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辽0911行初43号当事人信息原告张某某,男,193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阜新市。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196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阜新市,系原告张某某女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1969年4月9日生,汉族,住阜新市,系原告张某某女儿。
被告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以下简称细河公安分局),地址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25号。法定代表人梁忠群,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野,系该局工作人员。审理经过原告张某某因认为被告细河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并要求赔偿,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向细河公安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张某某,被告细河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袁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2月11日以楼上噪声为由拨打110,被告细河公安分局通过电话核实相应情况后,未派警到现场。
原告诉称原告张某某诉称,张某某妻子王桂某重病出院后,回到家中静养,但楼上住户不时弄出大响动,为此张某某与王桂某多次去派出所寻求解决。
2017年12月11日23时,张某某与王桂某被楼上刺耳的恐怖声音惊醒,在服用急救药物后,因声音太大且持续时间太长,张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
此后,派出所的接警人员回电话,在张某某一直请求出警的情况下,以警力不够为由拒绝到现场。事后,张某某、王桂某多次到派出所寻求解决办法,未果。
张某某认为,被告细河公安分局办案不公,对危及老、弱、病的生活、生命问题敷衍了事,严重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王桂某离世。
请求:1、判令细河公安分局于2017年12月11日接到张某某因噪声问题报警而不履行出警法定职责违法,并由细河公安分局给予行政赔偿207552.62元;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细河公安分局承担。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7年12月11日张某某报警电话记录,证明楼上半夜扰民,将张某某与妻子王桂某惊醒,二人服药后,报警;
2、阜新市细河区北苑街道安居社区居民委员会情况说明,证明楼上经常弄响动扰民,社区曾出面调解;3、聊天录音,证明当时的真实情况;
4、票据14张;5、火车票2张;6、出租车发票55张;7、关于张某某工资的情况说明;8、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明细表;
9、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申请表;10、(十)月份工资发放明细表;11、阜新市海州区名人服饰商行证明;12、2017年10月份工资表,共同证明要求赔偿的依据和数额。
被告辩称被告细河公安分局辩称,我局民警接到110报警指令后,立即用值班电话与报警人电话取得联系。当时,一名男子称自己是住楼下的,楼上有走路声影响休息。
在民警询问是否现在还有异常声音时,该男子表示现在没有声音,因此民警告知该男子如在听到跺脚等声音影响休息,可立即拨打报警电话。
此后,该男子挂断电话。在本次接处警过程中,我局民警及时拨打电话向报警人核实情况,但经核实属于公安机关职责之外的非紧急求助,且情况已经不再继续发生,而且亦告知再发生可拨打电话求助。
因此,我局在整个处理过程中,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张某某要求的王桂某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赔偿,与我局无关。被告细河公安分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证明原告张某某拨打的电话,不属于报警电话,不具备紧急求助的条件。
本院查明经庭审质证,原告张某某对被告细河公安分局提交的证据、依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张某某认为自己的妻子王桂某是80岁老人,又是心脏病人,噪声已经威胁到王桂某的生命安全,公安机关不出警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
事件发生20日后,王桂某就离世,与楼上噪声有因果关系。被告细河公安分局对原告张某某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细河公安分局没有异议,但认为只能证明张某某拨打过电话;
证据2,细河公安分局认为不能证明楼上多次扰民,只能证明曾找社区进行过调解;证据3,细河公安分局认为只是单方陈述,反映不了事件的真实情况;
证据4至12,细河公安分局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据认证如下:被告细河公安分局提交的证据、依据,能够证明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和受理求助的范围,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张某某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部分事实,但无法证明自己想要证明的目的,本院对此项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1日0时25分,原告张某某通过手机133xxxx****拨打110。
0时28分,被告细河公安分局的工作人员通过座机0418291****拨打手机133xxxx****,联系张某某。
张某某以楼上噪声为由,要求细河公安分局派警到现场。细河公安分局核实相应情况后,未派警到现场。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包括:刑事案件;
治安案(事)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包括,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等紧急求助事项。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因楼上噪声而要求被告细河公安分局派警到现场,不属于上述事项,因此细河公安分局处置并无不当。张某某的合法权益,未因细河公安分局行使职权而造成损害,故细河公安分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张某某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文系转载,如有侵权请联系处理
张某某与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辽0911行初43号当事人信息原告张某某,男,193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阜新市。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196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阜新市,系原告张某某女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1969年4月9日生,汉族,住阜新市,系原告张某某女儿。被告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以下简称细河公安分局),地址阜新市细河区
有没有相关合同,可用发我看一下关于您提问的回答如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是否批准由办案机关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可以。 任职期间的企业工会主席,能享受到与企业副职级管理人员同等的待遇,像日常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可由企业支付。但如果是经由上级工会推荐,经过了民主选举之后任职的企业工会主席,待遇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或上级工会与其他方面合理承担。 企业工会主席任职条件: 1、拥有相当坚定的政治立场,而且能够由衷地热爱工会工作。 2、作为企业工会主席的情况下,要具备比较强劲的组织协调能力,体现出民主的作风。 3、具备与
基本案情2019年4月9日路某系东塘某小区的业主,受该小区相关住户的委托,向长沙市雨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雨花区住建局)提出了加装电梯的申请。雨花区住建局于2019年4月9日受理申请,2019年4月11日雨花区住建局牵头组织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雨花区分局(以下简称雨花区自规分局)、长沙市雨花区公安消防大队、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联合审批工作联审会议。同日,长沙市雨花区公安消防大队
噪音污染 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前 言 】烈日炎炎,本想开空调降温,不料,邻居家安装的空调外机,离自家卧室太近了,热风不断往自家卧室吹,空调外机发出的噪音也影响自家休息。双方沟通无果,只好将邻居告上法院,要求排除妨碍,那么法院会支持吗?【 案件经过 】原告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公按机关应该解除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法事由,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当由县级以上的执行机关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没有撤案可能是案件侦查还没结束,或者案件比较复杂无法结案,跟您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如果以后侦查有证据证明您与这个案子有牵连,那么公安机关还是可以申请对您的逮捕。
一、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重新移送起诉怎么办1、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将案件重新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撤销案件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七条二、侦查监督过程中要注意什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的,应当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
只要是被害人报警的,不管是向哪里的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都应该受理,并进行登记备案,如果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可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也可以要求被害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报警。《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移交违法行为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
当事人可以撤销刑事案件,仅限于自诉案件和以下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盗窃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社会危险性小等情况的,已立案后可以取保候审。法律依据:盗窃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社会危险性小等情况的,已立案后可以取保候审。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律分析: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
你好,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通话录音若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确定其为合法证据后,是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进行使用,证明案件事实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且所有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
银行卡注销后可以查到银行卡原先的一些记录,本人凭身份证去银行查询。具体根据银行规定来,您也可以提前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咨询下。未清户的账户交易明细可查询的期限由各省自定,原则上不得低于5年;若是将之前的账户办理了销户,又重开的账户;可以在开户局查询和打印分户账信息;已清户的账户交易明细保存时限为2年(含),可能部分省市的保存期限会稍长一些。关于银行卡注销了还能查到记录吗请参考上边的回答,谢谢!
1、一般需要二到三个月的时间。2、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和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负责。3、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
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移交检察院,检察院是否能再办理取保候审可以再次办理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
手机定位是指通过特定的定位技术来获取移动手机或终端用户的位置信息(经纬度坐标),在电子地图上标出被定位对象的位置的技术或服务。定位技术有两种,一种是基于GPS的定位,一种是基于移动运营网的基站的定位。基于GPS的定位方式是利用手机上的GPS定位模块将自己的位置信号发送到定位后台来实现手机定位的。基站定位则是利用基站对手机的距离的测算距离来确定手机位置的。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定位是一项技术侦查
专业分析:公安机关捡到手机不还的一般是调解处理。1、不会因为捡到手机不还就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捡到手机不还纯粹是民事纠纷,即不涉及《刑法》也不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这种民事纠纷,公安机关只能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依法起诉维权。2、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
聊天记录一经删除是没有办法恢复的,如果之前有过备份可以借助电脑替换文件内容,就可以看到备份前的记录。一删除聊天记录,默认的文件夹也会清理相关内容,建议谨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