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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忠言:有“借条”,法院也不支持的7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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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忠言:有“借条”,法院也不支持的7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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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是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发生的直接凭证,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重要证据。经常有朋友拿着借条来咨询如何索要借条中的款项,但是作为律师,必须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以及借条生成的过程,否则,有些时候,即使有借条的存在,也未必能实现借条中的债权。

今天在这里,向朋友们介绍:即使有“借条”,法院也不支持的7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也即是: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实际支付。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可能存在借贷合意,但是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发生的。

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如果有“借条”,而实际没有支付借款,那么借条中的债权人凭借“借条”起诉借款人,法院也会因为没有实际支付借款而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第二种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借款。

1、按照《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借款,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效力本身待定,该债权能否得到偿还,要看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对借贷关系予以认可。

2、法律风险提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借款,必须与其法定代理人协商确定。第三种情形:借贷合同(借条)被依法撤销。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如果借款人是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情形向债权人出具借条,法律上上推定借款人的实意思表示并不真实,违背了民法公平、平等、自愿原则,如债务人在撤销权除斥期间内请求撤销的,借条所确立的借款合同关系被撤销后,借条中的权利将不能依据“借款款系”获得法院的支持。

第四种情形:借条中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法律有效率的价值追求,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民法总则》规定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如果借条中规定了还款时间,还款期限届满时,起算诉讼时效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抗辩权,如果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可能援引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规定,不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第五种情形:借条中的借款用途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明知对方将借款用于一般违法行为,如嫖娼、赌博,法律将不会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明知对方用于犯罪行为而提供借款支持,债权人还可能因此涉嫌犯罪,构成共同犯罪。

第六种情形: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属于高利贷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是:民间借贷利率约定超过36%的部分,即使债务人自愿给付,法院也不会支持,并且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

而超过24%低于36%的部分利息,如果该部分利益还没有支付,债权人主张了该部分利息,法院是不支持的。但是,如果超过24%低于36%的部分利息,债务人已经自愿给付,法院也不会干涉。

第七种情形:借条中的借款关系不是真实的借款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依据前述等相关法律规定,一方以借条为凭证要求对方还钱,如果对方提出证据抗辩不存在借贷事实,法院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说明借贷事实的发生时间、地点、交付方式,提供转账记录、收据等,如果借条系孤证,不能证明借贷事实真实存在的,则法院将不以借条来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而以实际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裁决。

此时,借条中的内容将得不到支持。

例如:解除恋爱关系、同居关系、婚姻关系时,协商约定一方给予另一方青春损失费、分手费,以借条形式出具,掩盖了真实情况,而实际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事实。

法律并非想当然,法律博大精深、纷繁复杂,你需要一个律师替你思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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