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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组成人员及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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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组成人员及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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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组成人员及职能

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这里强调了监察委员会的专业化特征、专门性职责。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的监察权是在党的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

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我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监察委员会有哪些职能

监察委员会依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否正确,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该项对与反腐败密切相关的行为作出规定,体现调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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