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货物由于以下原因,如:货物用途改变,货物非正常损失等。总之是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的条件了,就要把已经确认的进项税额转出,使用的科目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比如,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一批材料价1000元,增值税1000×17%=170元
借:原材料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170
贷:银行存款等1170
如果原材料日后没有进入生产领域,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比如在建工程或发放职工福利,
借:在建工程等1170
贷:原材料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转出)170
二、不予抵扣的处理
1.属于购入物资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例如购进的固定资产、购入的物资直接用于免税项目、或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计入所购入物资成本中。
例如:A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500000元,进项税额85000元,包装费、运杂费为1000元,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586000
2.属于原先购入物资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能抵扣,即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但后来由于购入物资改变用途或发生非常损失,按照规定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该部分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只能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例如: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
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贷:原材料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0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
例如: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8775
贷:原材料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500×17%=1275
例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
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40400
贷:库存商品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17%=3400
如果上述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40400
贷:生产成本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17%=3400
三、视同销售的会计账务处理
对于某些视同销售业务,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会计核算中不作为销售处理,可按成本转账。在会计处理时应采用不同的方法:
1.原材料、库存商品对外投资
企业以原材料、库存商品对外投资时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若为应税消费品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例如:A企业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对B企业投资,A企业存货账面实际成本为270000元,评估确认价值为300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300000元。
B企业收到后作为原材料入账。A企业在B企业注册中应拥有的份额与投资额相等。A、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
则:
A企业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351000
贷:原材料或库存商品2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00×17%=51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B企业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
贷:实收资本351000
2.以原材料、库存商品对外捐赠
企业以原材料、库存商品对国内其他企业捐赠时,按照税法规定不得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仍然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接受捐赠方无法取得扣税凭证,因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接受的是国外捐赠,则取得的完税凭证可以作为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若为应税消费品捐赠方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例如:A企业以库存商品(应税消费品)捐赠于B企业,A企业账面实际成本为18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20000元。
消费税率为10%。B企业收到后作为原材料入账,假定B企业不再生产应税消费品,其确认价值为22000元,另支付运杂费300元。
A、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则:
A企业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18000+20000×17%+20000×10%=23400
贷:库存商品1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7%=34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0000×10%=2000
B企业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22300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22000
银行存款300
3.自产和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非应税项目或作为集体福利
企业将自产和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或作为集体福利的,按照税法规定也应作为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若为应税消费品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例如:A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产品成本为57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60000元,假如该产品为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率为10%,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73200
贷:库存商品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17%=102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60000×10%=6000
如果上述产品不是在建工程领用,而是由福利部门领用,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73200
贷:库存商品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17%=102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60000×10%=6000
1、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2、将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用、作固定资产用等 3、将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进项税转出是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应作的: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如果本企业的材料在帐务上做
在没有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取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少缴增值税,构成偷逃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还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有一种情况可以免除责任,即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只需要转出进项税额补缴相应税款,而不用承担滞纳金和承担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外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原用于生产性应税项目,并已将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但后来又改变用途等,使抵扣链中断,按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已确认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损失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进项税和销项税的区别,它们之间如何抵扣?1、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在企业计算时,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数字,才是应缴纳的增值税。因此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额的多少。进项税额是已经支付的钱,在编制会计账户的时候记在借方计算公式: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2、销项税额是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向购货方收取的货物增值税税额。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要收两
1.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和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2.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公司销售货物开出增值税发票而产生的销售税额.3.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公司从外面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发票而产生的购进货物的税额.进
进项税和销项税每月要结转。月末需要把进项税、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一起进行结转,这样才知道需要交多少税。法律依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的规定:1、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2、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
在没有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取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少缴增值税,构成偷逃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还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有一种情况可以免除责任,即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只需要转出进项税额补缴相应税款,而不用承担滞纳金和承担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增值税发票,进项和销项的明细必须一致: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所开的销项发票要求必须有对应的进项发票,而且名称必须一致。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销项税和进项税的关系是什么?所谓关系,就是区别与联系,大致如下:1)进项税和销项税同属增值税范畴;2)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等于应交增值税;3)都是应交税费的明细账户;4)课税对象相同,都是对物品的征收;5)反映了生产或销售过程的价值增值。这样说理解吗?
1、账上不用会计处理。2、原因是:进项是记入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里面,销项是零,根据一般纳税人应交税额计算的规则:当月应交税额=本月销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额-期初留抵,如果是正数,就是本月应交的增值税,需要会计处理,分录是“借:应交税额-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如果是负数,说明是有留抵,本月不用交税,无需会计处理。
关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问题,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一是增加了非正常损失的“相关的应税劳务”不
销项税和申报税额税差1分,怎么调整?不需要处理,相差1分钱是允许的;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出现因四舍五入造成的申报表数额与企业财务计算数据相差几分钱的情况,不需对申报表数据进行调整,直接申报即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
税金进材料成本了,会计分录如下: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原材料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企业销项税减进项税是不是应纳税额不是,企业的销项税减进项税不是=应纳税额,而是=应交增值税额;应交税额是一级会级科目。科目下二级科目有:企业所得税;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应交资*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消费税等明细科目;企业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上期留抵进项税金相关知识:什么是应纳税额对于有境外所得的企业而言,由于对其境外所得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按规定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因此这类企业实
一、进项税转出的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或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其他相关的成本费用类科目);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二、进项税转出含义: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
销项税与进项税应分别做分录,不能合并做分录。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产生增值税,应按照应交增值税税额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销项税小于进项税时,差额转为留抵供下期抵扣,无须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1、洪灾造成的原材料损毁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洪灾造成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2、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时怎么做账务处理?月末,如果有留抵税额,企业应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做如下会计处理: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如果有应交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账务处理是指从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开始,
进项税转出的政策依据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来料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但其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
施工单位进项和销项有:分包工程支出、工程物资、械使用费、临时设施费、水电费等。其中,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为1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税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