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股实债”,理论界也称为:阶段性股权让渡,这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实践中产生的概念。它是指资金以股权投资模式(增资或转让)进入目标公司,但附带回购条款,约定一定期限后,目标公司关联方或股东回购上述股权。
《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专业分析:“明股实债”,理论界也称为:阶段性股权让渡,这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实践中产生的概念。它是指资金以股权投资模式(增资或转让)进入目标公司,但附带回购条款,约定一定期限后,目标公司关联方或股东回购上述股权。《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对
“明股实债”,理论界也称为:阶段性股权让渡,这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实践中产生的概念。它是指资金以股权投资模式(增资或转让)进入目标公司,但附带回购条款,约定一定期限后,目标公司关联方或股东回购上述股权。《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对被执行人在
专业分析:“明股实债”,理论界也称为:阶段性股权让渡,这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实践中产生的概念。它是指资金以股权投资模式(增资或转让)进入目标公司,但附带回购条款,约定一定期限后,目标公司关联方或股东回购上述股权。《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对
明股实债属于民间借贷的调整范围,一般起诉案由也为“民间借贷纠纷”。那么,明股实债合法吗?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更多关于“明股实债合法吗”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明股实债合法吗 “明股实债”的投资行为性质,属于“民间借贷”调整范围。因此,协议双方之
作者:建纬深圳律所 基础设施业务中心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 地产与工程法律观察“明股实债”(亦称“名股实债”)顾名思义是投资人的资金外观上以股权投资的方式进入标的公司、以一定条件/期限下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固定收益的投资模式,因兼具了股权交易和资金借贷的双重属性,实践中对其性质的界定上也一直存在是“股”还是“债”的争议。通常而言,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
资本市场中除“明股实债”外,还有“对赌协议”融资方式,前者以债为中心,目的在于到期获得利息和本金收益;后者以股权为中心,获得公司股权,谋求股权升值。“明股实债”被叫停后,对赌融资应在协议签署条件、标准、方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明股实债”是司法实务中产生的概念。原银监会2017年在《G06理财业务月度统计表》中将“明股实债”定义为:“投资方在将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之前,与资金需求方签署一个
《民法典》实施后,明股实债作为一种债权融资工具,在投资方式上不同于纯粹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而是以股权方式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但以回购(投资本金的全额回购或加息回购)、第三方收购、定期分红等形式获得固定收益,与融资方约定投资本金远期有效退出和约定利息/固定收益的刚性实现为要件的投资方式。齐精智律师提示“明股实债”在《民法典》实施后其法律本质就是债权而非股权,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作者:程青松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明股实债”(或“名股实债”),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实务中投资方将资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目标公司,通过约定刚性兑付条款实现退出,取得固定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是企业比较常见的一种融资模式。 “明股实债”投资交易中,因股权投资协议中写入了固定收益条款,或同时存在债权协议约定固定回报,不符合股权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基本特征,在争议发生后
“分红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俗称“干股”。分红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如果赠股协议具有可撤销、无效、解除等情况,分红股股东自然就失去了股东资格,分红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比如股利请求权、表决权由协议确定,但股东的义务,尤其对外义务同一般股东,理由是股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性。但是分红股
在资本运作领域“明股实债”出现的比较频繁,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也比较常见,小编来简要解读明股实债有关问题,具体见下文↓↓↓1、定义明股实债,又称“名股实债”,即名义上是股权投资,符合股权投资的表面特征,签订书面的股权投资协议,融资者对投资者承诺刚性兑付,保本保收益,这样一种结构性融资安排。明股实债兼具股权和债权的特征,为实质意义上的债权,本质上是一种融资工具。2、特征(1)形式上的股权投资符合《公司
“名股实债”(或“明股实债”),是实务中投资方将资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目标公司,通过约定刚性兑付条款实现退出,取得固定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是企业比较常见的一种融资模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中规定:本规范所称名股实债,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
【律师讲法】什么是干股,干股持有人如何维权? 首先,干股,并非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我国公司法对此并没有相关规定。根据《现代汉语辞海》,干股,是“指公司无偿赠送的、不出股金、赚了分红,赔了不受损失的股份”。由此可见,干股的本质属性在于它是不缴纳出资而享有的公司股权分红。干股的取得既可能是因为个人的技能或者经营才能而取得,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取得。其在实务操作中,“干股”通常被有限责任公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权结构为一元制,即股权比例与其对应的分配(分红和剩余财产分配)比例和表决权份额一致,也就是同股同权。顾名思义,同股不同权即股权比例或股份份额与其对应的分配比例和表决权份额不一致。同股不同权的核心表现是股东分红权、表决权与出资比例脱钩。同股不同权的本质是股东对资产收益权和参与经营管理权的特别约定。同股不同权的法律基础是:《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
通过推荐股票期货等行骗,就是所谓的“荐股诈骗”。 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 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生活中,经常会有骚扰电话称从某某平台上获取到炒股信息,可以通过微信等手段推荐给投资者; 还有使用美女头像的微/信陌生人突
举报网络诈骗行为在实施诈骗行为的平台或者专门的网络诈骗举报平台上进行,受骗人也可以直接进行报警举报处理,申请公安机关对此予以立案、侦查,追回其因此被诈骗的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具体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而定,也可以双方协商决定
政府隐性债务是指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主要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替政府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偿还的债务。法律依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
中期票据:英文Medium-termNotes的缩写。中期票据是指期限通常在5-10年之间的票据.公司发行中期票据,通常会透过承办经理安排一种灵活的发行机制,透过单一发行计划,多次发行期限可以不同的票据,这样更能切合公司的融资需求.在欧洲货币(Eurocurrency)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称为欧洲中期票据(EMTNs). 1981年**公司发行了一期中期票据,用来填补商业票据和长期贷款之间的空
政府专项债务的意思是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筹集资金的信用凭证,也就是由地方政府及公共机构发行的债权,其中包括地方政府的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
1.实缴资金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它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由于股东认购股份以后,可能一次全部缴清,也可能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故而实缴资本可能等于或小于注册资本。2.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采纳了一定程度上的授权资本制,即允许公司成立时股东只实际缴付一定比例的认缴资本,其余认缴的资本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缴清即可。风险提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