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的规定,不定时工时制不适用加班时间限制的规定,也不适用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
故不定时工时制不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
【基本案情】
A公司2007年4月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批对公司发货员等岗位执行不定时工时制。2007年8月,王某到A公司任发货员。
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执行不定时工时制,月工资1500元。2008年5月23日,王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一个月后王某办理了离职手续。
2008年7月16日,王某以公司经常按照其加班加点,却未向其支付加班工资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加班工资20412.16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750元。
【双方观点】
王某认为:2007年8月其进入A公司工资后,公司经常安排其加班加点工作,但却拒绝向其支付加班工资,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A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加班工资。而其因公司拖欠工资提出辞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因公司未按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A公司认为:公司发货员岗位是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批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岗位,公司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亦明确约定王某执行不定时工时制。
因此,公司无需支付王某加班工资。王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申诉人即王某的请求均是围绕A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工资而展开,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应当是不定时工时制应否支付加班工资?
【律师析案】
一、不定时工作制是我国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及劳动部、人事部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不宜采用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经国务院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不宜采用定时工作制的,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而不定时工时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
二、依法审批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加班规定
如前所述,执行不定时工时制需要经过有关行政机关审批。经依法审批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按照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的规定,不适用加班时间限制的规定,也不适用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
三、本案王某的仲裁请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本案中A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部门提出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并得到审批通过。在A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中双方亦明确约定王某执行不定时工时制,故王某的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不适用加班的相关规定,A公司没有向其支付加班工作的义务。
而王某并非因法定原因被迫辞职,亦不能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因王某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不适用加班的规定,其要求A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而王某系主动辞职,要求被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亦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驳回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提示】
不定时工时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为了满足企业的工作需要。
但应当注意,一是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必须经过当地劳动部门审批;二是企业必须与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明确约定;三是虽然不定时工时制不受加班时间限制,但企业仍在安排工作时仍必须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心健康。
一、不定时工时制需要加班工资只有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对于不定时工作制,一般控制在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如果法定假日安排加班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工资标准的300%,也就是一般没有双休日加班需支付工资200%的情况。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
这个民兵是会有补助的 ,然后公司是不能扣钱的 情况再具描述一下,当前您叙述的内容我们还无法给您正确法律意见!谢谢谢需要法律帮助,我愿意助您一臂之力;如果满意请采纳答案,并给予评价。
这两种工作制的主要区别为适用对象不同: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您好,你咨询的内容呢,是属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您不要忧虑,您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该劳动合同无效,相关的法律条文,我也帮你收集好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三种工时制的概念(一)标准工时制《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二)特殊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是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不定时工时制的特点是: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法律依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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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综合工时制的平均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休息日加班,如果没有调休的话,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如果您对劳动报酬有异议的,可申请劳动仲裁。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的话,您可以直接找我,详细描述一下相关信息。
标准工时、综合工时、不定时工时的区别工时即为工作时间制度,为了高效安排工作任务,合理配置员工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安排,保障员工的合法休息权利的同时又能提高企业效益,故而每一个企业都需要制定自己的工时管理制度或者工时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现有三种工时制度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其中标准工时制最为普遍且广为人知即“朝九晚五”,一日工作八小时。今天就来区分
法律分析:我国拥有 56 个民族,其中 55 个少数民族的传统习惯及节日各不相同,如壮族的三月三歌节,朝鲜族的回甲节、回婚节,回族有三大节目,即开斋节、古尔邦节、圣纪节,藏族的藏历新年,维吾尔族的肉孜节(开斋节),羌族的羌历新年等。对于这些只有特定民族才有的节日是否应该放假,假期享受何种待遇的问题,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4条的规定,对于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将其与全部公民都放假的节日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①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③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④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综合计算工时制: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
不支付加班工资的行为违反《劳动法》。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劳动法》
你好!关于不定时工时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其实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法定节假日上班没有加班费,但地方所在地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定时工时制度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是根据某些行业生产特点和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针对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而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岗位而实行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不定时,所以也就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必须经企业所在地
综合计算工时制要不要支付加班费要支付加班费。职工综合计算工时制超过了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
(1)不定时工时制度实行的是弹性工作时间,但应确保用人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内容的完成,法律并未限制对不定时工时制度员工进行考勤,用人单位通过考勤了解、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属于其正常的管理权限,因此,用人单位有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不定时工时制度员工做出是否需要考勤的规定《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6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
网友:我是一名应届高校毕业生,今年5月与某公司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7月份,我凭就业报到证到该公司报到,公司也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工作一段时间后,我发现这家公司提供的岗位与我的职业规划并不一致,于是辞职。公司认为我浪费了单位今年的招聘指标,要求我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我想知道,应届毕业生入职不久就辞职,
已经支付加班工资的争议能适用仲裁。就加班费支付问题产生的争议属于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主张辞职赔偿是可以的,因为怎么样主张的话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至于人民法院或者说相关的仲裁机构能否支持的话,应当是根据劳动者所提交的证据,还有就是案件审理的情况来做出不同的判断的。
一、值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值班不应该支付加班工资。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活或经营任务。在原岗位上具有生产、经营任务的是加班,反之是值班。二、值班和加班的区别1、值班费和加班费的概念不同: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之外(8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企业因为劳动者加班而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为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