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于2015年1月5日入职K公司。2019年8月5日,K公司将林某工作岗位由行政部宿管员调整为行政部清洁工,林某本人在《异动考评表》员工意见一栏注明“本人不同意”。
2019年8月13日,K公司出具《调岗通知书》,记载因行政部工作需要,将林某的岗位调整为行政部保洁员,工作时间为26天/月,调岗后工资福利待遇按原岗位月薪3370元/月执行。
《调岗通知书》下方手写注明此调岗通知书林某本人当面阅读和查看,但拒不签收。
2019年8月20日,K公司以林某不服从岗位调整,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林某不服,遂申请仲裁,要求K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仲裁支持了该项诉请。K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一)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
当用人单位出现岗位缩减或技术升级的情形时,势必对劳动者原工作岗位产生影响。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为继续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所做出的岗位调整应属合法。
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当前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根据用人单位的考核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对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调整岗位,但应当保证调整前后工作岗位具有相近性及保证劳动者个人的专业能力得到正常发挥。
如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出现某些违纪行为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此种规章制度亦应得到法律保护。
(二)调岗前后工资待遇应当持平。虽然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但其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仍不得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
除非劳动者出现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所规定的违纪行为,按照规定可以调岗调薪,但此种情况仍应维持调薪幅度的合理性。(三)应当审查调岗后是否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
这里主要是指工作岗位地理位置的变更不应给劳动者照顾家庭、上下班的工作成本造成更大的负担。(四)不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单方调岗必须是出于其经营的正当合理需要,不能因为其他不合理原因而带有侮辱性或惩罚性。本案中,K公司拟将林某的岗位从“宿管员”调岗到“清洁工”,林某对上述调岗不同意,即使未降低薪酬,也未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从岗位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来看,两个岗位相差较大,不具有工作岗位相近性或能够保证劳动者个人的专业能力得到正常发挥的特性;
从他人的社会评价来看,后者也较前者低很多,可能产生负面的评价。综上,K公司的调岗不合理。
引言企业单方调岗引发的争议日益增多,但国家立法和理论界针对法定之外的企业单方调岗的合理性判别因素几乎没有规定和研究,各地司法机关有很大自由裁量权,导致裁判口径不统一。本文针对企业的此类单方调岗权,总结当前立法及司法现状,分析实务及理论倾向,进一步总结归纳出单方调岗合理性判别因素的四维度模型,即权利来源合理性、事实依据合理性、调岗程序合理性、调岗内容合理性。“ 权利来源 合理性 ”权利来源是企业单方
在劳动纠纷中,企业的败诉率高达70%,而以下这些情况几乎是100%败诉。劳动者们但凡遇到这些情况,在纠纷处理中还是占优势的,切莫被不良用人单位吓唬住忽悠住,应敢于维护自身受损的权益。
口头调岗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调岗、降薪。公司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未经劳动者的同意,公司单方面调整岗位的,原则上无效。但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并且可以根据“岗变薪变”的原则调整劳动者的工资。但是,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
1、公司擅自给劳动者调岗是不合法的。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公司若与员工达成一致意见,是可以进行调岗的,但不能不与劳动者协商,就擅自调岗。
引言:某公司单方将员工从经理调岗为店长,遭到员工反对。之后公司取消了员工的打卡权限,移出工作沟通群,并降低了员工的岗位工资。员工发律师函要求公司纠正无果,之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诉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参考案例: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0112民初25580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终2742号 一、基本案情Y某从200
1.调岗有无正当理由;2.工资有无明显降低;3.新调整的岗位是否超出劳动者的专业和技能水平,劳动者能否胜任新岗位的工作;4.工作地点是否有调整,如果调整,还须考虑新调整的工作地点是否会对劳动者造成不利的影响。劳动者对调岗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应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对抗,若劳动者拒不到新的工作岗位报道,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属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若调岗违反合理性,导致
通常来说,如果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薪,劳动者可先与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若投诉不成可以选择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进行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调岗调薪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您好,三月初三并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所以不放假是合法的,并没有违法。国家的法定节假日有:元旦,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10月3日)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实践中,出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同等原因,有些用人单位会选择通过委托第三方代缴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此种方法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又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一、案情简介 A公司原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绩效工资和奖金的标准需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合同不约定绩效工资和奖金的标准也是可以的,只要在劳动合同中说明浮动工资按企业薪酬制度执行即可
视情况而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可以调整岗位,并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协商,则没有书面通知也是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且无书面通知,则不合法。【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广东广州一位女性求职者称,自己入职时看到办公室行政制度中的乐捐制度,立刻被劝退了。从网络流传的公司制度文件可以看到满纸的“乐捐”二字,没有整理办公桌,忘记关电脑,都会被要求“乐捐”,“乐捐”金额20-1000元不等。“乐捐”本质就是罚款!罚款权作为行政处罚权,只能由政府依法律来行使,用工单位没有处罚权。企业的奖惩制度不仅有程序性的要求,而且内容还必须要合理合法。合法是指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张某某与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辽0911行初43号当事人信息原告张某某,男,193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阜新市。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196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阜新市,系原告张某某女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1969年4月9日生,汉族,住阜新市,系原告张某某女儿。被告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以下简称细河公安分局),地址阜新市细河区
不合理,应该按照正常的工资标准发放,如果协议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案情简介】陈某于1994年2月1日入职A公司工作。2015年10月6日,陈某在公司的工作微信群中发布了一段时长1分49秒的娱乐场所的不雅视频。同日,陈某向公司领导写了一份道歉信,为当天在公司工作微信群中发布不雅视频一事表示道歉,希望公司领导原谅。2015年10月14日,公司向陈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并通知陈某于2015年10月15日前
你好,在家集市上摆摊卖烟丝是违法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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