居住至甲方全额支付补偿款之日止。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此种约定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甲方在约定期间支付折价补偿款,但若甲方在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即将房屋另行出售,并隐匿房款拒不支付折价补偿款,此种约定则很可能落空,难以保障乙方如期取得房屋折价补偿款。

     在《民法典》出台之后,乙方即可通过与甲方约定设立居住权的方式,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乙方在将该房屋所有权完全过户给甲方的同时,可以要求甲方配合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居住权的存续期间以甲方向乙方全额支付一定数额的房屋折价补偿款为限。

直至甲方向其全额支付完毕房屋折价补偿款,双方方可再行将该居住权登记予以注销。在居住权存续期间,即使甲方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乙方对于此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亦可以对抗新的房屋买受人。

当然,居住权制度的设立,也会给二手房的销售带来一些影响,因此,大家今后购买二手房时不仅需要查询房屋的权属、司法查封、设立抵押等情况,还应注意查询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

写在最后:

爱情神话不见得人人都有,但爱情或家庭中的现实问题总是要积极面对的。

在爱情故事中,原来三个女性可以活得如此坦坦荡荡,恣意潇洒!

在友情故事里,原来两个中年爷叔,也可以如此心心相惜,琐碎而温情!

不管几岁,爱情万岁 !友情万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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