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年人的监护人如何认定
1、老年人的监护人的认定:当老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时,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即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人有哪些分类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分为3种:
1、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2、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3、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对于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有关行政机关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综合上面所说的,老年人也是可以有监护人的,但必须是在没有任何民事能力的情况下或者是生了重病才有,如果具有民事能力,身体也没有任何情况下,只能说是对于老年人的赡养不能说是监护,但不管是赡养还是监护,作为子女的我们都必须要照顾自己家中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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