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非应税项目是指非缴纳增值税应税项目,如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及基本建设的在建工程等。基本建设在建工程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理等专项工程。
专为基本建设在建工程购买的物资和应税劳务,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应计入购买的物资和应税劳务的价值中,随着在建工程建设计人工程成本之中。
如果在建工程耗费的不是专为在建工程购买的物资或应税劳务,应按实际支出数额或发生额加上进项税额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从在建工程发生当期的进项税中扣除。
企业建设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是为了使用,而不是为了销售,为增加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工程改建、扩建和固定资产大修理等耗用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已经改变了购进或接受的目的,如果不从在建工程当期发生的进项税中扣除,就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生产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元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1755
贷:原材料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255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免税项目不缴纳增值税,为生产免税项目产品所耗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抵扣的进项税,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为免税产品,由于没有销项税,为生产而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中的进项税额计入货物采购成本。
当企业既生产应税产品又生产免税产品时,由于购买的货物或接受的劳务有确定的去向,则可分别核算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的材料成本。
如果企业没有单独核算免税产品的材料采购成本时,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中的进项税额已在货物验收入库,应税劳务提供的当期抵扣为生产免税产品所耗用的材料中的进项税额,应计入基本生产成本。
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1170
贷:原材料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170
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无论是用于集体福利支出,还是用于职工的个人消费,都没有直接用于企业的生产,部改变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用途,变成了最终消费品。
因此,不能抵扣购进时的进项税,应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相应的福利支出中。
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34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23400
贷:原材料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3400
四、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1.购进贺物或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
工业企业购进货物验收入库后,商业企业购进商品付款后,其进项税额可以在当期抵扣。当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先将购进货物或商品的成本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帐户,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帐务处理。
例:某零售商业企业A柜组在月末盘点时,发现短缺某种商品价值400元(不含增值税),原因待查,根据上月的该种商品进销差率15%计算,调整有关帐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340
商品进销差价60
贷:库存商品400
短缺商品经查属营业员的过失,营业员应负赔偿责任。经查,短缺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元,其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398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3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58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转出
当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其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中的进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准确确定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也就是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是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该货物或劳务的实际成本(即原进价加上运费、保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按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本月在产品A由于自然灾害损失50件,在产品A每件原材料、燃料及动力费用为27元,经分析计算,保险费及其他费用每件3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1755
贷: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A)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255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1755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755
一、关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一)毁损存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外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原用于生产性应税项目,并已将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但后来又改变用途等,使抵扣链中断,按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已确认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损失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笔者近期浏览税务局官网公告送达的执法文书,发现某颜料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未缴纳相应的滞纳金、未相应调整企业所得税被税务稽查,以下为执法文书内容(经过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266号广州市某颜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我局于2020年4月23日至2022年3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略)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税费申报缴纳情
增值税帐务-“进项税额转出”的帐务处理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的销项税额和应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
答:根据增值税计税原理: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因此,简单地说,要判断一个经济事项应作“视同销售”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可以按以下分类来把握: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
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但要按照计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外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原用于生产性应税项目,并已将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但后来又改变用途等,使抵扣链中断,按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已确认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损失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进项税额转出指的是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3)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抵扣进项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都是税法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视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
问:对取得的红字发票,已经按照90天的期限作为销项负数分月冲减当月进项税额,没有在取得通知单当月做进项税额转出,税务局会怎么处理?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我是一家生产加工型企业,我公司每月生产的产品有7%左右不合格,每月比较均衡,请问,这部分报废产品的原材料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报废的产品需要税务部门做认定才能在所税税前扣除吗?【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1、洪灾造成的原材料损毁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洪灾造成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2、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于2007年6月对某投资有限公司下属的信息咨询分公司进行税收检查,发现该公司2006年偷逃企业所得税1087600.55元。该公司于2005年12月取得营业执照,性质为独立核算和独立纳税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于2006年5月18日经属地国税机关核准注销税务登记,同年5月25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营业执照。在追缴税款时税务部门遇到了如下问题:一是该公司已依法定程序注销,其后被发现的
1.国内购进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讲稿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进货物未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则不能计算扣
1、洪灾造成的原材料损毁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洪灾造成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2、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在没有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取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少缴增值税,构成偷逃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还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有一种情况可以免除责任,即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只需要转出进项税额补缴相应税款,而不用承担滞纳金和承担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1、张先生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其以核定方式来缴纳,则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7000(700000×1%)元;2、如果张先生能够提供购房发票,发票所载金额为50万,那么可扣除:原值:500000;加计金额:500000×5%+500000×(1+5%)×5%=51250;税金:契税为7500(500000×1.5%)元,转让时缴纳的营业税为38500(7000
在我们的生活中,如果我们在交通道路上驾驶车辆的话,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如果被车撞了之后应该怎样进行索赔?被车撞如何索赔第一、这是交通事故,首先需要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双方的责任比例,然后按照比例,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第二、关于国道上发生事故责任怎么判定,交警部门有标准,旁人不得而知,既然划定了为二、八责任,一般来说就得按照这个来,如果你们不
1、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2、将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用、作固定资产用等 3、将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进项税转出是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应作的: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如果本企业的材料在帐务上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