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旧楼增设电梯”已成为当今社会涉及民生的重大问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在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增设电梯的所有权不明,容易产生一些矛盾纠纷。当纠纷诉之法院,如何依法认定增设电梯所有权的归属成为无法回避之问题。
一、增设电梯的所有权认定困难 对于认定增设电梯的所有权归属,实务中难以找到直接的法律依据,唯有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略有涉及,但亦无统一结论。例如,《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增设的电梯产权归该梯号业主共同共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中却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产权归该单元出资业主共有。”总的来说,当前关于增设电梯所有权归属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一是认为增设电梯属于本单元所有业主共有,另一观点是认为只有出资业主才享有增设电梯的所有权。两者各有理据,难分伯仲。正因此,增设电梯的所有权认定存在困难,导致因所有权不明而衍生的问题难以解决,例如未出资人是否可基于所有权无偿使用电梯、增设电梯出现事故造成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增设电梯日常维护责任在谁等。
二、增设电梯的所有权认定思路 笔者认为在解决增设电梯所有权归属问题时,不能“一刀切”地认定为本单元的业主共有或出资业主独有,应结合实际情况分别讨论。
1.若存在约定,应依约认定 业主依法享有共同决定权,有权约定增设电梯所有权归属。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业主对于小区重大事项享有共同决定权。电梯的性质应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增设电梯事实上属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事项,该事项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而增设电梯所有权的认定作为增设电梯后的遗留问题,亦可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亦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业主的共同约定在不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享有广泛自主权。在满足法定业主人数及建筑面积比例情况下,可共同约定增设电梯由全体业主共有,亦可约定增设电梯所有权归属于出资业主,甚至可以约定所有权归属于特定的第三方,例如电梯公司、物业公司等,小区业主再通过每月缴纳相应费用使用电梯。当然,当业主的共同约定侵犯业主个人合法权益时,受侵犯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若无约定,应认定为单元业主按份共有 若业主对于增设电梯所有权并未作出共同约定,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应将增设电梯认定为所在单元业主按份共有。理由如下: 首先,增设电梯一般修建于共有区域,应认定为所在单元全体业主共有。依据物权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业主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于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增设电梯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其一般修建于所在单元楼的共有部分。若所在单元的业主并未对增设电梯的归属问题作出特别的共同约定,则作为附属设施的电梯,因占用公共区域,显然不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其性质应与其所占用的空间保持一致,故应认定为共有。 其次,增设电梯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共同决定事项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增设电梯须由业主共同决定,并满足法定业主人数及建筑面积比例,才得以修建。由此可见,增设电梯并不是某个或某些业主个人的意志,其得以增设是本单元业主的整体意志之凝聚,其结果亦应由本单元的全体业主承担。故,增设电梯具有公共属性,在没有业主特别的共同约定下,应认定为本单元业主共有。 再次,出资业主与未出资业主实际上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符合公平原则。之所以有观点反对增设电梯为本单元业主共有,有很大原因是认为未出资业主若对增设电梯享有共有权,其可在不出资的情况下无偿使用电梯,有悖公平原则。笔者认为该想法有失偏颇。因为未出资业主对增设电梯的使用权实际上是受到限制的。增设电梯是由业主共同决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拘束力,全体业主都应予以共同出资修建,并共同承担管理、维护等责任。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未出资的业主不能以不使用增设电梯为由逃避出资、管理等责任。对于未出资的业主而言,其应出资部分事实上是由已出资业主加以垫付出资,出资业主与未出资业主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在未出资业主未履行出资义务情况下,出资业主基于先履行抗辩权可限制或拒绝未出资业主使用增设电梯,待到未出资业主履行出资义务后方可完全享有增设电梯的使用权。并且,基于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未出资业主享有共有权也表明其负有相应之义务。例如,当增设电梯因事故造成侵权时,未出资业主基于对电梯的共有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增设电梯的所有权应以单元业主按份共有为宜。依民法之理论,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应有份额(部分)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从增设电梯的筹建、管理、处分等方面而言,单元业主对增设电梯的共有应为按份共有。例如,增设电梯的筹建是由每户合理出资后按户均享份额、对电梯的处分及修缮亦只需满足法定份额便可实施、增设电梯所有权随房屋转让毋须其他业主同意等。故基于此,单元业主享有的增设电梯共有权更适宜以按份共有形式存在。
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广州市增设电梯的电梯井和连廊的尺度多远算严重遮挡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穗规划资源规字〔2021〕1号)规定:2.1 严重遮挡的界定。 增设电梯方案的梯井(或连廊)与本交通单元内住宅或相邻住宅主要使用房间(卧室或起居室)窗户的正投影净距小于6米,可视为严重遮挡。2.2 必要面积要求。 新增的电梯井和连廊的尺度以满足基本交通需要为准,不得以增设电梯为名增加非交通必要的使用面积,具
立案追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数量标准是:如果行为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数量在二十只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予以立案。另外行为人有在禁猎区或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等情形的,也应当予以立案。
职务侵占罪的金额按照被害单位的实际损失予以认定,共同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共同实施行为对被害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为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行为人在实施职务侵占后予以退还的,属于退赔,不影响职务侵占的性质认定,但对于量刑会有所影响
口头保证合同一般是无效的,保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
【基本案情】被告人梁某,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2016年4月28日被逮捕。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强奸罪,向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梁某辩称其没有强奸郭某某。其辩护人提出,指控梁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郭某某曾为恋人关系,2015年12月份两人关系恶化,郭某某提出与梁某分手,梁某以散发郭某某不雅照片相威胁,
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为: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一方在同居后死亡,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依法归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财产的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的,应当就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裁判要旨由于恶意串通反映出当事人的一种主观心态,而第三人以此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对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影响较大,故恶意串通不能采取“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应当采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本案债务人将原本计划质押给债权人的股票,在债权人起诉前另外质押给了关联第三方并先行办理了登记,使债务人客观上达到了转移财产的目的,且债务人与第三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具有恶意串通的利益基础,故法院确信债务人和关联第三
如何认定公房承租人的几种情况:第一种,承租人一直存在并且到房屋征收期间未做过变更也未搬离出房屋,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是非常明确的,所以是非常容易认定的。第二种,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之前做过变更,针对这种情况,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给与房屋征收时的承租人,其实这并不一定,如果变更承租人是违反法律相关的规定变更的,那么经变更的这个人就不能认定为公房的承租人了。第三种,承租人去世或者外迁后没有办理承租人变更。这种情
安全事故的责任如何进行认定需要根据具体安全事故发生过程当中,没有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来进行主要承担。应该受到责任追究的事故,责任主体主要有4种:(一)事故发生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依法应当履行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义务;因其违法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二)
专业分析:备案的时候还得按照合同签订的项目经理进行备案。那么业绩肯定还是归原来的人的。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
同居后死亡的财产认定和分割的方式如下: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照共有财产来处理。死亡一方的遗产应按照其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没有立有遗嘱的,则按法定继承。另一方无权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
房产证写两个人的名字,双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
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如何认定,赔偿标准是什么一、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如何认定(一)认定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
1.“车撞狗”案件是否为交通事故 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据此,交通事故的构成有四个要素:一是事故主体是车辆;二是事故空间在道路上;三是事故原因系过错或意外;四是事故后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车撞狗”案件而言,事故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辆与狗相撞后,一般会造成狗被撞死或撞伤、车辆受损等,狗作为主人的个人财产,被撞伤或者
假药案的假药如何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法律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
患者在医院期间突然坠楼身亡,医院的责任如何认定? 如果患者是结核病,而非精神病,不存在监护责任,因此,自行坠楼身亡,医院是不负责的。如果是因为医院的设施坠楼身亡,医院应该承担责任。 【以案说法】 患者因患多种疾病到医院接受治疗,治疗期间该患者从医院6楼一跃而下自杀身亡。患者家属以医院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和存在管理漏洞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各项损失78万余元。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
一、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学校是否有过错。《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所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一、婚姻法中的第三者如何认定“第三者”是指与有配偶者发生通奸行为的人,“第三者”本人可以是有配偶者,也可以是无配偶者,通奸行为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认定通奸行为应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已有配偶,无配偶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不能称通奸。2、当事人两性关系是自愿的。3、当事人仅有两性关系,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否则即构成重婚。在《婚姻法》修正后的今天,若“第三者”
限制民事行为人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如何确定归责原则,既要考虑到学生的人身安全,也需要考虑到学校等教育机构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应根据教育机构和限制民事行为人过错的程度、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如在履行教育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