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据此,欺诈、胁迫属于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法定事由。然而,实务中哪些具体情形才算是欺诈或胁迫,则不是那么容易把握。
比如,离婚后发现对方有出轨行为?
又或者,离婚后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
离婚时,一方患有疾病?在急需财产治疗而签了离婚协议等等。
这些都算不算欺诈或者胁迫呢?
笔者通过对300多份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或财产分割协议纠纷的民事判决书进行研究分析,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或财产分割协议因不存在法定可撤销事由、无证据或证据不足而被驳回,仅有极少部分撤销请求被支持。
1.以遭到殴打、受到威胁与恐吓为由起诉撤销离婚协议和保证书,法院支持
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吴某某与石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吴某某在签订协议前曾遭到石某某及其娘家亲戚的殴打,签订时又受到过石某某及其胞姐的威胁与恐吓,吴某某为保证其人身安全和正常的生活工作不受影响,被迫签订的协议及保证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房屋产权归女方的条款无效、撤销抚养费条款和三份保证书。【案号:(2016)湘31民终564号】
2.以发现子女为非亲生子女为由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法院支持
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戴某某与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戴某某一直误以为戴某系其婚生子,确实存在重大误解,该误解足以使戴某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作出不同甚至相反的判断或允诺。
虽然尚不能认定谢某某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但谢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存在过错。
该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条款因戴某某的重大误解和谢某某客观上对戴某某有所隐瞒而不能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案号:(2016)苏0505民初2143号】
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赵某甲与韩某婚姻家庭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由于离婚的男女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还有的育有子女,因此,在订立关于分割共同财产的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外,常常会难以避免的考虑一些感情因素和孩子问题。
赵某甲与韩某在订立离婚协议时,赵某甲并不清楚其与赵某乙没有亲子关系,在协议中放弃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韩某未向赵某甲告知赵某乙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赵某甲主张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案号:(2016)鲁02民终2333号】
3.以对方以暂时分开冷静一段时间再复婚而签署财产分割协议后对方又拒绝复婚为由起诉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支持
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宏与李秀华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中,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某双方在离婚前后对财产及婚生子的归属做过多次约定,但财产分割协议均是基于李某某向张某表示暂时分开冷静冷静过段时间再复婚的情形下签订的,也正是基于李某某复婚承诺,张某放弃了大部分财产,而李某某在离婚后长达一年时间,迟迟未兑现其承诺。
张某在复婚无望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其与李某某签订的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及重新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张某与李某某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案号:(2013)黑监民再第25号】
4.以不知女方婚内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怀孕而签署离婚协议为由起诉撤销房产分割条款,法院支持
在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郭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法院认为郭某与王某某长时间两地分居,王某某主动找到郭某要求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分割处理。
王某某并没有主动告知郭某自己当时怀孕的事实,且王某某在离婚体检中以他人代替其做B超检查,而郭某自己也没有看出,民政局工作人员也是在不知被告王某某怀孕的情况下为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
由此可见,郭某与王某某双方签订该离婚协议的前提是郭某不知道王某某已怀孕,郭某考虑到二人共同育有一女,并且共同生活多年,故作出对房屋一人一半所有权的意思表示。
现郭某知晓王某某违背了婚姻忠诚原则,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并且怀孕,过错重大,而婚生女儿却由郭某抚养,故对于郭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案涉房屋分割条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案号:(2016)辽02民终293号】
5.以为逃避债务进行假离婚、财产分配显失公平为由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车库分割条款,法院不支持
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杜某与轩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中,轩某主张其因患双相情感障碍、抑郁状态和边缘人格障碍,曾两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造成赔偿他人50000余元的经济损失,没有目的地多次向他人借高利贷(600000余元),甚至用房屋和车库抵押借款任意挥霍。
后因债权人向其追债,轩某与杜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车位、家具、家电产权等全部归杜某所有,轩某自愿放弃其应享有份额。
轩某主张因假离婚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显失公平。法院认为轩某与杜某因债务和其他原因,自愿在民政部门协议登记离婚,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车库、家具、家电等归杜某所有,轩某自愿放弃应享有份额,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判决驳回轩某该项诉讼请求。
【案号:(2016)黔27民再51号】
6.以不履行离婚协议、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支持
在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田某某与任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有遗漏财产的并且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田某某与任某某婚续期间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田某某要求对离婚时尚未分割的财产予以分割,法院予以支持。
但对离婚协议中已分割的财产,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核心意思是离婚时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离婚协议即具合法效力。
本案中任某某虽有隐匿债权的行为,但不属该条中所述的欺诈行为,田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签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故该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对于田某某提出的重新分割离婚协议中已分割的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号:(2016)甘1021民初700号】
7.以签订离婚协议时患有疾病(但未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起诉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支持
在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周某某与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周某某故意伤害案件中所作的未定型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的鉴定,不能直接推定周某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相关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确认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周某某离婚时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周某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当时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提出在离婚时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不足,周某某也没有举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欺诈和胁迫的相关证据。
由此可见,周某某认为双方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案号:(2016)辽09民再18号】
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赵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刘某某辩称双方离婚前其曾因患脑梗住院治疗,离婚时意识不清,智力不全,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认真核对离婚协议内容,该情形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并提供其住院病历予以明,但其未提供离婚时因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赵某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刘某某上述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赵某与刘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民事行为无效、无权处分财产、依法被撤销等导致离婚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且经国家婚姻登记机关审核确认,依法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案号:(2016)内22民终877号】
8.以离婚后一方不允许另一方探望子女为由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条款,法院不支持
在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曲某某与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曲某某主张其与黑某某在离婚时达成了本案争议财产均归黑某某的合意,但前提是允许曲某某探望婚生女,但法院认为,该种合意属于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口头协议,达成该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
子女探望问题不影响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效力,双方如因子女探望问题发生争议,可另案告诉,判决驳回曲某某的诉讼请求。【案号:(2017)吉0602民初390号】
通过研究300多份类似纠纷的判决书,笔者发现实践中各地法院对签订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乘人之危可撤销事由的认定存在不一致,法官基于自身的审判经验、生活经验、个人认知、个人情感等的不同,对同样或类似的情形可能会作出有差异的判决结果,但一般情况下法院对类似纠纷的判决存在如下倾向:
1.以维护现有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为原则,以认定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乘人之危可撤销事由为例外。
2.在认定存在可撤销事由时对请求撤销方举证要求非常高,请求撤销方通常需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否则法院会径直以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为由驳回变更或撤销请求。
笔者研究的300多份类似纠纷判决书中,仅有7份判决书最终认定存在可撤销事由,而绝大多数纠纷法院最终认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而被驳回变更或撤销请求。
3.以财产分割不均或严重失衡、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显示公平为由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基本不被法院支持。
法院普遍认为离婚协议是一个既有身份关系,又有财产关系的整体性协议,其中包括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共同财产的处理、债权债务的处理以及子女抚养等内容。
各项内容相互联系,其中共有财产的分割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且往往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进行处分,既是依附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同时又是基于夫妻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带有显著的身份性质。
同时,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的处分,往往也是从有利于夫妻纠纷的和平解决、生活的角度等综合各方面因素考量,存在一定的感情因素。
单纯以财产分割不均或严重失衡、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协议基本不被支持。
4.可以另案起诉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对自身权利进行救济时,法院一般不会撤销已签订的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而是指示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比如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允许另一方探望子女的问题,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隐瞒财产的问题,均可通过另案解决,而不是通过撤销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解决。
5.需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在设置可撤销的法定事由时采用了“欺诈、胁迫等”不完全列举的形式,这给《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适用预留了空间。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若在签订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情形时,一方仍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或财产分割协议。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的8种情形:1、对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2、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3、高度危险作业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5、建筑物、构筑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6、堆放物侵权;7、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8、林木折断侵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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