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合并所得税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很明显,该集团全资控股的A公司吸收合并全资控股的B公司,合并后仍受集团公司控制,该企业咨询的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税收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合并为企业重组的一种形式,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一般情况下的企业合并,合并企业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关于企业合并,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同一控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权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决定控制权的投资者群体。
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连续12个月。
很明显,该企业集团下属两家子公司的合并,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不用支付对价,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所以,合并后存在的A公司接受被合并的B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不按清算处理,不用计算清算收益,B公司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A公司承继。
符合条件的合并不用缴纳流转税
集团内部子公司合并,涉及独立的法人主体间的所有权转移,如机器设备、土地等,流转税可能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同一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的合并由于是同一控制方,合并前后股东是同一主体,不用支付对价,但两子公司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单纯的土地或设备划转,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因此,如果两家公司之间没有支付对价,应当视为无偿赠送,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但是,如果机器设备或土地等资产转移符合一定条件,则可以免缴流转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该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该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所以,该集团公司内部两家子公司合并,为避免资产转移过程中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应重点关注将B公司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A公司,而不能在合并过程中对与资产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进行部分或全部剥离,否则将不能享受免征流转税的优惠。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包括下列情形:(1)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该规定同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比,将免税优惠的条件由“非股权支付额占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比例不高于20%”修改为“股权支付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2)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1、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的规定2、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即企业分家,股东不分家的情况。3、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4、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特殊性税务处理: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
【答】借:应付账款——乙公司700000贷:库存商品400000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8500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15000特殊处理规定:企业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①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②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
从税收方面分析,对于合并方来说,主要是一种支付行为,所以一般不涉及税收问题(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一般需要视同销售);对于被合并方来说,企业被合并注销后,企业资产被兼并转移,企业股东获得收入,因此,被合并企业涉及资产转移的税收问题。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
一、会计处理对于企业来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是一笔劳务收入,企业应作为收入入账。因为它符合收入确认的两项原则,企业只要正常履行代扣缴义务,该经济利益就可以确定获得;而且手续费收入比例是确定的,因此该经济利益也是可以计量的。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文]也明确规定:“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单位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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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事情处理好了吗?
可以要求赔偿,但必须要有确切的证据,同时列明具体的损失。个人信息被人冒用的,可以选择报警。另外还可以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具体的损失清单等,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
企业所得税逾期申报的后果为被处以罚款,法律规定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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