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改增”试点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扣税凭证由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新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主要用于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发生的抵扣情况。
2013年8月1日起财税〔2013〕37号又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营改增”后五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分别是如下五种。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货物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专票是为加强增值税抵扣管理,根据增值税的特点设计的,供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票是一般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且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种扣税凭证。
增值税专票目前抵扣的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抵扣。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在进口货物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纳税人需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增值税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专缴书)。
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专缴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海关专缴书,应按照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农产品收购凭证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票或者海关专缴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一般有如下4种情况: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专缴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3.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从农户收购农产品,按照收购单位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目前,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只能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也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票的,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于零散经营的农户,应由收购单位向农民开具收购发票。上述三种凭证也能作为进项税额扣除。
(四)运输费用扣税凭证
接受交通运输劳务,取得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8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按照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仅保留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作为扣税凭证并按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8月1日前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票上按注明的运输费用(含建设基金,下同)金额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按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这点已经取消)。
主要有以下情况:
1.8月1日前“营改增”部分试点规定:从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交通运输劳务,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开具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括由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受票方可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8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已取消此项规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铁路运输单据按照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扣除。受票方不再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修改为直接按增值税专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从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劳务,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票,受票方可按代开增值税专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3.从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劳务,按照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适用11%的税率)。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以下简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应由代理人或境内接受劳务的试点纳税人作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实施办法扣缴应税服务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通用缴款书。扣缴义务人凭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情况的,由境内代理人按照规定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税务机关向境内代理人出具通用缴款书。
境内代理人将取得的通用缴款书转交给接受方。接受方从境内代理人取得通用缴款书后,按照该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且在境内没有代理人,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情况的,由接受方按照规定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税务机关向接受方出具通用缴款书。
接受方从税务机关取得通用缴款书后,按照该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几点注意事项
(一)从“营改增”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实施之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但有两个例外:一是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由于铁路运输劳务目前尚未纳入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因此仍征收营业税,并使用铁路运输单据。
铁路运输单据按照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扣除。二是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新试点规定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票,受票方不再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直接按增值税专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额的抵扣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它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在一项销售业务中,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一类是以票抵扣,即取得法定扣税凭证,并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另一类是计算抵扣,即没有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但符合税法抵扣政策,准予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1)以票抵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境外B企业向其提供咨询服务,A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为B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6000元,但A企业不能够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故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或相关科目6000贷:银行存款6
一、关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一)毁损存
1、所谓进项税和销项税是指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税。2、增值税是国家就增值额征的一种税。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你花1元钱买的商品的同时(卖方如果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话),给你商品的一方要替税务局向你收0.13元的税款。你要向卖给你商品方支付1.13元.当你把1元的商品以1.2元卖出的时候(或加工成别的商品以1.2元卖出时),你要替税务局向购买方收取1.2*0.13=0.156元税款。实际你的纳税额是0.1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有哪些基本规定和抵扣方式(一)什么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用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注释: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201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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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述“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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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外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原用于生产性应税项目,并已将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但后来又改变用途等,使抵扣链中断,按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已确认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损失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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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前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2019年4月1日起执行】2019
一、会计账户的设置(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核算的会计账户我国增值税严格实行“价外计税”的办法,即以不含增值税金的价格为计税依据。同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实行税款抵扣制度,按购进扣税法的原则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价款、税款应分别核算。根据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二级账户。1.“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应交税金--应交增
笔者近期浏览税务局官网公告送达的执法文书,发现某颜料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未缴纳相应的滞纳金、未相应调整企业所得税被税务稽查,以下为执法文书内容(经过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266号广州市某颜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我局于2020年4月23日至2022年3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略)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税费申报缴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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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作为生产资料购入方的增值税纳税人为了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可以对购入的生产资料的成本费用进行筹划,进项税的税收筹划就是其中的一个可行点。购货方购入货物的结算方式可以分为现金采购、赊购、分期付款。从纳税筹划角度应尽量选择分期付款、分期取得发票。一般企业在购货过程中采用先付清款项、后取得发票的方式,如果材料已经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全部付清,供货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法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
1.国内购进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讲稿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进货物未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则不能计算扣
【案件】A传媒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注册资本200万元,从事图书批发零售、报纸、期刊、电子刊物制作发行,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等业务。A传媒公司有两家关联单位,分别是B报社和C在线科技有限公司。B报社持有A传媒公司75%股份,是A传媒公司最大的股东。A传媒公司代理B报社广告业务和发行业务,同时从事杂志经营业务和新媒体业务,取得的主要收入为广告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比80%。A传媒公司成立后,与B报社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购进货物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一)增值税遵循征扣税一致的原则,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税或免税则不扣税。购进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及其他应税行为,并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也就无权要求抵扣税款。(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交际应酬消费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