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A传媒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注册资本200万元,从事图书批发零售、报纸、期刊、电子刊物制作发行,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等业务。
A传媒公司有两家关联单位,分别是B报社和C在线科技有限公司。B报社持有A传媒公司75%股份,是A传媒公司最大的股东。
A传媒公司代理B报社广告业务和发行业务,同时从事杂志经营业务和新媒体业务,取得的主要收入为广告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比80%。
A传媒公司成立后,与B报社签订了一份“委托经营管理协议”,B报社负责报纸的采编业务,B报社将报纸的经营业务管理权授予A传媒公司,包括发行、广告发布、经营业务等。
A传媒公司因履行协议中的委托经营业务而获得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照18%的比例向B报社支付委托经营收益。
A传媒公司于2012年10月实行“营改增”试点。在此之前,A传媒公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来源主要是购买印刷报纸所需的纸张和印刷费用,根据广告占整体报纸版面尺寸的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额。
2012年10月实行“营改增”试点之后,该企业抵扣的进项税发票主要是B报社开具的“广告发布费”(税率为6%)及“报纸”(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市税务机关检查人员在对A传媒公司实施检查时,发现其有两个涉税问题:
其一,A传媒公司2012年11月取得了B报社开具的应税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12年11月进行抵扣。但该项业务发生于2012年8月~10月期间,而该企业“营改增”试点开始于2012年10月。
其二,在2012年11月~2013年12月期间,A传媒公司向B报社支付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委托经营收益”,分别从B报社取得了税率为6%,货物或劳务名称为“广告发布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率为13%的货物或劳务名称为“报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抵扣。
该企业同时将名称为“广告发布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含税金额在文化建设费中进行了减除。
针对A传媒公司存在的问题,某市税务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由于A传媒公司2012年11月从B报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交易事项发生于“营改增”试点之前,因此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2.由于A传媒公司未从B报社购买过报纸,因此对A传媒公司从B报社取得的税率为13%,名称为“报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3.由于委托经营的服务项目包含广告发布的内容,A传媒公司从B报社取得的名称为“广告发布费”,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不做调整。
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A传媒公司未提出异议。
争议该企业能否取得“广告发布费”发票?
对A传媒公司的税收检查结束后,在审议处理决定时,审理人员对于第一项和第二项处理意见没有异议,但在第三项处理意见上出现了分歧。
争议的焦点集中在“A传媒公司向B报社支付‘委托经营收益’,能否取得名称为‘广告发布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如认定企业这样做合理,那么“广告发布费”的含税金额,就能够抵减A传媒公司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此,审理人员主要有三种观点】:
观点一:A传媒公司向B报社支付的“委托经营收益”,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著作权转让费用”,而不是“广告发布费”。
持这种观点的审理人员认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其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之规定,A传媒公司向B报社支付的“委托经营收益”是以委托经营为基础,实质上是转让经营权行为,具体到B报社就是著作权转让,并且B报社从未为A传媒公司发布广告,与A公司也不是广告代理关系,因此相关交易事项不属于“广告发布费”的范畴。
观点二:由于委托经营的服务项目包含广告发布的内容,而且该业务发生在“营改增”试点期间,目前尚没有法规明确界定此种业务应当开具何种品目的发票。
A传媒公司取得B报社开具的名称为“广告发布费”,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属合理,相关税费无需调整。
观点三:虽然委托经营的服务项目包含广告发布的内容,但是企业应当准确区分委托经营范围内各业务的营业收入额以及各自的比例,以避免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情况发生。
企业如不能完整准确地实施会计核算,应由税务机关核定相关业务的收入金额。
结合A传媒公司实际情况,审理人员经过讨论后,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并作出了处理决定。
进项税额的抵扣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它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在一项销售业务中,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一类是以票抵扣,即取得法定扣税凭证,并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另一类是计算抵扣,即没有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但符合税法抵扣政策,准予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1)以票抵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述“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非应税项目是指非缴纳增值税应税项目,如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及基本建设的在建工程等。基本建设在建工程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理等专项工程。专为基本建设在建工程购买的物资和应税劳务,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应计入购买的物资和应税劳务的价值中,随着在建工程建设计人工程成本之中。如果在建工程耗费的不是专为在建工程购买的物资或
一、关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一)毁损存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外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原用于生产性应税项目,并已将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但后来又改变用途等,使抵扣链中断,按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已确认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损失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1、所谓进项税和销项税是指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税。2、增值税是国家就增值额征的一种税。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你花1元钱买的商品的同时(卖方如果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话),给你商品的一方要替税务局向你收0.13元的税款。你要向卖给你商品方支付1.13元.当你把1元的商品以1.2元卖出的时候(或加工成别的商品以1.2元卖出时),你要替税务局向购买方收取1.2*0.13=0.156元税款。实际你的纳税额是0.1
一、会计账户的设置(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核算的会计账户我国增值税严格实行“价外计税”的办法,即以不含增值税金的价格为计税依据。同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实行税款抵扣制度,按购进扣税法的原则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价款、税款应分别核算。根据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二级账户。1.“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应交税金--应交增
笔者近期浏览税务局官网公告送达的执法文书,发现某颜料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未缴纳相应的滞纳金、未相应调整企业所得税被税务稽查,以下为执法文书内容(经过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266号广州市某颜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我局于2020年4月23日至2022年3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略)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税费申报缴纳情
1、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境外B企业向其提供咨询服务,A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为B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6000元,但A企业不能够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故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或相关科目6000贷:银行存款6
1.国内购进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讲稿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进货物未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则不能计算扣
自“营改增”试点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扣税凭证由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新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主要用于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代扣代
答:根据增值税计税原理: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因此,简单地说,要判断一个经济事项应作“视同销售”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可以按以下分类来把握: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
(1)购入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如购进固定资产,购入货物直接用于免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例1:B公司从C公司购入一台不需安装的设备,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17万元,款项已支付。借:固定资产1170000贷:银行存款1170000(2)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外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原用于生产性应税项目,并已将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但后来又改变用途等,使抵扣链中断,按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已确认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损失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进项税额转出指的是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3)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
一、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当前,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有:17%、11%、6%、0%等。适用17%税率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1%税率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
关于进项税额增值税可以抵扣是什么意思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抵扣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原辅材料、销售产品发生的税额后,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在销项增值税中应减去的进项增值税额,简称进项税。进项税就是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可以和销项税抵,如进项税多可做为留抵税,用于以后月份抵,若销项税多则应向税务部门交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购进货物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一)增值税遵循征扣税一致的原则,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税或免税则不扣税。购进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及其他应税行为,并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也就无权要求抵扣税款。(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交际应酬消费是一
问:我公司计划转让2010年购进的汽车(已抵扣进项税额),按规定转让时适用税率应为17%;根据目前规定机动车过户一定要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并且开具《二手车发票》?则购进方取得《二手车发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第一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
由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发生情况不同,在会计上的处理也就不同。小编向大家介绍几种增值税不能抵扣税款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货物在购进或储存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非正常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