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要提交一份《民事起诉状》。我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改)第122条就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
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四个具体条件。
其实,第一、第二和第四个条件较为简单,一般不会出错。比较难一些的是第三个“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个条件。
但是,由于如今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法院在立案时对《民事起诉状》的要求也并不高,似乎只要有一个《民事起诉状》即可以获得登记立案。
如此,一般有一定文化知识的公民写作的起诉状都可以完成登记立案。但是,我们必须清楚的是,能立案并不是目的,而是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最后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依归。
而且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也只能围绕着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既不能超越也不能遗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法庭此后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诉讼请求展开和进行的。
如此看来,《民事起诉状》的写作,尤其是其中“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写作就显得极其重要了。这里笔者仅就对《民事起诉状》关于“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略述浅见,笔者以为,所谓诉讼请求的具体明确及事实理由的写作主要考量以下几点:一是诉讼请求是明确的、可以具体执行的。
因为法官在考虑判决支持诉讼请求时是一定要考虑执行问题的,如果其作出的判决中的诉讼请求可以做出不同的解释,这就不是一个好的判决,其后负责执行的法官或者以判决事项不清晰而拒绝执行,或者要求判决的法官予以明确,这都会给负责判决法官带来麻烦、甚至被认定为错案。
譬如,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被告就侵犯其名誉权问题给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什么形式,在什么范围就不够明确,这样的判决就难以执行。
如果能写明“由被告在公司每周召开的一次全体职工的例会上(或某某微信群)当着公司全体职工的面说明其虚构事实损害原告名誉的情况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或者是“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等,这样就明确了。
二是该诉讼请求是合理的有依据的,即事实和理由是支持诉讼请求的。譬如,我原告所以要求被告在公司职工例会上或者在微信群里进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是因为被告就是在公司的职工例会上或者在微信群里进行散布虚假事实而败坏损毁我原告的名誉的,我原告在同样的范围内请求被告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就是合情合理的,当然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我原告所以请求被告给予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是因为被告作为经营者在交易中对于原告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必须要注意的是,事实和理由一定是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材料而绝不能是相反的。
对此,笔者有一个特别深刻的记忆:在我做律师不到一年的时间时,师傅讲给我的一件真实的案件,一名刚刚入门的律师,自己收了当事人5元钱代写了一份《民事起诉状》,其诉讼请求是返还借款600元及利息。
证据是《借条》,上面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发生在2年半之前。该律师在“事实理由”部分写到“在借款一个月时原告要求返还借款,被告拒绝返还、以后多次讨要仍然拒绝返还……”一审以超过诉讼时效(当时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原告找到写诉状的律师要求赔偿,该律师的师傅为其无偿代理二审诉讼,经过调解要回了300元,写该《民事起诉状》的那名年轻律师赔偿了200元方才了结。
这名年轻律师写的诉状显然是有问题的,因为你原告的诉讼请求既然是要求返还借款,而在事实理由部分却写的是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即等于是自认超了诉讼时效,被告也自然顺着如是说。
即提出的事实理由是消解提出的诉讼请求相反的,这样的诉讼请求当然是不会得到判决支持的。四是在事实和理由难以对应的情况下如何写好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问题。
由于“法有限而情无穷”,并不是所有的权利被侵害的情形都可以找到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款予以救济的,在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呢?
笔者的体会是,应当大胆提出,且要扼要说明事实和理由。因为法院的裁判虽然大多数情况下或者说通常情况下是以法条来裁判的,即所谓的“法条至上”;
但在没有具体法条的情况下,还有以法律原则进行裁判的所谓以“原则裁判”的判决,以及在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进行“后果权衡”判决等例外情形。
例如,比较有影响的,1995年3月8日傍晚,17岁的北京市少女贾国宇在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就餐时,餐桌上的卡式炉燃气罐突然爆炸,造成贾国宇面部和手深度烧伤,经过治疗仍留下大片疤痕;
两年后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天,对这宗伤害索赔案,北京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涉案生产不合格燃气罐的公司、有质量缺陷卡式炉的厂家按比例共同赔偿贾国宇27万余元,其中10万元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参见鄢烈山著:《鄢烈山时事评论》2000年1月北京第1版第189页)。
在当时法律中对这种情况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法律规定。但是,对一个只有17岁的少女损害如此严重,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笔者在2022年11月初写就受托写过这样一个起诉状:一名老年储户孙某在十年前的一个为期三年的5万元定期存折,过去了三个三年又加一年才去取存款,银行只同意按一个三年定期其余都以活期存款计算利息。
储户当然不同意。在十余年期间,银行也从未告知储户存款到已经期的情况。在起诉状中,我写了要求被告银行支付5万元存款和三个三年定期的存款利息的请求,并较为细致写了事实和公平原则的法律规定。
在诉讼中,在法官的调解下,银行支付了5万元并支付了两个三年的定期利息和四个一年的定期利息,原告撤诉。五是在诉讼请求不甚明确一时拿不太准的情况下,则可以写明先后两个诉讼请求。
例如,在今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的第10个案例—— “林某诉张某撤销婚姻纠纷案”中,原告林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宣告婚姻无效;
若无效不能成立,则请求撤销婚姻。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在结婚登记前有隐瞒其有艾滋病并长期服药的事实,没有告知原告,但依法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但符合可撤销的情形,故判决撤销了婚姻。
这是在原告把握不准的情况下提出诉讼请求的一种方法。
总之,《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一定是在综合考虑了案件的全部情况后再着手写作的,它一定是讲法律、讲事实和证据的,它一定是讲道理尤其的常情常理的。
如果写作人对这个案件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情况是模糊的,则该起诉状尤其是其中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一定是写不好的。
请求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要提交一份《民事起诉状》。我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改)第122条就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四个具体条件。其实,第一、第二和第四个条件较为简单,一般不会出错。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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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未必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
根据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应在举证期限内变更诉讼请求或提交证据。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存在于给付之诉中)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基于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向人院提出的,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实体要求。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2、诉讼标的,又
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未必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
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未必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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