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第1条是本司法解释最基础和最重要的规定,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例外,统领整部司法解释。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的效力的一般原则,其法理基础在于对信赖利益的保护。
一般而言,“昨天的行为不能适用今天的法律”,如果人们按照昨天的法律去行为,由此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却被今天的法律所否定,不利于信赖利益保护,不利于社会关系稳定,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
因此,法律原则上只对其生效后的行为起规范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法律。当然,法不溯及既往也有例外情形,《规定》在第一部分明确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溯及既往的有限例外。
一是明确以法律事实发生时间作为判断是否适用民法典的基准点。法律事实,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不同于纠纷的发生时间和起诉时间,法律事实发生时间通常早于纠纷发生时间和起诉时间。
关于以什么为依据作为是否适用民法典的判断基准,主要有3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民事关系的发生时间为基准;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行为或者事件的发生时间为基准;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为基准。在国外法学家研究时间效力的著作中,对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存在交叉使用的情况,如萨维尼在《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一书中就同时使用这些概念。《规定》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民事关系的发生时间不宜作为判断是否适用民法典的基准。民事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本身就是法律评价后的概念,而对于是否能够形成民事关系,其前提就需要明确是适用新法还是旧法进行评价。以民事关系的产生时间作为判断标准,势必会出现新法适用过宽,进而冲击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二、行为和事件在外延上是否包括状态存在争议,逻辑上可能存在不周延,而法律事实既涵盖了行为和事件,还可以包括行为、事件之外的其它事项,比如状态、期间经过等,较为全面、稳妥。
三、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作为判断标准有先例可循。经检索,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2条、《九民会纪要》第4条等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均使用过“法律事实”这一概念,并将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或者地点作为确定法律适用的依据。
二是在贯彻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前提下对民法典的适用作了一般性规定。《规定》将法律事实发生时间分为3类情形:第一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
第二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第三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并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对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是民法典施行后对其效力的当然解释;
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体现;
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一般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对于第三类情形,也即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的持续性法律事实,《规定》予以明确,一般要统一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是因为:首先,持续性法律事实的衔接适用需要考虑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节点和当事人合理预期保护两个因素。
保护当事人预期存在一个假设的前提即当事人知道法律的规定,并根据法律规定形成行为后果的预期,任何人不得以不知道法律规定作抗辩。
其次,适用新法是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施行后对所有的调整对象均发生效力,而持续性的法律事实自然就落入民法典生效后要调整的范围之内,这是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当然解释。
最后,适用新法有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先例。《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跨法民事行为采取适用新法的规则,《九民会纪要》也是采用这一做法,对跨法法律事实统一适用新法有利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稳定。
对于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的持续性法律事实,实践中要正确把握。民事法律事实可按其发生的形态分为瞬间性法律事实和持续性法律事实,瞬间性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是一个点,持续性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是一条不断延伸的线。
例如,一次性交付行为就属于瞬间性法律事实,而持续一定时间的拘禁、胁迫等就是持续性法律事实。持续性法律事实不同于重复发生的相同法律事实,持续性法律事实是一个法律事实,而重复发生的相同法律事实是多个法律事实。
例如,侵权人在一定时间内大量生产侵害专利权人专利的产品,这些侵权行为并非是一个持续性的侵权法律事实,而是批量的、间隔很短的反复性侵权法律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二类和第三类情形均存在例外,即“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例外情形具体包括3种情况:一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
法律有权对溯及力问题作出特殊规定,这也是给法律预留的空间。二是《规定》其他条文所作的具体规定。例如,《规定》第20条就是本规定第1条第3款的例外。
三是其他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况。此系基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考虑,给其他司法解释预留的空间。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司法解释是法律只能适用于颁布生效之后期间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对于颁布之前发生的情形并不适用。法不追溯及既往原则表现在从旧原则以及从旧兼从轻原则。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司法解释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司法解释是要求法律只能适用于它颁布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不能适用于它颁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 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理由是:法律效力发生于法律实施以后,必须是法律生效后的
1、法律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时间是否适用的问题。适用,该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律就没有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意为任何法律规则不得适用其生效之前的行为,它与确定性原则一样,是得到世界各法系普遍承认的一项法律原则。2、“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
1、法律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时间是否适用的问题。适用,该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律就没有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意为任何法律规则不得适用其生效之前的行为,它与确定性原则一样,是得到世界各法系普遍承认的一项法律原则。2、“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意思是,行为人过去的行为只能适用过去的法律规则,因此也就是“实体从旧”。rr而“程序”是行为人“当下”的行为,因此应当适用新法,所以“程序从新”。
简言之,刑法对它颁布施行前的任何行为,均不发生效力。其目的在于使人们(包括犯罪人)免遭“不测之罪刑。”这一原则最早规定在的美国宪法中,该法明文规定“不准制定任何‘事后法’”。即不准制定有溯及力的法律。后来又写进了的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从而成为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当然结论。然而,从实践上看,完全采用这一原则的国家并不是很多。 “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 “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 ——谈如何理解《证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律依据】《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法律依据】《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经营近30年的厂房被认定为违建,法院:违反“法不溯及既往”! 在征地拆迁中,当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因为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的时候,拆迁方为了降低拆迁成本,将很多年前建设的房屋认定为违建,企图以“拆违促拆迁”,给被拆迁方 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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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各国采用的原则有所不同。概括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几种原则: 1.从旧原则 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犯罪当时的法律状况,反对适用事后法,对行为人比较公平。但如果某一行为按旧法构成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再依旧法进行处罚就不能实现刑法目的,因而也存在弊端。 2.从新原则 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
1、溯及力,通常是指新法颁布实施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适用就具有溯及力,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2、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确立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按照其规定,只有“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才能溯及既往,即有利溯及既往规则,这也是我国立法法唯一认可的溯及既往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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