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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绩效考核不达标被解雇仲裁维权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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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绩效考核不达标被解雇仲裁维权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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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绩效考核不达标被解雇仲裁维权胜诉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2年6月6日,劳动者入职某公司任职业务员。入职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劳动者工作岗位及工资数额。

公司通过银行代发劳动者工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3月,公司调整业务员绩效提成方法。变更前的业绩提成是以合同约定销售金额为计算依据,变更后的是在合同约定销售金额内扣除公司聘请讲师的劳务费及讲师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及运营成本(如销售所需交通费、食宿费、专家讲义复印费等)后纯利润为计算依据;

双方因此发生分歧。2017年4月,公司以劳动者绩效考核不达标为由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拒绝。11月17日,公司以申请人绩效考核不达标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11月21日起,公司数次通知劳动者返岗;12月12日公司再次以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的仲裁诉讼请求。

    1、裁决公司支付劳动者2017年11月1日至20日工资2700.7元。

2、裁决公司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32307元。

3、裁决公司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3645.9元。

4、裁决公司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32307元。

三、劳动者需要证明主要事实。

1、劳动者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备注: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赔偿金的前提,故劳动者应当先行举证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者的工资流水账单、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公司无法证明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双倍工资差额超过时效则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

3、公司无法证明劳动者修完年休假的,则应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4、主张经济赔偿金前提是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违法与否倒是其次,若无法初步举证证明公司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且公司否认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主张经济赔偿金将缺乏事实依据。

此类风险多发生在口头解除或者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口头通知不要来上班或者取消门禁指纹不让大门。

四、仲裁委及律师说理部分

公司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该案公司尚未支付劳动者2017年11月份工资,劳动者诉求合法合理,应予支持。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1年。该案劳动者2012年6月6日入职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则双倍工资时效应自2013年6月6日起1年内开始主张,而劳动者直至2017年11月方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故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请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公司未能否认2017年1月17日签发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亦未履行提前通知或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程序与条件,更未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公司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诉求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劳动者2016年度及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天数为9天,公司应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015年度及之前的年休假工资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五、雁塔仲裁委裁决

    一、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劳动者2017年11月份实际出勤日工资1822.9元。

    二、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劳动者2016年度及2017年度年休假工资2430.62元。

    三、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307元。

四、驳回劳动者其余仲裁请求。

巨宏杰律师简介

巨宏杰 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6101201310673134 

自执业至今逾8年,兼任数家公司法律顾问,成功办理百起以上民商、经济和刑事辩护案件,有效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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