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国拥有 56 个民族,其中 55 个少数民族的传统习惯及节日各不相同,如壮族的三月三歌节,朝鲜族的回甲节、回婚节,回族有三大节目,即开斋节、古尔邦节、圣纪节,藏族的藏历新年,维吾尔族的肉孜节(开斋节),羌族的羌历新年等。
对于这些只有特定民族才有的节日是否应该放假,假期享受何种待遇的问题,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4条的规定,对于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将其与全部公民都放假的节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青年节)一起列为法定节假日之列,由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地方政府按照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对于具体的放假办法和放假时间,该办法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而只是授权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而实践中各地方都有各自的放假规定,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规定,肉孜节全区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一天;
古尔邦节全区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三天。《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第六十九条则规定:“公历每年4月15日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全州放假2天。
公历每年4月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农历每年6月24日为彝族“火把节”,放假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所以,各地方的少数民族,应该依据当地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
对于各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休息,《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 26 条规定,休假的工资照发,各地方也存在同样的规定。对于照常工作工资的支付问题,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
依照《劳动法》第 44 条第 3 款,《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3 条第 3 款的有关规定,公民在法定节假日正常工作的,应当额外支付其正常工资标准 300%工资。
而各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属于法定假日,按理应该依据上述300%的标准执行。
但是,对于同为法定节假日的部分公民放假加班工资问题(妇女节,青年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却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各少数民族传统节目加班是否按此规定执行至今没有规定。
早在 1955 年,劳动部曾作出关于回民大尔代节工资支付问题的复函(55)中劳薪字第 0153 号规定,关于回民大尔代节日工资发放问题,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五办公厅曾以(54)财经劳(薪)第 0048号规定大尔代假日工人照常工作者,照发工资,但不增发工资,假日不工作者,亦不扣工资,其所谓“假日不工作者亦不扣工资”,系指经企业行政同意参加庆祝活动,实行日工资制者不扣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或日工资制者按本人同等级计时标准发给工资。
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参照该规定执行,当然各地方如果有不同的规定应该遵守。
法律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
肉孜节全区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一天;古尔邦节全区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三天。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第六十九条 公历每年4月15日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全州放假2天。公历每年4月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
农历每年6月24日为彝族“火把节”,放假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二十六条 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已经支付加班工资的争议能适用仲裁。就加班费支付问题产生的争议属于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你好,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如果单位辞退员工,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补偿金或赔偿金数额多少,有以下几个因素:1、依法解除的,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2、违法解除,单位应根据工作年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原劳动部公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明确要求,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里所说的工资支付周期,根据相关规定,最长期限为一个月。对于没有提供正常劳动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北京市
续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时限为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续订劳
【法律意见】在试用期里,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
一、值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值班不应该支付加班工资。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活或经营任务。在原岗位上具有生产、经营任务的是加班,反之是值班。二、值班和加班的区别1、值班费和加班费的概念不同: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之外(8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企业因为劳动者加班而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为加班
用人单位没签劳动合同且不给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其处罚,并就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的所有时间部分给付双倍工资赔偿,最多不超过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此外劳动者还可以依法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发出支付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①连续工龄不满
您好!综合工时制的平均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休息日加班,如果没有调休的话,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如果您对劳动报酬有异议的,可申请劳动仲裁。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的话,您可以直接找我,详细描述一下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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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致人残疾后受害者死亡是否应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被告杨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原告赵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赵某某当场受伤。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赵某某伤愈出院后,于2012年3月30日向潼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鉴定,赵某某的伤情构成10级伤残。2012年8月6日,赵某某忽因肝癌死亡。赵某某的近亲属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一、节假日加班是否可以调休不支付三倍工资节假日加班不可以调休不支付三倍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
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形成劳动关系,而是形成劳务关系。完成了多少劳务,就应当支付多少报酬,可以根据劳务合同的约定来执行,没有约定的,可以参考劳动法加班费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一、竣工验收后是否就应支付工程款1、工程施工完成后,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就要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2、工程价款有优先受偿权。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
【要旨】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判决某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情】 王某系某技术公司人力资源专员兼运营管理部专员。2020年10月24日(周六)20时56分该公司在微信上通知王某第二天到广州出差。10月25日9时56分王某回复称“昨天身体不舒服,很早就睡了,没接到电话”,随后表示因家里有事无法前往广州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的规定,不定时工时制不适用加班时间限制的规定,也不适用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故不定时工时制不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 【基本案情】 A公司2007年4月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批对公司发货员等岗位执行不定时工时制。2007年8月,王某到A公司任发货员。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执行不定时工时制,月工资1500元。2008年5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