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13〕2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内五区、藁城市、鹿泉市、正定县、栾城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4日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轨道工程)的征收补偿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涉及石家庄市轨道工程建设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工程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事关我市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驻石各有关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轨道工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四条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对各县(市)、区轨道工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负责初步确定轨道交通工程的征收范围、申请纳入征收计划,经市政府批准下达后执行。
第六条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轨道工程征收与补偿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征收与补偿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轨道工程规划设计、市政工程改迁方案及相关技术规范,在满足工程建设和周边环境需要的前提下出具项目用地红线图。
第八条征收集体土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征地组卷报批、监督管理,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等工作由相关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依法对各县(市)、区实施的轨道交通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补偿
第十条轨道工程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依据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事项,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轨道交通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鼓励货币补偿。
(三)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划线路沿线被征收单位,确需安置的,经指挥部确认,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解决安置用地。
第十一条轨道工程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执行;青苗、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执行。
征收补偿期间如国家、地方出台新的补偿标准的,依照新标准进行补偿。
(二)因轨道工程需征收村民住宅房屋的,被征收村民的安置由所辖县(市)、区政府负责。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由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过渡搬迁的,按一次性搬迁费的2倍计发。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由征收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确需安置的,根据经营性质和有关政策规定,由当地政府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调整解决安置用地。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市政府及各县(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轨道工程范围内涉及临时建筑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经规划、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但使用2年以上(含本数)的,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二)未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且使用时间未超过2年的,按其房屋重置价乘以折旧系数予以补偿。有批准年限的,以批准期限为基数确定折旧系数;无批准年限的,以2年的期限为基数确定折旧系数。
(三)临时建筑作为营业性用房且在批准使用年限内装修的,装修部分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轨道工程施工需临时占用土地的补偿,辖区政府负责协调,由需要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属单位协商确定,补偿费用列入轨道交通项目工程投资预算。
临时使用土地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轨道工程建设涉及征收市政基础设施、社会公共设施及特殊设施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及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卫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由产权单位进行迁移,按工程实际发生费用经财政评审后给予补偿。
(二)涉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给予货币补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需重建的,由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另行选址重建。
(三)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构)物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因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征收房屋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补偿给生产经营者。计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根据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为该房屋的平均市场租金,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自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分割转让和分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非住宅房屋租赁;
(五)新栽、新种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村(镇)规划进行建设的;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况。
第十八条征收过程中如有争议,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决定执行。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所辖县(市)、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二)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村集体组织和村民个人应当服从土地征收的需要,不得阻挠土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对补偿有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及程序执行,不得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
无理阻挠土地征收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规定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征收工作经费、征收补偿费用的拨付、使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或提前完成征收工作的县(市)、区政府和对轨道工程征收补偿工作给予积极支持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工作突出的相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征收工作,造成轨道工程建设不能顺利进行的县(市)、区政府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该县(市)、区政府的年度评优资格。
各县(市)、区政府应制定考核奖惩制度,将轨道交通建设工作的考核纳入各单位整体工作目标考核之中,记入单位工作的目标管理考核档案。
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单位及其领导、工作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一)阻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辖区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虚报冒领的,由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为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相关活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原则,建立管理机制、明确运营要求、加强运营安全、提升服务品质、强化应急处置,确保1号线柯桥段规范运营、安全运营,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2〕第2号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省政府第一○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
对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辖区政府应当提供相应的住宅进行调换,并按照下列规定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以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以市场评估价的差额结算差价。以非商品性质住宅房屋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其所调换房屋的产权仍受相应限制。符合相关规定的,被征收人可以补交规定差价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准确理解和把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现将在实际操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房屋征收补偿中涉及相关价格的涵义《细则》第二十八条中的“评估均价”,是作为确定相关补贴标准的计算参数。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经复核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未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过若干时间后,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高飞律师按关于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的答复及2011年农村集体土地案件司法解释中均对此进
修高铁征收补偿与城市规划拆迁补偿,有区别吗1、含义区分高铁拆迁是指,因建设铁路等公共交通设施需要征收土地而产生的拆迁问题,比如征收耕地修路。城市规划拆迁是指,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分级制定规划,进行规划建设涉及到的征收拆迁问题。2、补偿内容和标准区分铁路建设征收和城乡规划征收补偿首先需要根据土地性质进行区分:(一)国有土地上的征收,其性质是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征收,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准确理解和把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现将在实际操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房屋征收补偿中涉及相关价格的涵义《细则》第二十八条中的“评估均价”,是作为确定相关补贴标准的计算参数。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评估均价
2015年4月10日,吉林省四平市政府印发了《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对四平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即明拆迁律师(4006161660)将该办法分享给大家。 第一条为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快速推进我市城市建设,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规定。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一)房屋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
一、案情简介委托人在周口市拥有合法门面房。2017年X月X日,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X政[2017]XX号《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XXX棚户区房屋征迁决定》,决定对包括委托人房屋在内的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X月X日,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作出X政征补[2018]XX号《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委托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撤销了周口市XX区人民政
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实践中,有些农村集体土地虽已经被批准征收,但由于种种原因,有关部门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没有补偿,也一直由原住户继续使用。若干年后,有关部门补偿安
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和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不同1、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房屋属于个人所有。征收宅基地时,由于上面有农民的房屋,是农民居住的地方,因此征收宅基地对农民的影响远大于征收普通的集体土地。因为当国家征收宅基地时,肯定会把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2、由于农村的房屋是建在农村宅基地上,而城市房屋是建在国有土地上,因此,征收宅基地而导致拆除的农民的房屋与城市房屋拆迁肯定也不一样。城市拆迁的补偿方法必然不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范**房屋行政征收补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吉市船政房征补(2014)03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梁开春,被执行人范**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周**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国家对于城乡建设的规划,不少农村的土地被纳入规划过程中,进行征收征用。各个地方对于征收征用的补偿标准不一,不同用途土地以及种植不同作物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也不尽相同。那么,对于板栗树征收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以下内容由编辑为您详细解答。 一、板栗树征收补偿标准 板栗树需要种植5年左右才会结果,所以栽种的1~4年都是它的培育期,处于培育期的板栗树,在征
有合法产权的被征地农民的住宅房屋,按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以及按照每栋或者每户村民住房280平方米确定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复建房屋优先选取本村安排的宅基地。核定留用地指标的征地面积应当扣除所安排的复建房屋用地面积。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征收部门可以提供同地段国有土地上住宅性质的房屋作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权利人需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不再核定留
村民可以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领取征地补偿款。以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
林地征收补偿款应给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征收林地时,其土地补偿款应由集体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安置补助费应分配给在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分配给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具体分配可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征地补偿果树计算如下:培育期(1-5年)每株果树平均补偿5-90元;初果期(6-8年)每株果树平均补偿90-210元;盛果期(9-25年)每株果树平均补偿210-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每株果树平均补偿600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
山林征收补偿是归集体,村中山林属于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山林征收补偿后按照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可以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