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律师接到过不少一审、二审败诉后寻求继续法律救济的咨询,还拒绝代理过不少明知会败诉的案件,在这里林律师给遭遇医疗纠纷的患方朋友总结了几个主要的导致案件走法律程序败诉的原因。
一、过错轻微或没有医疗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医院有过错,患者有损害,如果医疗机构过错轻微甚至无过错,打官司做司法鉴定,鉴定机构是不会鉴定医院承担责任的,很多时候甚至都不受理,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当事人非常疑惑案件老是被鉴定机构退卷的原因之一,因为医疗机构不仅仅会因为没有做尸检退卷,如果无法给医疗机构定责时,他们也会退卷,不浪费申请方的鉴定费。
二、有过错但损害后果轻微或没有损害后果。
根据上述法条,患者有损害后果也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很多时候要找到医院的过错并不难,而且某些过错还十分离谱,例如护士打错针,例如医生将男患者的B超报告记录有子宫的情况,但患者并没有因此出现身体上的损害后果,而有些当事人认为这些过错太离谱了,不可接受,即使没有身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伤害,应该赔偿。
很遗憾,即便是精神上的赔偿,例如精神抚慰金,也需要有依据法院才支持,例如构成伤残或预期寿命缩短等等。林律师建议,如果产生的医疗费不多而又不构成伤残的医疗纠纷,不建议走法律程序。
三、没有伪造病历的证据但是主张伪造病历。
林律师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医院明明有过错,但是一审二审都败诉了,现在想再审,怎么办?问为什么败诉,因为没有做鉴定,鉴定机构不受理;
问为什么不受理,因为鉴定机构说患方主张病历伪造,他们不能受理;问有没有伪造病历的证据,说病历全是假的,入院记录和病程记录记录的内容都不是真实情况;
再问证据呢,回答还要什么证据?这就是败诉的原因: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病历真实性提出异议,相当于放弃了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因为《司法鉴定通则》规定鉴定机构在鉴定前必须审核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当事人自己都对鉴定材料真实性有异议,鉴定机构当然不能依此鉴定。
有些当事人会说,病历都是假的,那还能鉴定医院什么责任呢?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大部分的诊疗过错,是难以通过伪造病历掩盖的,退一步讲即便医院通过伪造病历掩盖了诊疗过错,如果没有证据,那也只能继续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否则颗粒无收。
四、不放弃做病历真伪性鉴定。
正如前述,有些当事人会说,病历都是假的,那还能鉴定医院什么责任呢?他们知道证据的重要性,于是要求对病历的真伪性进行鉴定,如果纸质病历看不出伪造痕迹,那就对电子病历进行鉴定。
虽然很多当事人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成功进行病历真伪性鉴定而获得赔偿的案例,但是实践中,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都会奉劝患方谨慎坚持这项鉴定,不是完全无法实施,而是实在太难,难点主要在于医院及法院的阻力,如果病历确有伪造,医院会歇尽全力阻止鉴定出伪造病历,法院也不希望鉴定出伪造病历而使得判决困难。
不少当事人对这种阻力不理解,他们认为“难道没有王法了吗?”林律师说一句接地气的话:如果你的目的仅在于民事赔偿,那就尽量不要去挑战医院动用强大的背景(医院大多数时候是愿意赔钱息事宁人的)。
林律师接触过申请病历真伪性鉴定的案件,可能只有10%获得预期结果……
五、死因不明未做尸检。
患者死因不明又没有做尸检,往往是走法律程序的一个死结,不管医疗机构有多明显多违反原则的过错,只要不能从病历记录推定死亡原因,就没有举证构成医疗损害的机会(进行司法鉴定),因为基于鉴定规则,鉴定机构都不会受理。
可能有不少当事人也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了死因不明又没有做尸检但胜诉的案例,请大家不要把特殊案例当做能期待的结果,而且在鉴定机构愈发排斥做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机构对死因不明还给出鉴定结论愈发不满的现状下,这类胜诉案例越来越罕见。
六、案情复杂无鉴定机构受理。
很多鉴定机构在审核是否受理案件前,并不会请相关专业专家会诊,也就是仅凭临床法医的水平来审核是否受理,而临床法医并没有干过一天临床工作,其经验来源莫过于以往的案件或书本,这就导致很多案件进行初步审核时,被以案情复杂或能力有限为由退卷,这里退卷的原因其实包括几个方面:
1.确实医院过错轻微或无过错(无法定责);
2.患者损害后果明显,但是找不到医院的过错(水平有限);
3.案卷太厚,无从下手(就是懒);
4.医美、口腔等行业医疗纠纷,病历过于简单,无法查找诊疗过错(没有突破口)。所以委托鉴定机构前,尽量随卷移送陈述材料,减轻鉴定人审核工作量。
七、鉴定材料等证据不全。
有些案例当事人缺乏证据,主要是指能证明存在过错的证据有缺失,例如医院故意不记录出现的严重过错:如因手术操作不当导致损伤血管,如没有遵守无菌操作原则导致院内感染,如病情变化处理不及时但记录处理及时;
例如患者丢失重要病历资料,如门急诊病历本,如挂号记录,如产生不良损害的药品,如丢失影像学片而医院不再提供;例如无法举证医疗机构没有提供必须提供的病历资料:如医院没有书写门急诊病历,但是故意说已经提供门急诊病历给患者,如出院记录没有给患者(患者也没有索要),导致患者不知道出院注意事项而产生损害,但医院仍然在出院记录中载明注意事项。
这些情形如果是属医院关键的过错所在,那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八、委托了不专业的律师。
写到这一点,并不是林律师要自卖自夸,因为林律师代理了很多与原代理律师解除代理合同的案件,特别是一审败诉,林律师还认为有机会的二审案件。
医疗纠纷案件需要非常专业的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而且法律程序漫长,不确定因素太多,初次接触这类案件的律师根本就无法胜任,会走很多弯路,会做出很多错误的决策,林律师就不在这里举例子,找过非医疗律师的当事人会深有体会的。
以上种种情形,患方朋友可以对照自己的案情评估一下,如果有一条或多条符合,建议谨慎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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