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证人代为追偿权制度对银行的重大意义
乙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协议,借款100万,以其自有房产作抵押,同时丙公司为这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现乙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债务,丙公司资金充足,承担了相应的保证责任。
问,丙公司对乙公司的追偿权该如何定性?是一般债权?还是能够取得甲银行的地位,对乙提供的抵押物优先受偿?
一、保证人追偿权的定性:认定为一般债权与认定为代位权的巨大结果差异
1、所谓一般债权,也叫普通债权,是不能优先受偿的债权。具体到上述案件中,倘若将丙的追偿权定性为一般债权,丙即无优先受偿权,在乙涉及巨额债务时,丙对乙名下的财产只能按照债权比例受偿,此情形下丙公司将很难获得清偿或只能获得小部分清偿。
2、代位权,此处特指丙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甲银行对乙公司的权利。具体到上述案例中,若将丙的追偿权定性为代位权,丙即可取得甲银行对乙公司的权利,因甲银行对乙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丙也取得对特定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此情形下,即便乙公司涉及众多债务,丙也因为优先受偿不会遭受损失。
可见,将保证人的追偿权定性为一般债权还是代位权,将对保证人产生巨大结果差异。
二、现行相关规定及实际处理规则——按一般债权处理
关于保证人追偿权的规定,主要是《担保法》第31之规定,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实务中对保证人请求追偿处理基本按照一般债权处理,如(2020)最高法民申343号案,最高法院认为《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仅确立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的追偿权,追偿权并非代位权,只能按照一般债权处理。
根据笔者的检索,也基本都将保证人的追偿权认定为一般债权。
三、民法典的重大修改
《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很明显,民法典的此次修改明确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所享有的权利是代位权,在清偿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其实,关于该规定,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释义》一书中就有体现,即“本条是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代位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债权的规定”。
只是主流的司法实践中,并未采纳上述学理解释。
四、《民法典》关于保证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给银行带来的重大利好
笔者认为,确立代位权后,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即可以在清偿范围内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保证人权益的保障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
如前文案例中,在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对主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保证人而言,这无疑是个巨大的利好,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愿会变得更强。
也正因为如此,银行的债权将更容易获得清偿,对银行当然是重大利好。
实践中,笔者在2019年就曾遇到类似情况。保证人愿意主动还款,但因主债务涉及巨额债务,保证人担心自己还款后,无法向主债务人全额追偿,所以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愿又急剧下滑,最终该笔贷款形成不良。
代位权制度确立后,该案例中保证人的担心将不复存在。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预测,代位权制度的确立,将在一定程度上消化银行不良贷款,对银行将是一个巨大利好。
五、银行存量业务的处理规则
由于民法典将在2021年1月1日生效,那么对于《民法典》生效前发生的银行存量业务,能否适用该规则?
此处涉及法的溯及力问题,即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也即,《民法典》的适用应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虽然《民法典》不溯及既往,但并非银行存量业务一概不能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存量业务中,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发生在2021年1月1日后时,因该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由此,保证人早一日(2020年12月31日)承担保证责任与晚一日(2021年1月1日)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的权利将会有天壤之别。
小结
《民法典》保证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将对银行、保证人产生重大利好,将极大地有利于不良资产的清收。
一、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
《民法典》关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最新规定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
《民法典》实施后法院关于涉及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的审查司法实践中,关于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确定特定遗产范围等尚存在适法不统一的情形。案例三:涉及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分别于2006年4月、2020年12月死亡。两人生前育有李甲、李乙两位子女。2005年,李某名下的房屋动迁安置时,李某、张某、李甲每人享有30平方米的动迁利益,相应的动迁款购买涉案房屋,房屋登记在李甲名下。
《民法典》生效前后对于未明确担保方式情况下的认定差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失效)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民法典生效前,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方式,那是视为连带保证责任,更重视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从而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有不少人对担保责任的错误认知,作出通常与自身的意愿相违背的约定,故而加重了
保证人追偿权民事案由是怎样的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理论上将保证人的这种权利称之
《民法典》第392条含标点符号共计172个字符,除将《物权法》第176 条中的“要求”修改为“请求”外,与《物权法》176条的规定完全一致,其法条主旨是关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的规定,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混合共同担保的相关规定。鉴于混合共同担保相关规则的复杂性,以及笔者对担保制度的浓厚兴趣,笔者拟从条文本身出发,在对混合共同担保制度所涉相关问题进行学习思考后整理成文,以供更好的学习和理解并运用好
民法典从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法典中的“继承篇”对《继承法》的相关内容也进行了修改——继承权发生了变化,订立遗嘱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更被誉为是“跨越时空的守护”。《民法典》有关继承权制度的变化1 、增加了两个遗嘱形式例子:年满90岁的张大爷想给子女立一份遗嘱,避免自己百年之后子女为争房产发生纷争。但张大爷自小是文盲,只会写自己的名字,没法写遗嘱。这种情况下,他该怎么办?办法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但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条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根据法律规定,
2022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有哪些必要的条件原则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但是,保险公司在免责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可以取得代位追偿权。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作为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公司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力。是指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把自己置
代位追偿权具体意思指的是什么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力。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条件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但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条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根据法律规定,
《民法典》开启了一个法律倾向保护保证人的时代!共同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为连带责任保证,多个保证人之间也为连带共同保证,因此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也可以请求多个保证人中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只有在共同连带保证下承担了代偿责任的保证人之间才能相互追偿。两个连带保证人分别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的,不在构成连带共同保证!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1、法人对有过错法定代表人的追偿权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2、用人单位对有过错工作人员的追偿权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
《民法典担保解释》:担保人内部追偿规则的解读一、《民法典》对共同担保相关规则的调整对比原《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后者在共同担保问题上主要存在如下调整:(一)关于共同保证1、债权人与保证人未约定保证份额的情况下共同保证的形式及保证责任范围根据原《担保法》第12条、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保证人成立连带共同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9
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承担多少赔偿,多长时间做鉴定,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赔偿。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负主要责任的情形:
一、父债子偿是合法的吗1、其实父债子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我国法律规定: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的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这个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确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并承担最终结果。由此可见,不管是父亲借了多少钱,只要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所借款项的用途与其他人无关。那么,它与债权人的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仅对他们这些当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从以上内容来看,似乎没有涉及到劳动用工的内容。实则不然,实务中的劳动用工问题与《民法典》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现汪律师结合《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实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包括勘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作为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实施关系到市民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婚姻、贷款、买房、遗产继承……对于这些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民法典》都有着明确规定,多家法院均引用《民法典》判决了多起案例。本期新闻CT,记者结合最新案例和判决,邀请法官、律师,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读。格式条款——合同关键信息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