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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不是法外之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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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不是法外之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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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言耸听的标题、打擦边球的虚假新闻屡见不鲜,让人感慨“信息越来越多、真相却越来越远”;网络谣言和小道消息不胫而走,往往陷入“造谣动动嘴、辟谣跑断腿”的尴尬……一段时间以来,频频发生的自媒体乱象,备受诟病。

网络空间从来不是法外之地,自媒体野蛮生长不行、放任自流更不行。近年来,相关部门出台自媒体管理规范、开展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封禁一大批违规自媒体账号、处罚造谣生事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就是要树立规则意识,落实法纪要求。

1、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后果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13年9月10日公布实施的“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①、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②、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编造虚假信息传播,后果更严重       根据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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