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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传统习惯节日加班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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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传统习惯节日加班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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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我国拥有 56 个民族,其中 55 个少数民族的传统习惯及节日各不相同,如壮族的三月三歌节,朝鲜族的回甲节、回婚节,回族有三大节目,即开斋节、古尔邦节、圣纪节,藏族的藏历新年,维吾尔族的肉孜节(开斋节),羌族的羌历新年等。

对于这些只有特定民族才有的节日是否应该放假,假期享受何种待遇的问题,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4条的规定,对于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将其与全部公民都放假的节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青年节)一起列为法定节假日之列,由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地方政府按照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对于具体的放假办法和放假时间,该办法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而只是授权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而实践中各地方都有各自的放假规定,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规定,肉孜节全区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一天;

古尔邦节全区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三天。《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第六十九条则规定:“公历每年4月15日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全州放假2天。

公历每年4月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农历每年6月24日为彝族“火把节”,放假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所以,各地方的少数民族,应该依据当地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

对于各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休息,《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 26 条规定,休假的工资照发,各地方也存在同样的规定。对于照常工作工资的支付问题,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

依照《劳动法》第 44 条第 3 款,《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3 条第 3 款的有关规定,公民在法定节假日正常工作的,应当额外支付其正常工资标准 300%工资。

而各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属于法定假日,按理应该依据上述300%的标准执行。

但是,对于同为法定节假日的部分公民放假加班工资问题(妇女节,青年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却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各少数民族传统节目加班是否按此规定执行至今没有规定。

早在 1955 年,劳动部曾作出关于回民大尔代节工资支付问题的复函(55)中劳薪字第 0153 号规定,关于回民大尔代节日工资发放问题,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五办公厅曾以(54)财经劳(薪)第 0048号规定大尔代假日工人照常工作者,照发工资,但不增发工资,假日不工作者,亦不扣工资,其所谓“假日不工作者亦不扣工资”,系指经企业行政同意参加庆祝活动,实行日工资制者不扣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或日工资制者按本人同等级计时标准发给工资。

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参照该规定执行,当然各地方如果有不同的规定应该遵守。

 

法律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

肉孜节全区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一天;古尔邦节全区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三天。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第六十九条 公历每年4月15日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全州放假2天。公历每年4月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

农历每年6月24日为彝族“火把节”,放假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二十六条 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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