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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名股实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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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名股实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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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实债”(或“明股实债”),是实务中投资方将资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目标公司,通过约定刚性兑付条款实现退出,取得固定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是企业比较常见的一种融资模式。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中规定:本规范所称名股实债,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

 

如何认定“名股实债”:“名股实债”的概念是投资交易中,因股权投资协议中写入了固定收益条款,或同时存在债权协议约定固定回报,不符合股权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基本特征,在争议发生后,“名股实债”必然要接受交易合同是否有效应认定为股权投资还是债权投资。

在司法实践中,有将“名股实债”认定为股权投资的判例,也有认定为借款法律关系的裁判思路。

一般意义上“名股实债”因披着股权投资的外衣,追求债权投资的固定收益,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又涉及到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名股实债”应认定为股权投资,还是借款,在司法上要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当事人投入资金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股权本身,还是为了取得固定回报。

而审查、探求当事人的真意、目的,不仅要看合同文本的内容,还要审查投资方是否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是否参与了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要看投资合同是按照股权投资履行的,还是按借款债权履行。

司法实务中,如果投资方一方面约定了“名股实债”,但又参与了目标公司经营管理,比如向目标公司派驻董事、高管,参与公司重大事务表决,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利润分配,控制公司公章、财务章等,则较容易认定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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