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原律师,我有个诉讼案件,能否不请律师吗?
一、问题分析:当事人之所以这么提问,是不想出律师费,相比法院的诉讼费,这项费用当事人认为没有必要,不如找关系花在疏通关系上。
归根结底是对律师工作的不认可,对律师动脑、动口的工作不认可。
二、请律师的好处:请律师可以在法律范围内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充分利用法律程序、充分指导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和判例(如何举证在随后的文章中再说。
)总之,请律师不会比不请律师更差。
三、关于律师费如何承担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561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三)主债务”。此条规定的“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就包括律师费。这就是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法律依据。
四、律师费承担的现状: 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事人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有书面约定的,判决由债务人承担;当事人对律师费没有书面约定的,目前多数法院暂不予以支持。
五、律师费如何让被告承担?建议在借款合同还是借条、买卖合同、有关的协议书等文书中,增加关于主张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的条款规定。
六、展望:《民法典》已经将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何承担进行明文规定,依照民事纠纷处理的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的规则将渐入人心并得以贯彻执行。
问题提出:原律师,我有个诉讼案件,能否不请律师吗?一、问题分析:当事人之所以这么提问,是不想出律师费,相比法院的诉讼费,这项费用当事人认为没有必要,不如找关系花在疏通关系上。归根结底是对律师工作的不认可,对律师动脑、动口的工作不认可。二、请律师的好处:请律师可以在法律范围内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充分利用法律程序、充分指导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和判例(如何举证在随后的文章中再说。)总之,请律师不会比不请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此,在夫妻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是亲属法规定的特有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中属于部分的分别财产,适用分别财产的制度规定。《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据此,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包括:1、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结婚
一、《民法典》第61条规定是什么1、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关于《民法典》第25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1.行使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条件第一,权利主体是所有权人或者依法律规定行使所有权权能的人以及他物权人。所有权人包括共有人、财产管理人及所有人的代理人。他物权人参照本条规定也可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第二,权利行使具有可能性。被妨害的物仍然存在,倘若特定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则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就失去意义和可能性,权利人只能提起损害赔偿等其他请求权。同时,妨害具有被排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对于企业规定的工资分配,是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资构成等明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
《民法典》第1062条中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有以下情形: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4、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企业年金;5、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到底归
《物权法》第9条第1款(即《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指该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即《民法典》第229、230、231条)等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民申82号
1、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2、更换物业公司。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让业主满意,则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我们知道,夫妻在离婚的时候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在不离婚的情况下,也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不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 根据这一法条规定,当婚姻关系中存在以下情形时,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转移、隐藏、损毁共同财产等情形,另一方可以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
解释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现实生活中,虚伪表示的情形非常多见:为降低税负,当事人故意低报交易价格;为回避人情,把赠与作为买卖;为逃避强制执行,债务人把财产虚伪交易给第三人。
《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律延长至3年,且起算点新增一个“义务人”为必要条件。“义务人”也即如债务人、侵权赔偿义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如何理解《民法典》第1067条“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含义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本条的背景依据 (一)各国有关父母抚养义务的立法例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不可推卸,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发展延续。纵观各国立法,绝大多数国家都将此作为法定义务予以明文规定。《澳大利亚家庭法》规定,法院不应为已满18岁的子女作出抚养决议,除非法院相信这种抚养条款
所谓“抵押不破租赁”,指的是出租人将财产出租并转移占有后,又用该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准确理解该规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承租人须已经占有租赁物。租赁权性质上尽管属于债权,但却具有对抗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尽管其性质属于债权,但却具有优于物权的效力。而之所以要对承租人进行如此强度的保护,主要在于保护其使用状态的稳定,而使用的前提则是占有,加之占有也具有一
古蔺县律师 钱利电话(微信):18384349933四川—泸州—古蔺县-四川泽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
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变得十分方便容易,而同时社会的发展也在不断扩充隐私的内涵,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网络虚拟生活中,新的隐私侵权行为方式和类型也会不断出现。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开启了一个法律倾向保护保证人的时代!共同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为连带责任保证,多个保证人之间也为连带共同保证,因此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也可以请求多个保证人中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只有在共同连带保证下承担了代偿责任的保证人之间才能相互追偿。两个连带保证人分别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的,不在构成连带共同保证!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